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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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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doc

    工程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工程在建过程中的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各参建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第1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2004-07-19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基建管理标准汇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 管理职责3.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尘毒、射线进行监督检查。3.2 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参建单位日常尘毒、射线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 各参建单位将按本制度做好尘毒、射线的安全管理防范工作。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对涉及到产生尘毒、射线危害的项目,其治理方案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4.2 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射线的要求,详细说明生产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4.3 治理尘毒、射线,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由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费用中提取。4.4 要加强对尘毒、射线工作的领导,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生产(施工)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毒、射线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及遵章守纪自觉性。4.5 对参加尘毒、射线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有不适应者,不得再从事该项工作,体格检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4.6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有下列禁忌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a) 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b)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d)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5 尘 毒5.1 作业环境管理:5.1.1 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应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不应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5.1.2 在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有毒物质作业前,应进行强制通风,以保证内部充足的含氧量,降低有毒物质浓度。5.1.3 粉尘浓度的检测可邀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最高允许浓度6mgm3,其它粉尘最高许允浓度10mgm3。5.1.4 有毒废水、废气、废渣必须妥善处理。5.1.5 防尘设备应有人负责维修保养、定期检修。5.1.6 防尘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对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的人员给予经济处罚。5.1.7 粉尘作业场所应每天进行清扫或清洗,减少重复扬尘,降低粉尘浓度。5.2 作业过程管理5.2.1 凡涉及有尘毒物质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5.2.2 作业前,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职工清楚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并作好交底记录。5.2.3 安全监护人应在施工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已交底、且正确无误地落实后,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5.2.4 凡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有毒物质作业,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等。5.2.5 在基础、管道与密闭性通风条件差的情况下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定时轮换作业人员,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外侧必须有专人监护。照明、排风扇一律采用防爆型。5.2.6 凡涉及有尘毒物质的施工项目,应设作业安全监护人、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应齐备。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做好预防伤害他人的安全措施,如设安全标志、警戒绳等。5.2.7 使用化学毒品的场所,应备有防毒用具、急救设备,保证空气清洁,各种工艺设备应尽量密闭,遵守有关操作工艺规程。工作场所应有消防设施,注意防火。5.2.8 在进行有腐蚀性物质或能使皮肤吸收毒物作业时,除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现场还应备有冲洗水,医务部门应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5.2.9 从事有毒物作业的人员,在工作时应戴好防毒口罩,穿戴专用工作服、鞋、手套,人员应站在上风方向,工作完毕,应更衣洗手、嗽口或洗澡,禁止在使用化学毒品场所,吸烟、就餐、休息等。5.2.10 使用单位对化学毒品必须严格管理,应放在专用的厨柜内,必须加锁,此厨柜不得兼作它用。5.2.11 工作完毕,应清洗工作场所和用具,对散落的毒品应清除干净,凡有毒物质的废液、废气和废渣的排放,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5.3 有毒物质的采购与储存。5.3.1 有毒物质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5.3.2 有毒物质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措施。5.3.3 施工结束,对施工多余的有毒危害物品应及时清退并进行处理。5.3.4 化学毒品只限于生产必须使用时,方可领取,否则应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领取;如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5.3.5 使用保管化学毒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发人员有权负责监督;一般一次领用量不得超过当天所用数量。6 射线装置及放射源6.1 射线工作总则6.1.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认真学习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以保护自身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6.1.2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划定安全区域、准确设置“三警”(警告牌、警示灯、警戒绳)、佩(带)齐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剂量块、报警仪、防护服等)实施射线作业。6.1.3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GWF0188要求。6.2 放射源的采购与废弃6.2.1 放射源应指定辐射专职人员负责定购及废弃处理。专职人员应向具有卫生厅及公安厅核发的放射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定购所需射源,并按有关规定将废弃的射源交供货单位或环保部门负责处理。专职人员负责放射源的购入、使用及废弃的过程记录,明确射源的去向。6.2.2 使用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做好年度定购计划,包括实际需要放射源的日期、活度大小等,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定购。定购前发生射源品种、使用地点与同位素许可范围不符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获准后方可实施定购。6.2.3 在无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新购的放射源均由采购部门专车送达使用地。6.2.4 收到放射源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验收时项目工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人中必须有一人在场。验收后,填妥无损探伤用源使用跟踪单,并妥善保存该记录,包括密封源检验证书(供货商提供)。6.2.5 对不适用的射源需作废弃处理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辐射专职人员提出对放射源作废弃处理的请求,以便作好对“放射性物质货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的自检准备。6.2.6 辐射专职人员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性物质货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进行自检,并填写“放射性物质货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测定结果”。6.2.7 自检合格后,放射物质货包(换源器)及“测定结果”交放射物质采购部门, 由其报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复检并落实废弃处理。6.3 放射源的长途运输6.3.1 新购放射源原则上由专车送达,项目间调用必须是专用机动车运输,放射源不得搭乘其它车辆一同运输。6.3.2 专用机动车运输放射源时,必须随车有熟知射源性质并持有卫生防护证的押运人员1人,并备带防护用具、监测仪器。6.3.3 在专用设备内或储源罐内的放射源,运输前均须放入有铅板防护的特殊容器或箱内,同时采取防颠覆措施。6.3.4 起运前、长途运输途中以及到达目的地,必须用监测仪器分别测量泄漏情况。到目的地后按6.2.4办理验收手续。6.4 放射源存放库6.4.1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作场所总平面布置时应考虑放射源存放库的位置。6.4.2 放射源存放库不得设置在可能有落物的下方或人员密集、施工(交通)道的两旁。6.4.3 放射源存放库的建立事先经安委会办公室、现场保卫办公室审定,总工批准。6.4.4 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一起存放。6.4.5 放射源存放库必须经省卫生监督部门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4.6 放射源存放库周围必须设置围栏并加锁,应悬挂电离辐射警告牌,围栏离射源库至少一米。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必要时可由专人值班。6.4.7 放射源存放库钥匙由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私配钥匙。6.5 应急处理6.5.1 应急处理是指发生照射事故时的紧急处理办法。所谓照射事故包括:a) 源掉出;b) 源输入或输出时卡住:c) 源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在屏蔽室内等。6.5.2 在出现照射事故时,射线工作人员应立即疏散公众,并保护观场,同时立即通报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委会办公室、现场保卫办公室,以便尽快排除事故。6.5.3 对于一般照射事故可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会同安委会办公室、现场保卫办公室共同处理,处理困难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生产厂家派专人处理。6.5.4 参与事故处理人员应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准备,必须穿防护铅服、戴铅眼镜。本着尽可能避免较大剂量的照射,有关人员必须准确判断事故原因及排除方案,使照射剂量降低到最低的水平。6.6 射线工作人员健康管理6.6.1 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6.6.2 专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GWF0l88。6.6.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时,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进行追踪调查或要求当事人进行体检,调查内容包括该剂量块佩带期间射线工作量,同期工作人员剂量状况等,并将结果反馈至卫生监督部门,以便作出适当处置。6.6.4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月剂量超过规定值是因应急照射或其他异常原因,或体检结果显示不宜从事射线工作时,应暂停其放射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应作出适当的安置。6.7 射线检验安全操作规程6.7.1 工作人员应熟悉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射线检验安全操作的要求。6.7.2 必须认真填写射线机使用安全操作标准执行卡,严格执行安全区域划定制度和机准用制度,并妥善保管相应记录。6.7.3 生产及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监督和检查射线检验工作人员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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