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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精编经济法教材(中)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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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精编经济法教材(中) .doc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一) 证券发行的核准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述规定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权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或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二) 证券发行的程序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与证券法规定的保荐人同义)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健工作。未经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1.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2.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3.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4.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2)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3) 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4) 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5) 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6) 最近3年内尾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 最近3年内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4)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证券发行的承销1. 证券承销的概念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2. 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1)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3. 证券承销的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 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 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 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 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 违约责任;(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4. 承销团承销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5. 证券承销的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1)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2)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3) 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4)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5)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1) 发行情况报告书;(2)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4)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5)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例4-6】 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甲公司得知本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已通过核准后,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自行卖给当地投资者,其余部分委托乙证券公司代销,并确定代销期限为4个月。请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解析】 不符合规定之处有:(1) 甲公司不应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2) 甲公司不应私自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卖给当地投资者,而应通过证券公司承销;(3) 代销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天。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一)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1.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1. 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 申请报告;(2) 基金合同草案;(3)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 招募说明书草案;(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6)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 基金份额发售的程序(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2)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3)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6)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 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第三节 证 券 交 易证券交易市场通过公开集中竞价买卖的方式形成公认的交易价格,使公众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虽然我国允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或在场外交易,鉴于证券法主要规范了证券交易所中的证券交易行为,本节着重介绍证券上市制度、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限制的交易行为和禁止的交易行为。一、证券交易概述(一) 证券交易的概念与方式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具有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特征。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要是现货,但也可以进行期货交易,考虑到期货交易及其市场交易规则的特殊性,我国证券法律实践中经常使用“证券期货市场”的称谓,如中国证监会即被定位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两种,分别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是指所有有关购售某一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申报和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方式:1.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集中竞价形式。2.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由证券经纪公司参与证券交易是主要方式,证券交易程序是证券交易所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具体步骤,具体、明确、严格,主要分为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委托指令、委托指令的竞价与成交、清算与交割以及和证券登记过户等步骤。场外交易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例4-7】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的方式是( )。A. 拍卖 B. 公开竞价C. 集中交易 D. 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解析】 正确答案是D。根据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证券交易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交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 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和期权交易根据证券交易形式不同,证券交易可以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和期权交易。(1) 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形式。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的基本形式,广泛为各国证券交易所采用。现货交易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希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现代社会的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交割日期主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分别为在成交当日、成交完成后下一个营业日以及成交后5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2) 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形式。期货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期货合约,一方当事人应于交割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期货合约指定数量的商品或金融产品。在证券交易所制订标准期货合约时,参考了该等商品或金融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但在期货合约期限内,证券资产的实物价格会发生变动,但在交割商品或金融产品时,其期货价格可能已接近商品或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买卖双方在达成证券期货合同时并无意等到指定日期到来时实际交割证券资产,而是企盼在买进期货合约后的适当时机再行卖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在期货合约期限届满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该期限内,期货合约持有人有权要求对方向其进行实物交割。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规定,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3)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或融券进行交易的交易形式。信用交易包括融资买进和融券卖出两种形式,或称融资信用交易与融券信用交易,简称融资融券交易。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 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交易形式。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期权交易的对象是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基本类型。根据看涨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即有价证券。根据看跌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出售标的资产。期权交易属于选择权交易。看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确定日期购买证券实物资产,也可在到期日放弃购买证券资产;看跌期权持有人,可在确定日期出售证券实物资产,也可拒绝出售证券资产而支付保证金。2. 上市交易和上柜交易根据股票交易场所不同,股票交易可以分为上市交易和上柜交易。(1) 上市交易,是指已公开发行且经批准上市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2) 上柜交易,是指已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股票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股票发行后,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须按一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已上市股票如果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上市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3. 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根据债券交易价格组成不同,证券交易可以分为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1) 全价交易,是指公司债券以全价(含息价)进行报盘、竞价、撮合、成交,并以全价结算。对债券报价时,全价交易不仅要对债券的本金报价,还要对应计的利息报价。(2) 净价交易,是指公司债券以净价(不含息价)进行报盘、竞价、撮合、成交,并以净价结算,默认由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目前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都实行净价交易。二、证券上市制度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桥梁,连结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证券上市是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前提。(一) 证券上市的概念与类型1. 证券上市的概念狭义的证券上市,是指某种已发行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广义的证券上市,还可以指证券在场外交易市场取得交易资格的过程。通常所说的证券上市,仅仅是指狭义的证券上市。证券上市的目的主要是筛选出适合特定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的证券,并为其提供实现证券的流通性的场所。2. 证券上市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 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2) 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3) 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二) 证券上市的条件1. 股票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 上市报告书;(2) 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 公司章程;(4) 公司营业执照;(5)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 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 上市报告书;(2)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长决议;(3) 公司章程;(4) 公司营业执照;(5)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 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7)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3.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 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三) 证券上市的程序1.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2.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3.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 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4.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述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5.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四) 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1. 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例4-8】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是( )。A. 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因遭证券交易所警告才予以纠正B.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但在其后1个年度内恢复盈利C. 公司由重大违法行为D.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解析】 正确答案是D。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时,属于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2. 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 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有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例4-9】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的有( )。A.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B.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C.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D. 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解析】 正确答案是BC。根据规定,属于应当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情形有: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属于应当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3.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暂停或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上市交易:(1) 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3) 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 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其上市交易;(4)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三、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一战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1) 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2) 持续信息公开,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即重大事件公告)。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一) 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1.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4.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5.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6.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二)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1. 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法所规定的中期报告实际上仅指半年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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