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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标准]-HG3308-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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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标准]-HG3308-2001.pdf

    I C S 6 5 . 1 0 0 ; 7 1 . 0 4 0 . 4 0 G ill 备案号 1 0 0 8 8 -2 0 0 2 H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化 工 行 业 标 准 HG 3 3 0 8 - 2 0 0 1 农药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P r i n c i p l e s a n d p r o c e d u r e o f t h e n o me n c l a t u r e f o r c o m mo n n a m e s o f p e s t i c i d e s a n d p e s t i c i d e f o r mu l a t i o n s 2 0 0 2 一 0 1 一 2 4发布 2 0 0 2 一 0 7 一 0 1 实施 国 家经 济贸易 委员 会发布 HG 330 8- 2 001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3 章、 第4章是强制性的, 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HG 3 3 0 8 -1 9 8 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 HG 3 3 0 8 -1 9 8 6的主要差异为: 增加了前言 。 增加了“ 范围” 和“ 引用标准” 二章。 对复杂化学结构农药品种的命名原则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官能团和化合物特点命名 原则, 化学结构结合用途命名原则, 使用专用结尾词命名原则, 直接音译意译原则和异构体和 异构体混合物命名原则等分别进行阐述。 对命名程序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规范了命名工作的管理。 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 同时代替H G 3 3 0 8 -1 9 8 6 , 本标准由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沈阳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 赵欣听、 侯宇凯。 本标准于 1 9 8 6年首次发布为专业标准, 1 9 9 9年转化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 并重新编号为 HG 33 08 - 1 9 860 本标准委托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化 工行业标 准 农药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 3 30 8- 2 001 P r i n c i p le s a n d p r o c e d u re o f t h e n o me n c l a t u re f o r c o mmo n n a me s o f p e s t ic i d e s a n d p e s t ic id e f o r mu l a t i o n s 代替 HG 3 3 0 8 -1 9 8 6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以及制剂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有效成分 中文通用名 称以及 制剂名称的命名 。 2引用标 准 GB 4 8 3 9 - 1 9 9 8农药通用名称 3 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应简单、 易懂和便于记忆, 并应尽量反映农药的结构、 特点和用途, 体现科学性、 系统 性、 单义性、 民族性和国际性。 3 . 1 农药新药通用名称的 命名。 3 . 1 . 1 通用名称不应与农药商品名称或已在使用的通用名称相混淆, 不宜与食品、 医药品名称相混淆, 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 3 . 1 . 2 不应用字母和数字组合命名。 3 . 1 . 3 化学结构简单或有效成分有俗名的品种, 可直接采用其化学名称或俗名作为通用名。 3 . 1 . 4 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 可根据化学结构特点、 用途命名。 一般说来, 应用 3 -5个汉字表示出化学结构中某特征官能团或元素及其主要用途, 根据农药种类 和结构特点采用特定代词, 并与 E - I S O通用名有机结合, 进行命名。 3 . 1 . 4 . 1 根据官能团、 元素和化合物类别进行命名, 应充分发挥磷、 硫磷、 菊醋、 威、 代森、 福美、 津、 净、 醚、 脉、 隆、 磺隆、 胺以及虫、 蜻、 线、 螺、 鼠、 草、 增效等分类词的作用, 便于识别化学结构和对品种进行 分类 。 3 . 1 . 4 . 2 根据化学结构并结合其用途命名。如有可能, 应在名称中既反映结构特征又体现其生物活 性, 如: b u t a c h l o r 中, b u t a 指丁基, c h l o r 指抓乙酞胺, 本品 为除 草剂, 故命名为丁草胺。 3 . 1 . 4 . 3 对不同类别化合物的命名, 应尽量采用规范了的专用结尾词, 如有机磷农药为磷( 硫磷) , 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为威, 拟除虫菊醋类为· · 一 菊醋, 取代脉类除草剂为隆, 磺酞脉类为磺 隆等。 3 . 1 . 4 . 4 对 E - I S O通用名中直接音译或意译成中文后符合以上命名原则的, 应尽量直译为中文通用 名。如甲胺磷( m e t h a mi d o p h o s ) , 其中, m e t h甲, a mid o 胺, p h o s 磷 ; 对 E - I S O通用名中表示结构特征 的 词 节, 确 定 该通用 名时 可作 相应的 翻译, 如: - p h o s . . . . . . 磷; - t h i o n , t h o n . . . . . . 硫 磷; - m y l , c a b , l a n . . . . . . 威 ; - t h r i n . . . . . . 菊酷; 一 。l e , n a . . . . . . 哇; - b a m, n e b . . . 福美、 代森 ; - f e n . . . . . . 醚; - c h lo r . . . 胺; - l i n e . . . 灵; 一 t y ln “ · 一 净; - z in e . . . 津; - u r o n . . . . . . im( 杀虫剂) 或隆( 除草剂)- s u lf u r o n . . . . . . 磺隆等。 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 2 002 - 0卜24批准2 00 2一 07 一 01 VIA HG 3308一 2001 3 . 1 . 4 . 5 异 构体 和异构体棍合物的命名 在给异构体和异构体混合物命名时, 对如下一些情况应予考虑。 a )某一化合物, 由于含有一个不对称中心而以对映体( 光学异构体) 的形式存在, 不管是外消旋体, 还是其中的一种光学异构体, 起初命名时都可用不加任何后缀的通用名, 接下来若要对另一个立体化学 异构体命名时, 可在原来的通用名后加后缀“ - MP “ , a - M” 、 “ - P” 分别表示外消旋体、 左( 一) 旋体和右 ( +) 旋体, 或在原来通用名前加冠词 S - , R - 分别表示 S体和R体。 b )具有几何异构体的化合物, 其通用名应表示基本的构型特征。该化合物的某一较纯净的异构 体, 可用通用名称加定义明确的顺式、 反式或E式、 2式表示。 3 . 2 农药制剂( 单一和混合) 通用名称的命名 通用名称应包括三部分, 即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可采 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词头( 头几个字) 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成。词头( 头几个字) 或关键词之 间, 插以间隔号以反映几元复配制剂。有效成分的排序一般应按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 进行 。 3 . 3 尚未确定中文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的命名 一律使用试验代号, 并注明英文通用名的译名( 音译或意译) , 但不能使用国外商品名的译名。 3 . 4 国际性农药学术交流时的命名 可使用化学名称和英文通用名。 3 . 5 申请在我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的国外农药品种的命名 一律使用该公司拟定的中文商品名或英文商品名的音译名, 并注明英文通用名。 4 命名程序 4 . 1 农药新品种在小试完成并确认其药效后, 方可提出通用名称。对我国创制的农药品种, 研制单位 应及时拟定通用名, 包括中文及英文通用名。 4 . 2 研制单位提出定名建议并附产品的结构、 化学名称、 理化性质、 制备方法、 用途和毒性、 药效资料, 报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其定名建议进 行审查, 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并通知研制( 提出) 单位。对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建议名, 组织有 关专家重新提出建议名并进行审查。 4 . 3 对我国首创品种所定英文通用名, 应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向I S O T C 8 1 推荐。在 I S O T C 8 1 认可前, 可先在我国范围内使用。 4 . 4 已有通用名称需更改时, 更改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 说明变更理由, 经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审定, 报有关部门备案。 4 . 5 凡已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必须按 G B 4 8 3 9的规定执行。即在科研、 教学、 生产、 商贸、 出版、 广告及学术交流等领域, 凡涉及到农药名称, 都应该使用该标准规定的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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