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论文精品] 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doc

    • 资源ID:3903937       资源大小:53.50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4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4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论文精品] 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doc

    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写作提纲一、论文题目: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二、课题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审判人员利用审判职权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专家学者及司法工作者都期望通过健全并细化民事诉讼制度来制约审判权从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他们都没有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思考与解决诉讼侵权问题,他们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诉讼角色参加民事诉讼并在制约审判权滥用问题上发挥何种作用这一课题上缺少最基本的研究,致使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就实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时缺乏权威的法理基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艰难中缓慢发展,难以适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申诉需求,因而,加强对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地研究,是丰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内涵的需要,将为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将有助于人民群众获得有效的司法救助渠道,从而减少无序的上访。三、论文构成首先列举诉讼侵权现象的具体再现形式,如立案难、违法调解等,并分析诉讼侵权普遍存在的原因,包括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及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存在的局限性,进而提出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并就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如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与权限、检法争端的最后裁决等等,最后,笔者就如何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提出初步构想,包括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义务、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监督的,明确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的权利。1目 录论文摘要1正文1一、诉讼侵权现象普遍存在1二、诉讼侵权普遍存在的原因2(一)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2(二)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2(三)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存有局限性3三、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的依据3四、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3(一)法律应当明确诉讼侵权的法律责任3(二)法律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救济途径3(三)法律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与权限3(四)检法争端的最后裁决4(五)民事诉讼侵权监督与审限4(六)民事诉讼侵权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4五、如何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5(一)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5(二)强化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义务5(三)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监督的,明确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的权利6参考文献7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论文摘要诉讼侵权是审判权滥用的表现,也是引起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群众对诉讼侵权问题反映强烈,因此,加强对诉讼侵权的研究成为必要,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入民事行政检察外部监督的方式来解决诉讼侵权问题,并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诉讼侵权相关问题做简要阐述,并提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关键词 诉讼侵权 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质询 司法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个任务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涵,深刻地表现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之间的斗争结果,因为如果审判权毫无任何羁束地运行,只能造成普遍的司法不公,相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制约审判权的滥用,可能产生的只是个案的瑕疵,所以,民事诉讼法设计的程序就是在限制审判权,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对抗随时可能会膨胀的审判权。然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的问题比较强烈,并引发大量的长期涉法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滥用审判权,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1 检察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作者王磊,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中国检察官,2011年3月15日,第14页。,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未从中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这也与法律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模糊,不能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所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还需要进行明确地制度化完善。一、诉讼侵权现象普遍存在诉讼侵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以国家审判权侵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诉讼侵权并不直接产生具体的损害结果,通过妨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间接影响审判裁决的公正性,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诉讼侵权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表现为一般性诉讼侵权,是审判人员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妨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1、立案难,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无法获得其他社会救济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人民法院却以各种理由与依据司法解释,进行推脱,致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于不顾,拒绝审判。2、违法送达,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期限进行送达或者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公告送达。3、超期审判,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或者人民法院不依法定理由违法裁定中止审理超期进行审判的。4、违法调解,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进行调解或者以调解代替审判。5、举证责任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指令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身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7、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沟通,侵害当事人上诉权利的。8、审判人员采取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妨害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利的。9、审判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非法裁定原告按撤诉处理的。10、执行不作为。11、滥用执行强制措施。12、其他妨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第二种形式表现为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具体包括:1、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2、对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受诉法院不予批准的。