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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标准]-DB33 496.3-2004 无公害青鱼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doc

    • 资源ID:3619523       资源大小:821.50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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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标准]-DB33 496.3-2004 无公害青鱼 第3部分:产品质量要求.doc

    fwICS 65.150 B 52 备案号:15507-2004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496.32004 无公害青鱼 第 3 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lack carp (Mylopharyngodon piceus) Part 3: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 2004-06-03 发布2004-07-03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DB33/ 496.32004 I 前 言 DB33/ 496-2004无公害青鱼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人工繁育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产品质量要求。 本部分为 DB33/ 496-2004无公害青鱼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的 3.2、3.3、3.4 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嘉兴市秀洲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州市菱湖渔业技术推广站、浙江省淡水水产研 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建荣、朱嘉燕、陈德富、徐红兵、金颖英、叶金云、黄健儿。 DB33/ 496.32004 1 无公害青鱼 第 3 部分:产品质量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青鱼鲜活产品质量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包装、贮运。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青鱼鲜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 GB/T 4789.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8406.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303 冻烤鳗 SC/T 9001 人造冰 DB33/ 496.32004 2 SN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T 0206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 0530 出口肉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 1 表 1 无公害青鱼感官要求 项目要 求 体形体形正常 体表体色呈兰紫色,粘液无浑浊,无伤残或病灶 鱼鳃鳃丝清晰,色鲜红,无异臭味 眼睛眼球明亮饱满,角膜透明 肛门 紧缩不外凸 a,不红肿 内在质量内部器官色泽正常,无病变、无腹水,有血腥味 a :雌鱼产卵期除外 3.2 鲜度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应小于或等于15mg/L。 3.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8406.4的规定。 3.4 安全指标 3.4.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见表 3。 表 3 无公害青鱼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mg/kg 项 目指 标 总汞 1.0 砷(以As计) 0.5 铅(以Pbs计) 0.5 镉(以Cd计) 0.1 铜(以Cu计) 50 硒(以Se计) 1.0 氟(以F计) 2.0 铬(以Cr计) 2.0 六六六 2 滴滴涕 1 DB33/ 496.32004 3 3.4.2 渔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要求。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无异味和光线良好的环境下,将鲜活鱼样品置于白瓷盘中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 规定逐项进行。 4.2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0的规定执行,单核李斯特氏菌按GB/T 4789.30规定执行。 4.3 鲜度检验 挥发性盐基氮检测按GB/T 5009.44规定执行。 4.4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4.1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4.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4.3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4.4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4.5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执行。 4.4.6 硒的测定 按GB/T 5009.93中的规定执行。 4.4.7 氟的测定 按GB/T 5009.18中的规定执行。 4.4.8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 4.4.9 甲醛的测定 按NY 5073附录A的规定执行。 4.4.10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4.5 渔药残留检验 4.5.1 金霉素、土霉素的测定 按GB/T 5009.116规定执行。 4.5.2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筛选测定方法按NY 5070中附录A执行,测定按NY 5029中附录D的规定执行。 4.5.3 磺胺类的测定 磺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 3303的规定执行,其它磺胺类按SN/T 0208的规定执行。 4.5.4 噁喹酸的测定 按SN/T 0206的规定执行。 4.5.5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N 0530的规定执行。 DB33/ 496.32004 4 4.5.6 己烯雌酚的测定 按NY 5070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4.5.7 喹乙醇的测定 按SN 0197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在同一时间,从同一生产地(同一养殖场或同一池塘)捕获的青鱼为同一检验批。 5.2 抽样方法 5.2.1 试验鱼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原则,取样量按NY 5073规定执行。 5.2.2 试验样品采样 每尾鱼应取可食部分,同一检验批所采的样品绞碎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样品总量不得 少于200g。 5.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养殖的青鱼; 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判定规则 5.4.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 95%以上。 5.4.2 检测指标,包括鲜度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毒有害物质和渔药残留指标,有一项(含一项)以上 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复验一次,以复验结果为准。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 6.1 标志 应提供无公害青鱼的产地、场名、场址、商标、产品标准名、捕捞日期。 6.2 包装 活鱼用帆布桶、活鱼箱、尼龙袋充氧等;鲜鱼用竹筐、木箱、木桶、塑料桶等。包装容器应坚固、 洁净、无毒、无异味,并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鲜鱼装筐(桶)应头腹向上,层鱼加冰,加封顶冰。 保鲜用冰应符合 SC/T 9001 的规定。 6.3 贮运 活鱼运输工具宜用活鱼运输车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活鱼可在洁 净、无毒、无异味的水泥池、水箱等水体中充氧暂养,装运活鱼用水的水质和暂养用水应符合NY 5051 的规定。 鲜鱼的贮运应采取保温保鲜措施。冰鲜鱼鱼品温度维持在05。运输工具和存放环境应洁净、 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排水设施。 贮运过程中避免挤压与碰撞,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和混运。 DB33/ 496.32004 5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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