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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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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docx

    第 1 页 XX 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特征码 EcmyBcmJDbfpOjJcjVLG 中共 XX 县委办公室 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 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的XX 县优化发展环 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 XX 县委办公室 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 年 9 月 6 日 XX 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 实处,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 XX 第 2 页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 XX 市纪委、XX 市监察局关于 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委 发20XX12 号) 、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 市国 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 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1998152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实施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 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具有公 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 由招商办或双桂工业园区代办手续,全程跟踪服务。 第四条 具有法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理 第 3 页 行政审批登记事项申报条件及必备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受理行政审批 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没有依法说明理由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和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继续审批的; (五)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 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 (六)违反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规定,相互争抢、推诿、 强制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经办人故意刁难,造成后果 的; (七)拒绝、阻碍依法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 (八)对检举、投诉、控告行政审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第 4 页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等事务中,接(办) 件人违反规定与办事人接触并谋取利益的; (十)在行政审批或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 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的; (二)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标准 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仍继 续收取,变相收取的; (四)强行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违反规定要求企业 无偿提供人、财、物的; 第 5 页 (五)在公务活动中和向企业提供服务中,强制企业购买 指定商品、接受指导服务或者向企业指定业务单位的;将应由 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 收取费用的;把应由行政部门履行的咨询、办理证照等职责, 转由中介服务组织承担进行收费的; (六)强制企业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培 训、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评优评先等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规定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 音像制品,或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 书资料的。 (八)违反规定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九)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十)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第六条 完善行政处罚制约与监督机制,加大行政处罚监督 第 6 页 力度,可罚可不罚的坚决不罚,严禁滥用强制措施,滥施处罚 权。 (一)建立延期处罚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监督中发 现外来投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县重点项目建设中有违 规(章)行为,按照先整改后处罚的原则办理,并以“违规 (章)整改通知书” (告知违规违章的事实和证据,逾期不改可 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的形式告知违规(章)企业, 如在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不实施处罚,整改期已过仍未整改的, 按最低标准实施经济处罚,如需吊销营业执照、冻结、查封、 扣押财产和帐物,应向分管工业的副县长请示,同时,报县监 察局和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备案。 对外来投资企业、县内重点企业的证、照进行年检、年审, 有关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以“送检、送审通知书”告知送检 (审)单位作好送检(审)准备。 (二)建立罚缴分离制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 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 线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梁府发20XX46 号)规定,确保政 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罚没款 票据管理,加强对同级行政机关罚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7 页 (三)建立处罚报告制度。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和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经济处罚(包括处罚的理由、 时间、依据、标准、金额) ,按季汇总后报县招商办和县机关效 能监察中心备案,同时告之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 收费检查力度,违法违规所得全额收缴县财政。 第七条 建立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严禁到企业随意检查, 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保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一)建立检查、稽查、审计限次制度。同一行政机关, 除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整顿外,在年内对 同一企业的检查、稽查、审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机关对 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 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 ,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将检查计 划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时,报县监察局和县机关效能 监察中心备案。 (二)建立企业停水、停电、停气报告批准制度。除突发 性事件外,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对所有投资企业停水、 停电、停气。确须停水停电停气的,必须报分管工业的副县长 批准,并提前 48 小时告知企业。 第 8 页 第八条 整顿规范基建施工秩序。基本建设项目要按招投标 的有关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建设方与施工 方依法自主选择建筑材料、供应商和运输、装卸人员。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揽基建工程、强销建筑材料、强行 参工参运,更不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寻衅滋事、偷盗、哄抢财物、 殴打投资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加大公路“三乱” (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治理力度。除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公安交警纠正违章、处 理交通事故、交通部门纠正违章运输、维护路产路权,保障道 路畅通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上路拦车、查车、扣车、 罚款。 第十条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禁违规执法 (一)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完善执法 工作程序,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行 为,提高执法水平。不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 (二)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类临时聘用 人员一律不得单独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文明用语, 第 9 页 坚持文明执法。如因态度粗暴、威胁、要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同属违规行为。 (三)坚持抓防范、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除刑事案件 外,公安执法人员未经县公安局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宾馆等场 所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完善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 责任制。 (一)重点建设和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扰 乱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人和事,当地乡镇党委、 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 2 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在一个工作日 内进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问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参 与处理。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部门负责制。对于影响经济 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凡是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和县招商办 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 过问,限时办结。本文由*知音网提供,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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