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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62_ 华润双鹤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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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62_ 华润双鹤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df

    1 华润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试行试行) ) (2012 年 8 月 17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 本公司或控股公司(除另有明确说明,以下统称为“本公司”)与本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前款关联交易是指交易事项本身, 不包括本公司与关联人为促成 或达成该等交易而进行的准备事项。本公司与关联人作为行动一致 人,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招标、投标、协 2 作生产、加工、共同销售等)的,若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不发生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则该等交易不属于前款所称关联交易。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自然人在内 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有利于公司发展原则; (五)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六)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关联关系的报告及认定程序关联关系的报告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 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 主要包括 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关系。 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监管单位要求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涉及其本人的关 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名单及必要信息。 本公司有权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提请本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 3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公司提供涉及本单位/本人的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名单及必要信息。 上述名单及必要信息如有变动,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告知本公 司董事会。 第七条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 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 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前款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作了报告, 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 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 外。 第八条第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 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 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将与其有利益关系,则 在该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视为作了本 制度前条所规定的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关联关系信 息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聘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对关联关系进行实质判断。 4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遇有对关联关系存在争议的, 公司董事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予以 认定。 第三章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格的确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转移价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定价 原则和定价方法公允定价。定价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 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如果没有 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推定价格 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 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以及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 提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总 裁向董事会提交提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若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 所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有 必要的,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 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但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应当以本公司的出 6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公司出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 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决策权限的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以下 标准,并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履行审议及披露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参与审 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7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 联董事)就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 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 义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 第五章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8 的日常关联交易,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 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 难以按照前条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 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 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 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9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事项及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 及履行情况等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 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草拟关联交易公告文稿,财务部门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及信息并对该公告文稿进行确认。 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方可披露。 第七章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公 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 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期满后应根据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及披露义务, 其他关联交易协议原则上应一年一 10 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至少包括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 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损害公司利益,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有疑义的,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应取得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的书面意见。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为其做出独立判断所需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的背景资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11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承 担如下职责: (一)监督关联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 的义务; (二)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 行跟踪,遇有市场价格及成本发生超过 20%的变化时,应将变动情况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总结公司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情况,并于年度 董事会会议前 15 日以书面方式报董事会备案; (四)负责对公司本年度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形成相 应的提案经总裁办公会审议后,于公司每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前 15 日 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批准; (五)负责统一保管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并跟踪协议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中、 事后监督。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 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 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等进行有关关联 交易内容的培训。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如无其他相反说明, 本制度所称“直接或间接控制本 12 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制度所指其他名词/概念的定义或涵义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同名 词/概念一致。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 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 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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