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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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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docx

    第 1 页 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特征码 NLMmeEYQeuyuXShAyRTq 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 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保 护范围之内。 所谓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 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存在两个专利,在先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在后专利 的实施; (2)在先专利和在后专利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 (3)在后专利相对于在先专利来说,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 重大技术进步,即在技术上有较突出的贡献并且能够产生巨大 的经济意义。 在存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两专利 权人都希望获得对方专利实施权的局面:一方面,在后专利的 专利权人虽然取得专利权,但因为该技术处于在先专利的保护 范围之内,因此在取得在先专利权人同意前不能实施该专利; 第 2 页 另一方面,由于在后专利在技术上比在先专利先进,在先专利 权人也希望实施更为先进的技术。 一般而言,通过“交叉许可”往往能够解决上述矛盾,但 是,在实践中,在先专利权人可能出于竞争等原因而不愿意由 在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从而阻碍了在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 的实施,因此有此情况下给予强制许可。 由于在先专利权人一般也希望能够实施在后专利的技术, 考虑到在先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 可的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 以给予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附:相关法律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 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 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 第 3 页 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 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 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 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 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 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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