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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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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pdf

    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 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 法 ) ,俗称税收黑名单制度,是指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 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 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登记,并予以公 布的制度。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仅公布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 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也公布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名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税收违法黑名单按季度公布,由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结束 后 30 日内公布,具体名单可以在各级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中 查询。 办法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 起满 2 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虽然公布期满届 满后可以从公告栏中撤出,但是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 “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为了贯彻这个总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 的意见,于 2013 年 11 月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 单公布制度。 经过不断的研讨和论证,税务总局于2014 年 7 月发布了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这标志着税收违法 黑名单公布制度的建立。 从 2014 年 10 月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 税、地税机关都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 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 年 12 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税务总局与中央文 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 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 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 录 ,确立了各行政部门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 规范。 2016 年 4 月,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 息公布办法(试行) ,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新修订的内容 是针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即当事人如 能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缴纳税款、 滞纳金和罚金的, 经过审核、 审批后, 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公布;如已经公布的, 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 信建设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 2016 年 12 月,新修订公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在原十八项惩戒措施 基础上,又增加了十项惩戒措施。 二、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 一个企业税收违法是否被确定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需要满 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企业也就会被税务机关 列入 “ 黑名单 ”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 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 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 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 万元以上 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 份或者金额40 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 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 响的。 三、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十四种与税收相关的罪 名,但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的税收违法案件来看,数量最多 的五类案件分别是: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 退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逃避追缴欠税,涉嫌的罪名分 别为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此五个罪名也是常见、多发的 税收犯罪案件。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 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采取“ 数额 + 比例 ” 的形式,必须要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才符合逃 税罪的追诉条件,即逃避缴纳税款5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这个百分比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 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 总额的比例。 此外,逃税罪有一个税务行政前置程序,即“ 税务机关依法下 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税务行政前置程序的适用也有 一定的限制,“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 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 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数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虽然达到了一万元以上 的立案追诉标准,但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存在欠 税的前提条件;二是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三是 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如果行为人欠税达到一万元 以上,但不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是由于经营不 善等原因无法缴纳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假报出 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所谓 “ 假 报出口 ” , 可以分为: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 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 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 的发票;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而“ 其他欺骗手 段” 是指除了 “ 假报出口 ” 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实 施的欺骗行为,具体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 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 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 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 以假 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入罪门槛低,“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 ,而且处罚重, 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可以 说是税收犯罪当中最为严重的罪名。虽然,2018 年 8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 2018226 号)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的数额作了相应的调整的,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的数额一般都很大,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因 此,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涉嫌犯罪的风险。 (五)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虚开的 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 的其他发票,也即普通发票。虚开的形式也和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一样, 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相对的比较高,“ 虚 开发票 100 份以上或者虚开税款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 , 或者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 5 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 行政处罚 2 次以上, 又虚开发票的 ” ,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 票罪也的量刑也比较低,存在二个档次量刑:一是情节严重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观舒律师写于2018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一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 师 税收违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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