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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买卖合同-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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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买卖合同-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docx

    第 1 页 买卖合同: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 纷案 特征码 dPQtGprgVDQhbzUKjnRa 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 园 87 号。 法定代表人庞元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菊青,女,1965 年 1 月 1 日出生,汉族,北 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庄 前村 289 号。 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 三环西局南街甲 2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海刚,男,1983 年 6 月 1 日出生,汉族,北 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姚 家庄镇姚家庄村 591 号。 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隆宏源商贸公 司)与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银涛广告 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 年 3 月 11 日立案 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捷隆宏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元学、委托代理人庞菊青, 第 2 页 被告碧海银涛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程海刚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隆宏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于 20XX 年 1 月 17 日从 原告处买喷绘布,货款共计 2000 元。当时被告给付原告一张中 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号码是 27209345)。当原告前往银行去承 兑支票,第二天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密码错误,支票退回。 于是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给付所欠货款,却遭到被告拒绝。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 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 2000 元和赔偿损失 600 元,并承担案件诉 讼费。 被告碧海银涛广告公司辩称,原告供货数量不够,且喷绘 布存在质量问题,这部分货款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20XX 年 1 月 17 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喷绘 布,货款共计 2000 元。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数额为 2000 元的中 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号码是 27209345)。后原告将支票入到银 行,因密码错误,于 20XX 年 1 月 20 日被银行退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特种转 账借方传票、退票理由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 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碧 海银涛广告公司提出“原告供货数量不够,且喷绘布存在质量 问题”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1、被告收到原告 第 3 页 货物时,即应验收货物的数量与质量。现被告接受了原告货物, 并给付原告一张数额为 2000 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号码 是 27209345),应视为对原告货物不持异议。2、被告未提供相 应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货物数量不够和存在质 量问题。原告以其自身出具的误工证明和汽车用油发票要求被 告赔偿原告因追索货款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证据 缺乏证明力,且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 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 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 第 4 页 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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