二、诉讼侵权普遍存在的原因诉讼侵权的根本原因在于诉讼程序法规定的简单与粗疏,具体体现在:(一)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合议庭作为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般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他们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然而事实上,由于可以参加办案的人办资源有限,在分配案件时形成一名审判员专司一案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组成合议庭,除主办人以外的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有开庭审理等个别情况参与案件审理,但也不参与案件讨论,案件所有的诉讼程序及形成判决意见均由主办人员参与,因此,合议庭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审判组织,真正对案件诉讼程序及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力的一个主办人员2 民事诉讼法学,作者谭兵,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二版,第165页。,在没有内部有效监督的这种个人审判,怎么会不产生审判权力的滥用?当事人面对这种独断的个人审判权,永远是弱势群体,审判人员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必然要发生的。(二)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一种相对专业的诉讼程序,基本形成了原、被告双方两造对立,审判权居中独大的相对封闭的诉讼格局,除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下,其它相关主体不能参与到民事与行政诉讼中来,这样更加助长了一个人的审判权的腐败与滥用,为个人审判权侵害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创造方便条件。(三)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存有局限性。抗诉作为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只是在判决生效后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而对于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却无法予以监督纠正,即使抗诉成功,原审判人员的诉讼侵权行为也基本不会受到追究。相比较而言,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提前介入到审判阶段,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一些作法就可予以审查,也就可以及时避免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的判决错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重复与浪费。当然,除上述原因之外,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制度规定过于原则,还有关于举证质证制度规定的相对简单,更为重要的是相关诉讼法没有对审判人员违反民事与行政诉讼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有关。三、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的依据有权力运行的空间,就要有监督机制存在的必要。国家审判权的运行同样没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人民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力,人民法院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与裁判结果,相对而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力与监督对象是明确的,而监督方式则是缺乏科学设计的,所以说,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只是如何进行监督,这也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四、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法律应当明确诉讼侵权的法律责任。诉讼侵权行为,是审判人员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滥用审判权力的行为破坏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法法律关系的行为。有权必有责,所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应当明确审判人员不依法进行诉讼,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审判人员不依法进行送达妨碍了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民事检察监督才能有的放矢,相反,如果审判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那么再完美的监督也只是空谈。(二)法律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只是片面地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诉讼义务,还要进一步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认为自身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获得的诉讼救济,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三)法律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与权限。检察机关对民事与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服从于、服务于民事诉讼制定的任务要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也不能越俎代庖,以检察权代替审判权,还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3 民事诉讼法教程,肖健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第321页。结合审判实践出现不同的诉讼侵权问题,法律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不同的监督机制。例如,针对一般性诉讼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怎样进行监督,包括:案件的来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以及禁止采取的法律措施、审查的期限、介入审判的方式与人民法院拒绝监督的法律后果等;而针对审判人员滥用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诉讼侵权行为,例如: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行为,对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行为等不涉及到人民法院独立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该权力涉及到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的问题,所以,在法律上还是应当将这种监督的对象予以明确,以避免操作当中不必要的纷争,然后再具体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与程序。(四)检法争端的最后裁决。对于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诉讼侵权行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督,审判人员不得拒绝;对于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自由裁量权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的,而人民法院则坚持认为其行使自由自由裁量权是正当的,面对这样无法避免的权法争端,如果单纯以一方的权力压倒另一方的权力,这是不合理的,此时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进行裁决,才能妥善解决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矛盾,而这个公正的第三方,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无疑是最适合的,那么它又应当如何进行裁决呢?本人认为,这种裁决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合理性,第二,检察机关监督制约的正当性,前者要以普通民众对事物发展预期的合理判断为标准,即需要借助于普通民众的意思判断,具体操作可由权力机关组成一定规模的人民监督组织,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多数赞同的即可视为合理,否则,视为不予认同;后者则由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人民监督组织的表决结果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正当性做出最后具有效力的裁决,对于该裁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必须执行。(五)民事诉讼侵权监督与审限。1、审判人员被依法追究诉讼侵权法律责任后,该审判人员已经做出的诉讼行为如何进行认定,本人认为,如果审判人员的妨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已经对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剩余期限内对民事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因人民法院的过错造成的审限迟延,人民法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审判人员的妨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不足以影响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审理。2、民事诉讼侵权介入审判后的审限计算。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方式介入审判前,只是检察机关在审理程序外的自主审查,实际上并不消耗审限,但如果检察机关审查期限过长,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双重讼累,检察监督也等同于新的诉讼侵权,所以,法律对于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期限也要予以明确;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方式介入审判后,就会产生相应地诉讼法律后果,必然要消耗一定的审限,为避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从严格意义上,该审限还是应当被计算在法定审限之内的。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期限还是被消耗的必要法定审限,都应当按照及时、高效原则解决诉讼矛盾,否则将引起新的诉讼侵权。(六)民事诉讼侵权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本文的上述观点,必然会有人质疑,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实际上是在强化检察权力,削弱审判权力,最终会影响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本人认为,强化检察权,这是肯定的,但却不是削弱审判权,因为,法律只是对原本模糊的民事行政检察权具体化了,增强了可操作性,检察权必然会因此而强化,但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剥夺了人民法院的任何权力,只是羁束了审判的自由裁量权,其效果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诉讼侵权的可能性,促进了司法公正。