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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第4讲)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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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第4讲)2.ppt

    第二节 隋唐时期的法制,隋代,隋文帝杨坚,杨坚(541-604),陕西华阴人。隋朝开国 皇帝。杨坚父亲杨忠是西魏十二大将军之 一,封为隋国公。杨忠死后,杨坚袭父爵, 女儿为周宣帝的皇后。杨坚不仅是关陇集团 上层强有力的军事统帅,还是皇亲国戚,具 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周宣帝死后,年仅八岁 的周静帝宇文阐即位,杨坚以“入宫辅政” 为由,总揽军政大权,都督内外军事。后杨 坚逼宇文阐让出帝位,登基称帝,建立隋王 朝。经过隋文帝精心治理,隋朝迅速强大并 繁荣起来。他不仅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还使隋成为政权稳固,社会安定,户口锐 长,垦田速增,文化发展,甲兵强锐的强盛 的国家。后世一般将隋文帝的大治誉为“开 皇之治”。,一.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一).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1.隋前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宽法省刑 (2).严格执法,不循私情 2.开皇律 3.隋朝的其它法律及法律形式 (1)开皇令;(2)大业律与大业令;(3)格、式、制、诏 4.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P.112) 5.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P.113),名词解释:开皇律,隋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 制成新律;后又令苏威、牛弘修订该律,定名为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首先,开皇律继承了 北齐律的篇章体例,对十二篇的篇名及顺序进行了调整和创 新,依照总则在前,分则居后;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实体在前, 程序居后等原则进行排列。其次,开皇律改革刑制,确立了笞、 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减轻了刑罚处罚。再次,开皇 律确立了“十恶”制度,它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进行 合并调整,确立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恶逆、不道、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由此确立了十项帝制时代刑典重 点打击的对象。最后,开皇律还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 官僚上请、八议、官当等特权制度,创设例减制度,对后世影响大。,唐朝前期版图,唐朝中期版图,唐朝晚期版图,(二).唐朝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律典,1.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主张立法宽简划一 (3).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2.唐朝的主要律典 (1).武德律( “约法十二条”、“五十三条新格”) (2).贞观律 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严格法官责任; 规定比附类推原则; 创加役流作为贷死之刑; (3).永徽律与永徽律疏 (4).唐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5).大中刑律统类,名词解释: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599年649年)在位 23年(627649)是唐朝第二代皇帝,中国 封建社会伟大的军事家,将领,卓越的政治 家,著名的理论家,书法家和诗人。千古一 帝之一,中国最有作为的皇帝。在位二十三 年,在位期间国泰民安,社会安定,经济发 展繁荣。后人称他在贞观年间的统治为“贞 观之治”。,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 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 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 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 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 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废“兄弟 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 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 处死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 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 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 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 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 事责任。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 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 改幅度不大。,名词解释:唐律疏议,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内容基 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 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 “情理切害”。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 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 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 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 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 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 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 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保存下来的 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 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 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 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 徽律疏以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 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 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 的历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效力,1. 律“以正刑定罪”,即刑法典。 2. 令“以设范立制”主要是行政管理法规。 3. 格“以禁奸止邪”主要是皇帝临时发布 的针对具体违律、令行为进行刑 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 加工、修改、整理,按尚书省各 部门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的 单行法规。 4. 式“以轨物程式”是中央机关具体活 动及组织细则以及国家公文程式 的规定。 5.制/诏皇帝针对具体问题或案件而发布、 的指示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唐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刑法原则 1.十恶犯罪重罚原则; 2. 皇亲、官僚、贵族减免原则; 3.一般刑罚原则 (1).十恶重罚原则(P.121) 表现:1.量刑从重, 2.常赦不原, 3.决不待时, 4.不得特权,不得留养存亲,唐代的十恶制度 危害皇权及专制: 谋 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皇帝宗庙、山陵及宫殿; 谋 叛:谋背国从伪; 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言行; 危害孝道及家庭伦常: 恶 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及父母; 不 孝:控告、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 缺,父母丧期,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 报或谎称; 不 睦: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亲属; 内 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危害社会秩序: 不 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不 义:谋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闻夫 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P.121P.122),八议:皇帝袒免(五服以外的远亲,如高祖的亲兄弟曾祖的堂兄弟)以上亲,皇后 小功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死流,八议之人犯流罪 不必经过议的程序直接减一等) 上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官爵五品以上者, 犯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但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 盗、略人受财枉法不在此列; 例减:七品以上官、应请者亲属、流罪以下可直接减一等; 收赎:九品以上官及应议、请、减者及近亲属;(以铜赎罪,但加役 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五流不得减 赎) 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刑,区分公私罪。