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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标准]-DB13 T 1171-2010 标准化行政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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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标准]-DB13 T 1171-2010 标准化行政管理规范.pdf

    ICS 03. 160 A 00 D B 1 3 、 竺 , r 冫刊省地方标准 卜 门月 DB13/ T1171-2010 标 准 化 行 政 管 理 规 范 2010-01-29实施 2010-01-14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1171-2010 月 1 胃 本 标 准 按 照 GB厅 1. 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秦 皇 岛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秦 皇 岛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起 草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夏 军 、 丛 思 荭 、 张 亚 林 、 王 亚 利 。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DB13/T 1171-2010 标 准 化 行 政 管 理 规 范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标 准 化 行 政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产 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及 采 标 标 志 、 农 业 标 准 化 、 服 务 标 准 化 、 地 方 标 准 、 企 业 标 准 化 、 标 准 实 施 监 督 。 本标准适用于设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 1二作,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卜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 1标准化厂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54一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作标准体系 GB/T 15624. 1-2003服务标准化f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 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GB/T 20000. 1-2002标准化1: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 2-2009标准化1: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1第63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 1988】 第 11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 1990】 第 53号 河 北 省 标 准 化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河 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1998】 第 5号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第10号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1第25号 关 于 开 展 “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企 业 ”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标 委 农 轻 【 2004】 第 12号 3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及采标标志 3. 1采用国际标准 3. 1. 1申请 申 请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a)产 品 必 须 是 按 照 等 同 采 用 或 修 改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我 国 标 准 ( 含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 组 织 生 产 ; b)产 品 质 量 必 须 是 稳 定 达 到 所 采 用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且 批 量 生 产 ; DB13/T 1171-2010 c)属于国家公布的实施采标目录中的产品或经认可达到国际水平的产品。 3. 1.1.2申请材料 企 业 提 供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验 收 申 请 表 、 产 品 标 准 、 标 准 水 平 评 定 材 料 、 检 验 报 告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总 结 、 用 户 意 见 等 材 料 一 式 3 份 。 3.1.2初审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后 对 申 报 的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是 否 受 理 。 3.1.3专家评审 专 家 评 审 应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评 审 包 括 : a)组 织 评 审 组 评 审 组 由 省 、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人 员 、 技 术 机 构 、 同 行 业 专 家 及 用 户 单 位 等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b)文件审查 按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 对 企 业 采 标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c)现场审查 按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 对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质 量 、 检 测 手 段 等 进 行 审 查 。 d)审查结论 审 查 组 成 员 经 协 商 一 致 , 形 成 验 收 结 论 后 签 字 。 3.1.4上报 审 查 通 过 的 企 业 将 所 有 材 料 上 报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材 料 齐 全 加 盖 公 章 后 , 上 报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3.1.5证书管理 3 .1 .5 .1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复 审 , 复 审 合 格 后 颁 发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认 可 证 书 。 