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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资料-苏州总工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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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资料-苏州总工会.pdf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资料 苏州市总工会编印 2017年 4月 目录 1、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1 2、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8 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22 4、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职工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37 5、 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4 5 6、 苏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方案 5 3 7、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登记表 (试行) 71 8、苏州市工会法律工作常用图表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图 77 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示意图 78 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核准登记流程图79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流程图 80 劳动 (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审判流程图 81 苏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访情况登记表82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案情况登记表8 3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案情况登记表8 4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编号区间8 5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86 1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2年 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 、区 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 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 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 制。 2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 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 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组织 第八条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 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 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 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 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 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3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 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 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 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 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 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证 ,并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 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 作条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 4 当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 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 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 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监督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九)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 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5 实施经常性监督,并公布工作地点和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第十七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 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应当进行登记,向同 级工会报告,并及时调查;情况重大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听取职工和用人单 位的意见,核查事实,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有 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实施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 员进行,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必要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 织可以派员参加调查。 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需要使用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获取的有关 资料的,工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根据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作出处 理意见。 作出处理意见前,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征求职工、用人单位、企业代表组 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 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 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 6 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 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 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符 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立案后,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 果。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 行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参加。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 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通报、定期会商制度,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合作,共同研究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其实施情况,加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 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支持、 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 7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 织成员和反映情况的职工,通过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合 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 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或者 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免除其工会劳动 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资格,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工会劳 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其所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格式文本由省总工会统一制订。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8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工办201270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省总工会制定了江苏 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 2012年 12月 18 日 9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会组织, 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工会依照条 例的规定对其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条例所称区域工会主要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 村(社区)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基层工会成立时,应当同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 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 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 10 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 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 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 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及时进行替补或增补。 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变动等情况,须报上一 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备案。 第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 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副主任,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法律监 督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一般设在同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经过推选产生后即取得监督资格, 11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并定期对其进行 业务培训。 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所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实行统一 编号。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 作;确实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正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和 经费。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伙食补助费 等相关费用,由同级工会承担。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行为提供保 护,有条件的地方总工会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保护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将工作地点和电话等信息向 社会公布,接受关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 况反映。 “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可以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工会,由同级工会决定是否予 以受理。 对于接到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给同级工会。情况反映明显不合理、不属实、没 12 有基本证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会不予受理,并向反映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受理情况反映以后,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了解相关情况,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给同级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调查时,应当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 事实,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约谈有关知情人员,查阅、 复制有关资料。 只设一名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基层工会,需要实施现场调查的,由上级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指派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协助。 第十八条实施现场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以 下资料: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工资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登记 和缴费凭证、考勤表、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等。 第十九条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使用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获 取的有关资料的,应当向工会提供仲裁或诉讼的立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行为的,工会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督促用人单位整改。用 人单位不整改的,工会可向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十五个工作日 后,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以下各级工会、产业(行业)工会 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行 为的具体情形,向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 联系,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跟踪和协调,确 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13 第二十三条对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或者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已经依法处 理的案件,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及时结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每年应当对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情况进行总结, 并形成分析报告。 对于重大的、久拖不决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 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跟踪报道,推动解决。 第二十五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劳动者或者用 人单位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同级工会免除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资格,并收 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任职期满、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 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的,所在工会或发证单位应当及时收回 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第二十六条对因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重大或群体性事件, 工会及其劳动法 律监督组织应当及时协同有关方面共同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定期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行评选表 彰,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化 发展。 第二十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格式及其他相关资料附后。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4 附 1: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样式 江苏省总工会 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十八 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应当 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如实 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 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证件编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工作单位: 贴 2 寸照片 盖发证单位钢印 15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 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 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 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 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 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 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组织开展工作。