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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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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第 1 页 XX 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特征码 qgMfheCqMxvqRpteqwi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过错(以下简称效能过 错)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正确履 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和社会 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 、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和区委、区政府 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 人民团体,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 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 用人员、借调人员) 。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 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 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拖延、不 第 2 页 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 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 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者使用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 少公开、假公开,或者对已经变更的公开内容不及时调整的; (四)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 的各种评比、达标、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第 3 页 (六)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费用、订阅报 刊、购买图书资料或者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拉广告、无偿占 用其财物等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接受指定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 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文明礼 貌的; (十二)违背服务承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 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 为行为的; (十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 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的; (十四)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和 只提供部分服务或擅自减免收费的; (十五)以各种名义吃、拿、卡、要,或者欺诈、胁迫管 理和服务对象的; 第 4 页 (十六)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者不如实开具票据的; (十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变更许可事项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许可 事项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或者在受 理、审查、决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 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理由,或者受理许 可申请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六)因故意或过失办理了不正确的许可事项,以致影响 工作效率和行政质量,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在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 指定中介服务的; (八)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行政许可 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管理职责违规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者 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第 5 页 (九)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前置条件的; (十)依法应当经过招标、拍卖或者考试程序择优作出准 予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 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二)行政许可相对人丧失取得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 行政许可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告知, 互相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 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四)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五)违反规定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六)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十七)其他贻误行政许可(审批)或损害许可(审批) 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 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改变征收 标准,或者搭车收费、变相征收、重复征收的; 第 6 页 (三)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或者被征收单位或 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四)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五)不出示征收依据及相关证件实施征收的; (六)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的; (七)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 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的公务交给下属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并进行收费的; (九)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征收款 物的; (十)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退 而不予减、免、退的; (十一)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征收项目, 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征收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 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 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三)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 第 7 页 (四)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六)损害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故意刁难、随意扣押财物, 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袒 护、纵容,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移交有关机关或 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 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将处罚权委托给无法定资格的组织的;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 施行政处罚的; (四)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而未 告知,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违法设立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的; (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票据的; 第 8 页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使用、丢失、隐匿和损毁扣押财物的; (十一)玩忽职守,对依职权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制止、不处罚,或者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 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 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四)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行为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违法实施查封、扣 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 合法权益的。 第 9 页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 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复议申请,或者向申请人收 取费用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 行为的; (五)被申请人不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理 的; (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在规 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 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 第 10 页 门协商解决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 裁决,久拖不决的;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 资料泄密、损毁或物件丢失的; (六)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 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或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八)擅离岗位、职守,或者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上网 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效能过错 责任: (一)不及时或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指 示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 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或者个人 擅自决定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 场经济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第 11 页 (六)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他人的;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八)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 (九)对下属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致使下属工作人 员发生效能过错行为的; (十)对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不调查、不纠正、 不追究,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四条 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扣发奖金; (五)追究领导责任。 前款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 效能告诫,扣发岗位津贴和年度考核奖,并追究领导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2 页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年度考核不 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 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 2050的岗位津 贴。 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 不发放当年年度考核奖(三个月奖励工资) ,相应扣发一年 40以下的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 5080的岗位津贴。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和岗位津贴发放按有关 规定执行,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 要领导 14 个月的岗位津贴。 当月同一单位数人受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领导 扣发岗位津贴按 1 人次计。 各部门、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参照以上标 准扣发。聘用人员扣发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有关 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以权谋私,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过错责任调查的; 第 13 页 (五)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六)效能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而引起国家赔偿的; (七)具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 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主动如实讲清问题的; (二)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 过错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 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效能过错行 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十九条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点为街道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常 设机构,负责受理全街道效能过错的投诉,办理对 XX 管辖的机 关、单位股级以下(含股级)工作人员的投诉和责任追究。 第 14 页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采取直办、转办、交办等方式处理 所受理的效能过错投诉;认为各部门、有关单位对效能过错责 任追究不当,可责成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 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 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 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和法 院判决不服的效能过错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直接查办的,经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作出处理决定;其余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的,应责成被处理 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书送达 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 部门备案。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 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查,自收到该处理决定 第 15 页 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书后的 30 日内作出复查决 定。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诉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投诉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凡以真实姓名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 经查属实的,给予奖金奖励。匿名、假借他人之名或化名投诉, 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投诉人的具体标准: 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凡被投诉人 受到批评教育的,给予投诉人 300 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 通报批评的,给予投诉人 400 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效能 告诫的,给予投诉人 600 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党内严重 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 800 元 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党纪、 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 1000 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投诉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事项有 数人投诉的,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投诉者或贡献大 的投诉者。对联名投诉的,奖金发给参与投诉的全体人员,奖 第 16 页 金总额不得超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 实施奖励的基本程序: (一)由承办机构填写奖励投诉人审批表 ; (二)报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分管(主管)领导审核; (三)报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四)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发出奖励投诉人通知书 , 并送达有关投诉人; (五)由投诉人持奖励投诉人通知书到街道机关效能 投诉部门领取奖金。 第二十八条 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自收到奖励投诉人通知书之日起 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 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不得将投诉情况、投 诉人姓名向被投诉单位、被投诉人或与办理投诉事项无关人员 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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