3 .1 .5 .2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 有 效 期 满 前 2 个 月 企 业 应 重 新 组 织 申 报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如 该 产 品 已 有 新 的 国 际 际 准 , 企 业 应 积 极 研 究 采 用 转 化 为 我 国 标 准 , 按 规 定 程 序 经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 按 新 标 准 重 新 组 织 审 查 验 收 。 3. 2采标标志 3.2. 1申请 3.2. 1. 1申请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已经符合4.1.1.1要求。 3.2.1.2申请材料 采 标 标 志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如 下 : DB13/T 1171-2010 采 标 标 志 备 案 申 报 表 ; 具 有 资 质 的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 一 年 内 ) 的 产 品 全 项 日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一 式 4份 ; 连 续 3批 产 品 的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一 式 4份 。 a b c 3.2.2初审和上报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中 报 的 材 料 3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初 审 , 审 查 合 格 盖 章 后 上 报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复 审 。 3.2.3证书管理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复 审 合 格 的 产 品 , 颁 发 产 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标 志 证 书 。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 有 效 期 满 前 2个 月 企 业 应 重 新 组 织 申 报 。 3.3工作流程图 采 标 、 采 标 标 志 流 程 图 见 附 A A . 4农业标准化 4.1农业标准的制定 按 本 标 准 第 7 章 规 定 执 行 。 4. 2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按 D B 13汀 927规 定 执 行 。 4. 3工作流程图 农 业 标 准 化 示 范 区 建 设 流 程 图 见 附 A B o 服 务 标 准 化 5. 1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 5.1.1基本条件 试 点 单 位 应 诚 信 守 法 ,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产 品 ( 含 服 务 ) 质 量 、 安 全 健 康 、 环 境 保 护 等 事 故 , 未 受 到 通 报 、 处 分 、 媒 体 曝 光 ; 具 有 一 定 的 规 模 和 实 施 服 务 标 准 的 基 本 条 件 , 承 诺 并 明 示 执 行 现 行 有 效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或 企 业 标 准 。 5.1.2任务目标 5 .1 .2 .1 根 据 服 务 业 发 展 要 求 , 建 立 健 全 适 合 本 单 位 需 要 的 服 务 业 标 准 体 系 , 标 准 覆 盖 率 达 到 8 0 以 上 , 确 保 服 务 提 供 有 据 可 依 。 DB13/T 1171-2010 5.1.2. 2贯彻执行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服务设施、标志、环境到服务质量、管理 等 全 过 程 标 准 贯 彻 实 施 率 达 到 90 以 上 。 5.1.2.3探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为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为 全 社 会 推 动 服 务 标 准 化 发 展 提 供 经 验 。 5.1.3建设期限 试 点 工 作 一 般 为 2 年 。 5. 1. 4建设程序 5.1.4.1申请 服 务 标 准 化 试 点 工 作 由 试 点 对 象 自 愿 申 请 , 并 填 写 试 点 项 目 申 报 任 务 书 。 5.1.4.2初审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对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初 审 , 并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5.1.4.3审批 初 审 合 格 后 上 报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试 点 申 请 进 行 审 批 ,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审 批 结 果 反 馈 给 申 报 单 位 。 5. 1.4.4督导、检查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不 定 期 对 服 务 标 准 化 示 点 的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 并 予 以 指 导 。 5.1.4.5申请验收 2年 期 满 , 示 范 点 建 设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向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 5.1.5 lk收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验 收 中 请 后 , 组 织 专 家 对 示 点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 出 具 专 家 组 意 见 和 验 收 的 结 论 。 5.1.6颁发证书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 由 国 务 院 ( 省 )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予 “ 国 家 级 ( 省 级 ) 服 务 标 准 化 示 范 区 ” 称 号 , 并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 5. 2服务标准的制定 服 务 标 准 制 定 按 本 标 准 第 7章 规 定 执 行 。 5.3工作流程图 服 务 标 准 化 试 点 项 目 建 设 流 程 图 见 附 cC. DB13/T 1171-2010 6地方标准 6. 1省级地方标准 6.川征集项目 a )根 据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上 报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计 划 ,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卜 达 文 件 向 市 直 部 门 和 县 区 局 及 有 关 单 位 征 集 次 年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 b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各 部 门 、 单 位 上 报 的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任 务 书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c)评 审 结 束 后 按 要 求 汇 总 上 报 项 目 任 务 书 。 