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 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 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 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 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此证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 责的证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任职 期满、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的,由所在工会或 发证单位及时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备注:1、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规格: 85mm ×125mm。 2、字体字号:楷体 30.65磅加粗;宋体 28磅加粗;宋体 16磅加粗; 黑体 11磅;楷体 23.52磅加粗;其余字号字体皆为宋体11磅。 16 附 2: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工劳监意字()号 : 经查,你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1、 2、 整改建议: 1、 2、 (上述栏目可另附页) 根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 用人 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 ” 等相关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作出处 理,并将情况书面告知我会。逾期未改正的,我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签发: 工会(章) 年月日 17 被检查单位(盖章签收):年月日 18 附 3: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工劳监建字()号 : 经查,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 益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1、 2、 3、 整改建议: 1、 2、 3、 (上述栏目可另附页) 我会根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对该单位违法行为发 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该单位仍不改正。现提请你单位依法对 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请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我会。 签发: 工会(章) 年月日 19 签收:年月日 20 附 4: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情况登记表 编号: 反映 人员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反映 时间 年月日 反映 方式 身份证件号码 被反映 单位 单位名称地址 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联系 电话 其他 联系方式 反映 情况 摘要 反映人员(签名) :年月日 证据 材料 承办 意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签名):年月日 备注 21 附 5: 约 谈 笔 录 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约谈地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约谈人)姓名: 工作单位: 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约谈人姓名: 我们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受工会委托, 现依法向您了解关于的情况,请予以配合。 一、被约谈人自然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被约谈人陈述有关情况 三、被约谈人核对笔录,如无疑义,签名确认。 22 附 6: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处理情况表 单位(盖章)编号: 被监督 单位 地址 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工会主席姓名联系电话 情况摘要 监督组织 处理建议 承办人:年月日 工会处理 意见 年月日 处理结果 年月日 备注 23 附 7: 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证书编号 省级:苏工监 00001号起; 南京市:苏工监 A 字 00001号起; 无锡市:苏工监 B 字 00001号起; 徐州市:苏工监 C 字 00001号起; 常州市:苏工监 D 字 00001号起; 苏州市:苏工监 E字 00001号起; 南通市:苏工监 F字 00001号起; 连云港市:苏工监 G 字 00001号起; 淮安市:苏工监 H 字 00001号起; 盐城市:苏工监 J字 00001号起; 扬州市:苏工监 K 字 00001号起; 镇江市:苏工监 L 字 00001号起; 泰州市:苏工监 M 字 00001号起; 宿迁市:苏工监 N 字 00001号起。 产业(行业)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由所在地方工会统一编号。 24 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的通知 苏工办2014 188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 (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 部门: 现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扎 实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 10月 13 日 25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 为了指导各级工会更好地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劳动法律监 督质量,积极发挥其主动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依 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概念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施的对象 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 六、对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支持 七、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纪律 八、对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保护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概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 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各级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 督的具体工作。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施的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 26 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 督: (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均应合法。 二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 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等要落到实处。 三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主要监督四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 否每年定期开展。 二是用人单位签订包括工资、女职工特殊保护、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 同等在内的集体合同 ,是否履行了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签字、报审 ,以及 向全体职工公布等主要法定程序。 三是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向职代会报告、向职工公布。 四是用人单位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 事项等,是否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三)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进行工资分配, 27 依法保障职工收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 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使本单 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按时、按月、按法定货币,足额发放工资。发放的工 资不能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落实有关福利待遇。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监督四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遵守法定工作时间情况。按照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 过 44 小时。 二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报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 个小时;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3 个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 36 个小 时。 四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不低于 150%的比例支付;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 200%的比例支付; 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300%的比例支付。 (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主要监督四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28 二是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是否开展了厂(公司)级、车间(分厂、分公司)级、班组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是否对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事 件采取了“ 三不放过” 的措施(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制定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六)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主要监督两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全体职工应保尽保。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依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在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主要监督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是否依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 务总局等 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 见 (财建2006317号) ,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 额的 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 按 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是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9 (八)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是否合法。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要履行民主程序,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后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当中 , 工会或 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是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是否合法。规章制度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三是规章制度出台后是否告知职工。规章制度出台之后,用人单位应当 及时公示,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九)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 企业是否同时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代会的人数及构成等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职代会能否每年定期召开,职代会法定职权能否得到落实。 三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是否有办 理情况的沟通或反馈。 (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女职工是否依法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女职工(包括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 30 禁忌劳动或其他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项待遇。 (十一)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主要监督两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以及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十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 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三是用工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派遣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 件、劳动保护和必需的培训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略) 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并公布工作地点和电话 等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反映。表明了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接到情况反映后开展监督和主动开 展监督检查两种情形。 (一)接到情况反映后开展监督 这类监督主要是指,根据情况反映,对特定案件或特定用人单位进行的 31 有针对性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 主要有以下六个步骤: 1.案件信息的收集、登记、核实 这类监督主要源于职工通过来访、来信、拨打12351 维权热线以及发送 电子邮件等手段进行的情况反映。 对职工的情况反映,要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职工的个人信 息、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等。 对职工的情况反映,如属于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 要对登记的内容组织初步调查,核实职工所反映的情况。如果职工反映的情 况属实,及时报同级工会;情况重大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组织报告,必要时,上一级工会应当指导下一级工会或直接介入共同开展监 督处理。 对职工的情况反映,如不属于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 要及时移交处理。职工反映的情况重大的,在移交的同时,上级工会劳动法 律监督组织可以介入,指导下级工会或共同开展监督处理。 上述情况重大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数达十人以上;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曾提出整改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整改或再次 重犯的; (4)曾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过,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再次重犯的; (5)有可能引起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 (6)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形。 32 2.案件的受理 经过初步调查,情况属实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受理。 经过调查,情况不属实,或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或案件已 经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不予受理,同时须告 知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结案。 3.案件的调查 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及时组织人员,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的规定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的方式有:实地检查、台账资料检查、询问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 意见、组织座谈会等,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约谈笔录,有条件的还可以进 行同步录音、录像。 调查的结果分为三种: (1)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情形; (2)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情形; (3)用人单位拒绝、不配合甚至阻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无法进行 调查。 4.案件的处理 针对不同调查结果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针对第一种调查结果: 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口头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 33 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形,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 (2)针对第二种调查结果: 及时解除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调查,同时通知举报、投诉职工相关调查结 果,将有关资料归档、结案。 (3)针对第三种调查结果: 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发送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5.案件处理的跟踪、督查 口头或书面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 对案件的整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分为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并回复的,须检查是否整改到位;整改到位的, 将有关资料归档、结案。 (2)用人单位未整改、未回复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 等有关部门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他们介入处理,推动用人单 位进行整改。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的,工会也应当对其处理过程进 行跟踪和监督,共同推动用人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3)用人单位虽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 当及时督促其进一步进行整改,直到落实到位。必要时也可由县级以上总工 会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由他们介入 处理,推动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的,工会也应 当对其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共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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