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商法论文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doc

    • 资源ID:3917529       资源大小:24.51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商法论文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doc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纭。纵观学者提出的理论主要有两种观点:1是权利能力消灭说。这1学说又可以分为完全终止说、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说。2是权利能力存在说,该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限于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若受宣告人并未死亡,而在其他地区生存,那么,其在该他地区不但仍然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其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1完全终止说即通说认为,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2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我国台湾学者也1般认为,宣告死亡虽然非自然死亡,但应视同自然死亡,即具有使自然人消灭权利能力的效果。这1观点为本书所赞成。3但是,宣告死亡只是对失踪人是否死亡所作的1种推定,实际上失踪人有可能并未死亡.有学者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多数情况下确已死亡,被宣告死亡而实际并未死亡者极少。”4当然,笔者也认为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被宣告死亡人实际上已经死亡是1种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强调宣告死亡的完全不同于自然死亡(不能导致失踪人权利能力的消灭),实质上是站在失踪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重新出现作为1种 常态即可能性极大的事实来予以对待。”5笔者认为1项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尽可能兼顾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目的只是重点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就是并不否认应兼顾失踪人的利益。如果认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那么就会导致与失踪人在其实际生存的地方所从事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很可能以失踪人已是被宣告死亡人为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而损害失踪人的利益。有人也许会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失踪人自己及相对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以溯及地恢复其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我们知道,某些失踪人由于出于种种原因如婚姻失败、家庭不幸等不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此即导致了失踪人生存地与失踪人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即有可能损害失踪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只要存在损害法律关系中某1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就有修正的必要。还有1种观点认为,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可以分为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绝对终止是指在宣告某公民死亡时,该公民就已经死亡,即自然死亡在前,宣告死亡在后,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相对终止是指被宣告死亡公民原住所地(宣告死亡地)为中心的区域的权利能力终止,而在他生存的区域(生存地)仍然有权利能力。6这种观点的提出试图在理论上对宣告死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解释,这1点是值得学习和提倡的。如果理论上能够把某1问题在实际情况中的现象11解释清楚,这应该是理论研究的所要达到的周圆性,也是众多学者梦寐以求的。但是实际情况纷繁芜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问题和新情况层出不穷,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因此想达到理论的周圆性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如果说绝对终止的观点还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相对终止的观点则缺乏充分的说服力。“所谓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之表达,根本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何谓中心?倘失踪人于失踪前在距其原住所万里之遥的地方实施了法律行为,是否仍为中心之所及?很显然,宣告死亡的效力及于其失踪前所涉之1切法律关系,其并无范围之任何限制。而所谓原住所为中心之外的范围,在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事实出现之前,纯属虚构”。7因此,这种观点也未必能充分地解释实践的各种情况。权利能力存在说认为宣告死亡仅发生与自然死亡相似而不相同的法律效果。8有学者对此提出在宣告死亡而且实际上已经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在理论上会出现1个悖论,即实际死亡的人如何还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呢?此种认识颇有理论至上的色彩。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也为实践中服务。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反之,如果实践中不可能出现问题的,则设计解决该问题的制度则是毫无实际意义的,只是在理论上为完善理论具有1定意义,但其只是空想而已。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目的在于保护、限制自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通过其民事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且实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虽会出现理论的悖论,但在实际中却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因为1个实际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是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获得利益、侵害他人利益以及被其他人侵害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既可以兼顾保护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但实际并未死亡情况下失踪人自己和其生存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不会违背宣告死亡制度的根本目的;而且也可以充分解释为何民法通则第210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以及最高法院在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1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参考文献:1 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105页。2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3 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12页。4 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105页。5 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112页。6 参见滕淑珍: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载政法论丛1997年第2期。7 参见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8 参见周振想编著、王作富审定: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7页。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注意事项

    本文(商法论文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doc)为本站会员(小小飞)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