6.1.2立项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上 报 项 日 组 织 评 审 , 并 下 达 立 项 文 件 。 6.1.3标准起草 作 为 标 准 提 出 单 位 ,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 协 调 指 导 起 草 小 组 及 时 按 规 定 开 展 标 准 起 草 1 几 作 , 形 成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1 . 泛 征 求 生 产 、 经 销 、 使 用 、 大 专 院 校 和 科 研 单 位 各 单 位 意 见 形 成 送 审 稿 。 6.1.4审查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土 管 部 门 协 助 或 受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召 开 标 准 审 查 会 ,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 行 审 查 , 形 成 标 准 报 批 稿 。 6.1.5报送材料 通 过 审 查 后 一 个 月 内 ,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报 送 以 卜 材 料 ( 一 式 3份 ) : a)标 准 文 本 ( 报 批 稿 ) ( 含 电 子 档 ) ; b)标准编写说明; c)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或 函 审 结 论 ; d)标 准 审 批 发 布 签 署 表 。 6.1.6批准发布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后 统 一 编 号 、 发 布 实 施 。 6. 2市级农业地方标准 6.2. 1征集项目 每 年 年 底 前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土 管 部 门 提 出 编 制 下 年 度 制 定 农 业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 各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内 农 业 生 产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 填 写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任 务 书 , 于 每 年 12月 底 前 报 送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6.2.2立项 DB13/T 1171-2010 6.2.2. 1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农 业 标 准 化 方 面 的 专 家 , 对 上 报 项 目 进 行 可 行 性 审 查 , 内 容 包 括 : a)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b)是否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 c) 是 否 符 合 当 地 农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 6.2.2.2根 据 专 家 审 查 意 见 , 协 调 、 汇 总 后 提 出 下 年 度 市 级 农 业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计 划 。 6.2.3组织审查 6.2.3. 1起 草 单 位 按 照 项 目 计 划 的 要 求 将 标 准 草 案 ( 送 审 稿 )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审 查 。 6.2.3.2审 查 方 式 一 般 采 取 会 议 审 查 , 参 加 审 查 的 专 家 原 则 上 不 少 于5人 , 专 家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和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从 事 标 准 化 或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3年 以 上 , 熟 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 了 解 相 关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综 合 评 审 能 力 。 审 查 内 容 为 : a)是否符合和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b)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方 针 、 政 策 , 是 否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 c)适用范围是否准确合理并具有地域性特征; d )技 术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我 国 农 业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方 向 , 是 否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 安 全 可 靠 ; e)引用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协调一致; 0编写格式是否符合GB/T 1. 1的规定。 6.2.3.3审 查 会 应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 代 表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通 过 ) , 通 过 审 查 结 论 , 提 出 标 准 报 批 稿 , 写 出 会 议 纪 要 ( 含 审 查 结 论 ) 并 附 标 准 审 批 发 布 签 署 表 ) 。 6.2.4审批报送材料 标 准 审 查 通 过 后 , 由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向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审 批 材 料 , 材 料 包 括 : a)标准报批稿; b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c)标 准 审 批 发 布 签 署 表 ; d)标 准 审 定 会 议 纪 要 ; e)国 际 标 准 译 文 ( 等 同 或 修 改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时 ) 。 6.2.5批准发布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报 送 的 审 批 材 料 , 审 核 后 由 处 ( 科 ) 室 负 责 人 在 标 准 审 批 发 布 签 署 表 签 署 审 查 意 见 , 由 局 长 或 主 管 局 长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 由 经 办 人 赋 号 。 并 由 局 长 签 署 发 布 令 向 社 会 发 布 公告。 6.2.6标准备案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发 布 之 日 起 1个 月 内 , 应 向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备 案 报 送 材 料 : a )标 准 备 案 登 记 表 一 份 ; b)标 准 文 本 一 式 三 份 ; c)标 准 编 制 说 明 一 份 ; d)标 准 发 布 公 告 一 份 : DB13/T 1171-2010 e)标准备案中请函一份。 