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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重点要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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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重点要点总结.doc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 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 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 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 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 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 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 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 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 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 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 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 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 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 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 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 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 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 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 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 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 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 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 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 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 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 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 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 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 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 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 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 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 动。 根据:合同的标准,可以 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 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 为) 、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 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 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 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 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 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 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 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 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 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 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 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 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 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 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 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 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 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 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 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 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 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 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 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 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 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 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 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 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 益等。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 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 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 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 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 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 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 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 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 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 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 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 法 ,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 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 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 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 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 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 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 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 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 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 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 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 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 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 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 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 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 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 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 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 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 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 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 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 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 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 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 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 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 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 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 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 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 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 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 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 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 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 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 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 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 2 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 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 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 1 年:身体受到 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 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 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 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 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 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 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 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 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 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 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 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 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 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 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 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 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 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 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 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 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 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 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 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 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 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 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 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 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 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 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 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 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 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 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 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 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 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 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 上的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 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 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 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 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 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 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 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 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 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赔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 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 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 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 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 行为是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要求 的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 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广义的 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 义的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 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 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 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 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 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 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 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 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 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 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 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 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 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 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 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 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 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 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 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 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 决 (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 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 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 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 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 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 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 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 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 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 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 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 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的资格要求 劳动:耆需年满 16 周岁 (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 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 ,有劳 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 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 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 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 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 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 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 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 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 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 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 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 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 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 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 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 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 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 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 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 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 应工作的天数。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 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 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 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 定节假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 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 资。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 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 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 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 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 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 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 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 班加点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 度。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 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 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 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 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 6 个月。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 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 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 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 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 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 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 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 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 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 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 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 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三、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 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 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 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 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 期内待遇。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 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 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 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 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 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 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 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 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 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 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 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细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 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 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 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 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 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 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 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 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 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 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 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 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 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 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 30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 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 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 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 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 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 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 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 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 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 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 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 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 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 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 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 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 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 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 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 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 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 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 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 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 30 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 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 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 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 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 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 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 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 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 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 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 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 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 12 年。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 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 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 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 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 二、劳动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 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 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 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 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 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 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 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 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未达成 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期间为 1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 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 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 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 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 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 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 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 发生法律效力。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 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 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 或者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法律责 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违 反培训协议或者因劳动者过错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应承担法 律责任。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 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 额的计算 (四)熟悉营业税的起征 点与税收减免 (五)熟悉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 期限 (六)熟悉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内容 (七)了解营业税的特点 (八)了解教育费附加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营业税的特点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 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 务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 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 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 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 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 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 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 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 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 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 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 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 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 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 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 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 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 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 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 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 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业税。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 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 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 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 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 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 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 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 9 个税 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 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 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 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 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 类。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 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 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 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是经营货币和信用 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 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 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 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 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专门办理信 息传递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 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 关的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指从事文化活动的 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 文化业。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 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 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 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 营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 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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