检察权与审判权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相反,只有强化了检察权,才有可能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有了检察权的外在监督,审判权才有可能受到督促,被正确地行使,所以,从这一角度而言,强化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政审判权的必要保障。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即是客观实际所决定的,也是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的取舍,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可以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审判权的实力悬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合理的诉求,促进司法公正。五、如何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一)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第一,确立检察建议的诉讼法地位。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唯一法定方式,不能充分有效地针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这种方式效率低下,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为克服抗诉的这种状况,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经过逐步探索,针对不同的问题,例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及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但这种方式与抗诉相比,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不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甚至不予回复,因而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检察机关以提出检察建议的这种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与执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的问题,但终究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因此,确立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地位,是丰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需要,将会有力地促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取得必要的法律效果。第二,及时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针对人民法院出现的超期审判、违法送达与执行不作为等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抗告,检察机关经审查成立的,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启动诉讼侵权问责程序,追究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强化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义务第一,人民法院的诉讼告知义务4 民事行政判决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诉权,作者王红日,出版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8日,第25页。这里的诉讼告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审理与判决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认为自身诉讼权利受理侵害时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告,具体可以通过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与民事行政判决书列明抗告的事由及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时可以获得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第二,人民法院公开案件审判与执行情况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公开,不是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而是从接受监督的角度而强调的案件信息公开,而案件信息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送达方式、举证责任承担、审理期限、判决裁定结果及其它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以及案件的执行情况,包括立案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事由与方式、执行结果等,通过与检察机关共享的方式,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三)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监督的,明确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的权利。1、人民法院拒绝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对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进行监督,国家机关有义务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一,对于自身的司法活动也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并不得拒绝。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等是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具体内容不同情况表示不同意见,但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是拒绝法律监督的违反宪法行为,对于此种违宪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违宪的宪法责任。2、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力对违宪行为追究宪法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力制定宪法,也有权力监督宪法的实施。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都是它的派生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对其派生机关的违宪行为有权力给予制裁。3、人民检察院有义务更有职责对于人民法院拒绝监督的违宪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质询,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案,即可以强化人大监督,又可以提高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5 民事诉讼当事人结构研究,作者肖健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03页。,那么通过何种措施才能实现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有效结合,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当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不作为提出质询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质询的内容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人民法院做不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所做出的解释不能被人民代表大会认可,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责令人民法院纠正违宪行为;如果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被质询的人民法院有三次以上不能做出合理必要的解释的,那么这种情形应当作为该人民法院在本年度的工作报告不允许通过的理由,因为,人民法院知法犯法,拒绝正当的法律监督,怎么可能会有司法公正可言。人民法院的年度的工作报告不能通过的,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引咎辞职,如果连续两年发生上述情形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免除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政职务,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相应的职务人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条件,想要建立一个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环境,还需要人民法院以宪法的精神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因此,在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强探讨,共同探索一种符合检察权与审判权运行规律的模式,并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具体应包括:监督的范围、程序与方式,这样可以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与程序,从而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参考文献1检察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作者王磊,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中国检察官。2民事诉讼法学,作者谭兵,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二版。3民事诉讼法教程,肖健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4民事行政判决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诉权,作者王红日,出版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5民事诉讼当事人结构研究,作者肖健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 13

    注意事项

    本文([论文精品] 建立民事诉讼侵权监督制度.doc)为本站会员(小小飞)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