6.2. 7市级地方标准复审 6.2.7. 1 过 5 年 。 6. 2.7. 2 a) b) c) d) e) 6.2. 7.3 6. 2. 7. 4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 有 卜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进 行 复 审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以 及 产 业 发 展 方 针 、 政 策 作 出 调 整 或 者 重 新 规 定 的 ; 新 发 布 了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的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中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作 了 修 订 的 ; 标 准 备 案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 其 他 应 当 进 行 复 审 的 。 标 准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 对 标 准 进 行 复 审 , 确 认 其 继 续 有 效 、 修 订 或 废 止 。 复 审 确 认 的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按 7 . 2 . 2 -7 .2.5办 理 复 审 确 认 手 续 。 6.3档案管理 应 符 合 标 准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6.4工作流程图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D . 7企业标准化 7.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7. 1. 1企业申请 申 请 条 件 企 业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可 提 出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申 请 : a)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组 织 机 构 生 产 、 加 一 f或 销 售 的 产 品 , 药 品 及 农 业 种 植 、 养 殖 产 品 等 除外; b)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 c)对 己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的 , 鼓 励 企 业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7.1.1.2申请材料 企 业 产 品 备 案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a)企 业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表 复 审 备 案 申 请 表 : b)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c)企 业产品 标准纸质 一式四 份和电 子文本 ; d)企业产品标准编写说明; e)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f)企 业 产 品 标 准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符 合 性 承 诺 , 与 相 应 的 推 荐 性 标 准 是 否 一 致 的 声 DB13/T 1171-2010 明 : 企 业 产 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 应 当 提 供 采 标 的 相 关 说 明 和 材 料 ; g)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注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 并 加 盖 公 章 ) 、 代 码 证 正 本 或 副 本 ; h)专 家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i)省 级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备 案 的 受 理 2 . 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企 业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资 质 审 查 , 审 查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 a) 营 业 执 照 或 登 记 证 的 注 册 地 址 是 否 属 符 合 备 案 权 限 管 理 范 围 ; 所 备 案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备 案 权 限 要 求 。 备 案 材 料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8.1.1.2的 要 求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在 5至 7个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不 予 、,丿 b , 1 备 案 的 原 因 。 备 案 办 理 7.1.3.1对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应 予 以 备 案 , 填 写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明 细 登 记 表 , 并 在 标 准 文 本 的 封 面 和 骑 缝 处 以 及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复 审 备 案 中 请 表 上 加 盖 备 案 专 用 章 , 注 明 备 案 日 期 、 有 效 期 和 备 案 号 。 三 份 交 企 业 留 存 , 一 份 存 档 。 7.1.3.2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不 予 备 案 , 应 将 备 案 材 料 退 还 给 中 办 人 ,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理 由 。 4标准复审备案 7.1.4.1企 业 产 品 标 准 经 复 审 为 继 续 有 效 且 备 案 有 效 期 即 将 届 满 的 , 企 业 应 在 该 标 准 备 案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0日 内 , 重 新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备 案 按 本 标 准 8. 1. 2的 规 定 办 理 。 7.1.4.2企 业 产 品 标 准 经 复 审 为 修 订 的 , 修 订 后 应 重 新 办 理 备 案 , 备 案 按 本 标 准 8. 1.2的 规 定 办 理 。 7. 1.4.3对 复 审 需 废 止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 加 盖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注 销 专 用 章 一 份 交 企 业 留 存 , 一 份 存 档 。 备 案 超 期 处 理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应 每 三 年 进 行 复 审 。 企 业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办 理 标 准 复 审 备 案 的 , 前 次 备 案 注 销 。 