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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消防行政案件的办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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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消防行政案件的办理.ppt

    ,消防行政案件的办理,内容提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概论 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填写要求,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概论,一、消防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行政拘留等。,处罚权限,1、警告; 2、拘留; 3、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4、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审批权限,1、实施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 所法制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2、实施5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经县市区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3、实施拘留的处罚,应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审 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当场处罚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执法相对人、执法人员签名,并使用当场处罚决定书。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统一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二、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文书审批权限,1、责令改正通知书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当场填发。 2、受案、结案、撤案、传唤等由副所长以上负责人审批。 3、对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审批签发,按上款(三)执行。 公安派出所签发法律文书,使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呈批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呈批表随法律文书存根或原本存查,或者依照规定附卷。,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1、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 第1款第1项)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 第1项) 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 1款) 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61条第2款) 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 62条第1项) 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2项) 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 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第62条第4项) 33、阻碍执行职务(第62条第5项) 3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3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37、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 38、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39、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 4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 41、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 42、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64条第5项) 4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 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65条第2款) 45、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7、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8、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 50、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 5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69条第1款、第2款),四、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必须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不能用行政公文 代替法律文书。 (二)、要按规定由指定银行代收罚款,实行罚缴分 离。不该当场收缴的罚款决不能当场收缴。 (三)、要严格遵守有关期限与送达的规定。 (四)、办理消防行政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要 表明身份。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该处罚是否有前置 条件。,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填写要求,一、一般要求 (一)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二)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文书填写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书规范、文面整洁。除必须由当事人签名、填写的外,其他内容可直接打印。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注明和日期,必须清楚无误。,(四)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五)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可注明。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六)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殊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七)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八)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九)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十)文书中的“案由”,是指公安部同意的公51个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 (十一)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按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注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的地方要加盖公安派出所的印章。 (十二)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十三)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四)、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十五)、文书中的编号需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第 号,“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一般从“001”开始。,二、具体要求,公安派出所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 作的文字记录。“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 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 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 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 、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 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 筑层数”栏填写单位所使用的建筑楼层序号 ;“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 高度。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栏内,填发时在 相应项目前的“”里划“”。通过消防 验收的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要填写文号或 备案号,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投入使用、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也要填写文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 抬头横线“ ”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名称; “我 ”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派 出所的名称。填发时在相应“”里划“” 。,受案登记表,1、“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 、移交、扭送等。“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 日时分。“投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 、电话报案。 2、“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报 案人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3、“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 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被侵害人 的,要注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 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 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4、“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 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 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5.“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 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批。受案登记表由接报单位盖章。,传唤证,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 文书。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 及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 和地点。,询问笔录,办案人员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 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送达回执,适用于送达法律文书时,该法律文书没有当事 人签收栏或采用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的 情况。受送达人(单位)由送达单位填写,可以同 时填写单位和能代表该单位签收的个人,签收人与 受送达人(单位)不一致时,需填写“代收原因” 及“与受送达人(单位)关系”栏。,公安行政处罚 告知笔录,“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 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但不要求写明拟作出处罚 的种类和幅度。 “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 分仅在公安消防机构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 写。拟作出的处罚超出派出所处罚权限,且符合听 证范围的,由大队进行告知。 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 实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 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行政执法审批表,适用于消防行政执法中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火灾直接财 产损失核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 时内部呈领导审批,如拟作出的处罚派出所决定权 限,则派出所领导审批后,连同案卷移送消防大队 ,由消防大队继续办理。,公安行政处罚 决定书,填写决定书时,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 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 表人。“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 ,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以上事实有” 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写明证据 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 证人姓名。“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 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 。“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 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 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 为人姓名及处罚种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 为要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后面 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 的情况。一并作出没收、收缴决定时,应当附有相 应的清单,并在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 “承办人”栏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 关负责人应当在附卷的一份决定书上签名。拒绝签 名的,由承办人在上面注明。,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是自然人 的,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栏目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现住址”填写单位地址;被处罚人或者被处 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备案的当场 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拒绝签名的,由承办人员在上 面注明。,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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