犯私罪五品以上, 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则可多折抵 一年,还可赎。,(3).一般刑罚原则(P.123P.125),同罪异罚,贵良贱区别对待(P.123) 同居相为隐(P.124P.125)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 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小功以下的亲属相隐,“减凡 人三等”处刑。) 矜恤原则(P.125)(对老、弱、病、残、幼的恤刑) (户令曰:“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 久漏下重、大瘿瘰之类,皆为残废。痴痖、侏儒、腰折、一肢废,如此之 类,皆为疾废。恶疾、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 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P.124)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P.123) (标准有三:一是“以造意为首,余并为从”;二是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 卑幼不坐;三是主管官员与部属共同犯罪,即使由部属造意,仍以主管官 员为首,余皆为从。),累犯加重原则与合并论罪及数罪并罚原则(P.124) (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从重者论”。“以赃致罪,频犯者累科”) 自首减免原则(犯罪未被告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P.123) (犯“越度关”、奸、私习天文、伤害、损坏文书官印旌旗构成犯罪的,不成立自首) 比附(轻重相举)原则(P.124) (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 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P.125)化外人相犯 (名例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 法;异类相犯者以律论”)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P.125),史料分析:上官兴自首案,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 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 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 “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 免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 旧唐书·王彦威传 唐律是中国古代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华法系的核心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历法结合的 最终产物,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礼法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礼是法的指导,法是 礼的维护手段。这种礼法结合的形式不仅仅体现在立法中,也体现在司法中。礼法 结合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对宗法家族制度的维护,而对宗法、家族制度进行维 护,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孝”的维护和弘扬,因此,为了实现对孝的保护,很容 易出现以“礼”改“法”的现象。上官兴就是因为“有光孝义”而被减免了刑罚。,2.主要的犯罪,(1).危害政权与皇权的犯罪(P.125P.126) (2).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P.126) (3).侵犯人身的犯罪 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P.126) (唐律中的伤害罪大多由斗殴所致,唐律疏议谓曰“相争为 斗,相击为殴”。唐律从主观上将斗殴分为故意斗殴、共谋斗殴、 聚众斗殴、以威势使人斗殴;从身份上分为凡人殴、亲属间斗殴、 良贱殴、官殴民或民殴官、学生殴受业师;从手段上分为徒手殴、 他物殴、兵刃殴。) “保辜”制度(P.126),(4).贪赃罪 唐六赃(P.127) 与官吏有关的罪名: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5).官吏渎职犯罪(P.127) (署置过限罪、稽缓制书官文罪、乏军兴罪、临阵先退罪、应奏而不奏罪) (6).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的犯罪(P.127P.128) (脱户、脱口、增减年状) (7).诸不应得为罪(P.128),3.唐代的刑罚体系,(1).唐代的五刑制度(P.119.P120) (2).其它刑罚(P.120) 连坐、缘坐、籍没 收赎 中后期:附加杖、易死杖、敕杖、折账,(二).民事法律制度(P.128P.132),1.民事主体 2.土地所有权 3 .契约(P.129P.130) (担保方式:(1).“牵掣” (2).“役身折酬” (3).“收质” ) 4.婚姻家庭继承(P.130P.131) (1).婚姻制度 确定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严禁“以妾为妻”及“有妻更娶” 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婚书制度(由报婚书和答婚书组成) (2).结婚的限制 禁同姓为婚与亲属为婚; 禁妄冒为婚; 禁良贱为婚; 禁娶有罪逃亡之女; 禁官员娶部属之女; 居父母丧不得嫁娶;,(3).离婚:和离、休妻/义绝(P.130) (4).家庭制度(维护父权和夫权)(P.131) (5).继承制度(P.131P.132) (三).经济法律制度(P.132P.134) 1.均田法 2.租庸调制 3.两税法 4.专卖法(盐茶禁榷),三.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P.134P.135) 1.中央司法机关 三司: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关 刑 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小三司(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2.地方司法机关 京兆府(尹、少尹) 州刺史(“司法参军”、“司户参军”) 、县令,(二).诉讼制度(P.135P.136),1.起诉方式(民告与纠举) 2.诉权的限制(P.135P.136) (1).限制卑幼告尊长和奴婢告主人 (2).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杀人等严重犯罪,人人均 有告发义务,不告有罪(强制告奸) (3).特殊人群诉权的限制(在押囚犯) (4).逐级告诉及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 (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陈情) (5).实事求是,严禁投匿名信告人 3.诉讼责任,(三).审判制度,1.三司推事、小三司 2.回避制度(亲属、师生、仇隙回避)(P.136) 3.讯囚与据众定罪(立案同判;禁止任意刑讯;刑讯人员、部位、工具的限制) 4.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复核:死刑判决报刑部复核,经中书门下省评议,奏报皇帝批准始生效) (复奏:死刑判决生效后于执行前向皇帝再做请示) 5.虑囚制度(P.138) 6.审限 7.法官责任制度 (1)违反案件管辖规定(2)判决不具引法律正文 (3)违反奏报制度 (4)禁止被判徒以上罪犯及家属上诉 (5)违法刑讯 (6)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史料分析:张蕴古案,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 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 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 “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 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 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 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 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 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 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 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 肉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 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 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 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旧唐书·刑法志 ,四.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唐朝法制的特点(P.139P.141) 1.礼法合一 (1)唐朝法律的制定、修撰和解释皆“一准乎礼”。唐朝法律的制定 是在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制指导思想下形成的;其律疏 也以“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为标准 (2)将儒家礼制原则精神直接照搬或演绎为法律条文 (3)惩罚违反儒家纲常伦理和道德规范的“非礼”行为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1)从重罪条款来看,唐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2)从刑罚体系上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仅 保留绞、斩,并将五刑由轻到重进行了改革 (3)从量刑幅度上看,唐律比秦、汉、明代法律相对较轻,3.法制臻于完善 (1)法律形式系统化: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各有分工、互有联 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2)规范详备: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婚姻、家庭等 各个领域 (3)科条简约:仅十二篇五百条,与繁杂的秦汉律相比,立法技术 高超。 (4)注疏准确精当:分注、疏议和答问 (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P.141P.142) 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2.唐朝法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对朝鲜、日本、越南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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