备 案 标 准 的 档 案 管 理 应 符 合 标 准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标 准 备 案 季 报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情 况 汇 总 , 于 每 季 度 的 15日 内 填 报 标 准 季 报 表 上 报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8工作流程图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E 。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试 点 建 设 确 认 的 依 据 和 内 容 DB13/T 1171-2010 7.2. 1. 1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确 认 的 依 据 为 : a) 关 于 开 展 “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企 业 ” 试 点 一 作 的 通 知 ; b) GB/T 15496, GB/T 15497, GB/T 15498, GB/T 19273等 国 家 标 准 。 7.2.1.2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一I:作的重点是检杏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其主要 内 容 包 括 : a)标 准 体 系 是 否 满 足 企 业 生 产 、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 b)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c)各 项 标 准 化 ! 二 作 是 否 开 展 , 并 切 实 有 效 。 7.2.2基本条件 7 .2 .2 . 1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的 确 认 由 企 业 白 愿 提 出 申 请 , 同 时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a)企业己按GB/T 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白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 )企 业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产 品 质 量 、 安 全 健 康 、 环 境 保 护 等 事 故 , 未 受 到 通 报 、 处 分 、 媒 体 曝 光 的 ; 。 ) 企 业 产 品 近 两 年 内 无 国 家 或 地 方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杏 不 合 格 记 录 的 。 7.2.3申 请确认时应 提供的材料: a)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b)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 。 )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及 标 准 体 系 文 件 ( 包 括 标 准 体 系 运 行 批 准 文 件 、 标 准 明 细 表 、 统 计 表 及 体 系 表 编 制 说 明 ) ; d)近 一 年 内 法 定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 e)企 业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图 或 管 理 文 件 。 7.2.4任务目标 7.2.4.1根 据 企 业 发 展 要 求 , 建 立 健 全 适 合 本 单 位 需 要 的 以 技 术 标 准 为 主 体 , 包 括 管 理 标 准 、 1二 作 标 准 在 内 的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 以 及 体 系 运 行 的 效 果 和 标 准 化 管 理 I 二 作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系 列 国 家 标 准 。 7 . 2 .4 .2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 产 品 标 准 覆 盖 率 达 到 1 0 0 % , 主 要 设 备 和 原 材 料 采 购 标 准 覆 盖 率 达 不 到 100% , 确 保 产 品 生 产 有 据 可 依 。 7.2.5建设期限 试 点 工 作 一 般 为 两 年 。 7. 2.6建设程序 7.2.6.1申请 试 点 工 作 由 试 点 单 位 自 愿 申 请 , 并 填 写 试 点 项 目 申 报 任 务 书 。 7.2.6.2初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中请试点确认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 格 后 上 报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DB13/T 1171-2010 7.2.6. 3受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受理试点单位确认的申请,并依照本标准8.2.2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卉,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受 理 确 认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 于 10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中 请 试 点 确 认 单 位 。 7.2.6.4督导、检查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不 定 期 对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示 点 企 业 的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 并 予 以 指 7.2.6.5申请验收 两 年 期 满 , 试 点 单 位 向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确 认 验 收 申 请 。 7.2. 7验收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验 收 申 请 后 , 组 织 专 家 对 示 点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 出 具 专 家 组 意 见 和 验 收 的 结 论 。 7.2.8颁发证书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 由 国 务 院 ( 省 )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 证 书 获 得 证 书 的 企 业 , 可 在 产 品 包 装 、 标 识 、 说 明 书 及 其 宣 传 品 上 使 用 “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 标 志 。 8标准实施监督 8.1监督依据 标 准 化 实 施 监 督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 河 北 省 标 准 化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 8.2执法检查 8.2. 1现场检查 8.2.1.1执 法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时 应 两 人 以 上 并 具 有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 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说 明 来 意 。 执 法 人 员 在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时 应 制 作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应 写 明 检 查 时 间 、 参 加 执 法 人 员 、 被 检 查 单 位 、 地 点 、 被 检 查 单 位 在 场 人 员 ,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内 容 , 并 有 行 政 相 对 人 签 署 意 见 , 签 名 或 押 印 。 8 .2 .1 .2 执 法 人 员 在 办 理 标 准 化 行 政 案 件 时 , 应 依 法 充 分 收 集 证 据 , 必 要 时 , 经 局 领 导 批 准 , 可 以 对 违 法 物 品 采 取 登 记 保 存 ( 封 存 扣 押 ) 措 施 。 8.2.畜.3当场处罚 违 法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A, 有 法 定 依 据 拟 作 警 告 、 对 公 民 50元 以 下 或 法 人 组 织 1 000元 以 下 罚 款 的 , 可 以 当 场 填 写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DB13/T 1171-2010 8.2.2立案审批 如 需 立 案 , 应 填 报 立 案 审 批 表 , 写 明 案 件 来 源 、 案 情 摘 要 、 承 办 人 意 见 , 报 请 局 领 导 审 批 。 8.2.3调查取证 调 卉 取 证 应 有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参 加 ,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充 分 搜 集 调 取 各 种 形 式 证 据 , 包 括 检 验 结 论 , 保 证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充 分 。 8.2.4案件审理 案件调杏终结后,将所有案件材料上报局案件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案件审理办公 室 提 交 到 案 件 审 理 委 员 会 集 体 审 议 。 8.2.5处罚告知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意 见 , 将 案 审 会 决 定 的 处 理 意 见 及 相 对 人 的 权 利 告 知 行 政 相 对 人 , 并 充 分 听 取 相 对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8. 2. 6处罚决定 8.2.6. 1制 作 处 罚 决 定 书 , 写 明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 行 政 处 罚 的 理 由 、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 行 政 处 罚 的 幅 度 等 内 容 。 8.2.6.2填 写 案 件 办 理 报 批 书 , 经 领 导 审 批 后 将 决 定 I弓 送 达 给 行 政 相 对 人 并 填 写 送 达 回 证 。 8.2.7处罚决定执行 8.2.7.1相对人无异议,履行处罚决定。 8.2.7.2相 对 人 对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按 复 议 决 定 或 诉 讼 判 决 结 果 执 行 。 8.2.8结案 案 件 办 结 后 填 写 结 案 报 告 , 写 明 本 案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案 件 的 性 质 、 调 查 情 况 、 违 法 事 实 及 证 据 、 案 审 情 况 、 行 政 处 罚 的 内 容 及 依 据 、 执 行 情 况 、 案 卷 文 书 情 况 、 结 案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等 内 容 。 8. 2. 9案卷归档 案 件 立 卷 , 填 写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并 将 案 件 材 料 按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排 列 , 装 订 成 册 , 按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 向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档 案 移 交 手 续 。 8.3执法文书的使用 8.3. 1整 个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应 使 用 本 省 统 一 的 执 法 文 书 。 8.3.2提 供 给 行 政 相 对 人 最 终 的 法 律 文 书 是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 登 记 保 存 ( 封 存 扣 押 ) 通 知 书 、 解 除 封 存 通 知 书 、 ( (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等 。 其 送 达 方 式 分 别 是 :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B13/T 1171一2010 d)委托送达; e)公告送达。 8. 3.3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送 达 方 式 , 确 保 在 交 付 过 程 中 及 时 、 准 确 , 其 中 需 直 接 送 达 时 , 由 行 政 相 对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字 , 并 保 留 记 录 。 8.4涉案物品管理 8.4., 对 所 辖 案 件 物 品 异 地 封 存 的 交 局 涉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 避 免 丢 失 和 损 坏 。 8.4.2罚 没 物 品 由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交 给 局 罚 没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并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 8.4.3对登记保存 的物品,在7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 8.5工作流程图 标 准 化 行 政 执 法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F. DB13/T 1171-20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产品采标及采标标志认可流程图 A . 1产 品 采 标 及 采 标 标 志 认 可 流 程 图 如 图 A .1 所 示 。 企业 中 请 中请材料 不 全 , 一 次 性告知补 交 初 审 整 改 重 新 提 交 专 家 评 审 采 标 标 志 审 查 不 合 格 上 报 省 局 发 放 证 书 图 A . DB13/T 1171-2010 附录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农 业 标 准 化 示 范 区 建 设 流 程 图 B. 1农 业 标 准 化 示 范 区 建 设 流 程 图 如 图 B. 1所 示 。 承 担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初 审不符合要求一次 性 告 知 原 因 上 报 立 项 , 获 批 承 担 单 位 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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