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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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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4篇.doc

    合同范本/银行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4篇 *目录. 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样本贷 款 方: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借 款 方: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担 保 人: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范文节选!第一条 贷款种类:_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_第三条 借款用途:_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第五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 年_ 月_ 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 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_2.还款方式:_第七条 保证条款:借款方请_ 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第八条 违约责任: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 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 )项处理。(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后生效。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范文节选!贷 款 方:_代表人签:_借 款 方:_代表人签:_保 证 方:_代表人签:_年_月_日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合同编号:_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受托人: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信托的设立1.1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第一店项目。1.2信托资金及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1.3受益人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1.4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2.1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2.2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报酬;(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4)信息披露费用;(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6)营销及推介费用;(7)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8)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2.4 费用计提(1) 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2) 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2.3受托人报酬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3.1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3.2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1.1 委托人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1.2 委托人的义务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2.1 受托人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取得受托人报酬;(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2.2 受托人的义务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信托收益5.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计划资金 × 100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第七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7.1信托的变更与终止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7.1.4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7.2信托终止事由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 信托期限届满;2.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3.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5. 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7.3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第八条税收处理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九条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通知10.1地址变更的告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10.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10.3通知的送达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1.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11.2合同组成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3工作日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1.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11.5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填写事项(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12.1委托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号: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12.2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小写金额¥)。12.3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12.4受益人(在选择的项目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号: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12.5信托利益划付账户银行卡卡号:开户银行: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委托人:(签)年月日受托人: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附页: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_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受益人附页合同编号:委托人指定下列位人士为受益人:受益人编号: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号: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e-mail: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备案号(京icp备_)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信托合同(3) 委托人名称: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营业执照号:_营业地址或住址:_联系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委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住所地:_联系电话:_传真: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本信托计划”:指“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aaa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股份_股,占_股本总额的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第四条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金额¥:_元)。3信托资金的交付:_。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_。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年_月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2本信托计划成立。第八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股份;(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4)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以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章程的规定,向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章程的规定,通过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优先信托收益权:即优先受益人优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权和特定信托收益权,在a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享有对总信托收益的分配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2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权人或其指定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现的限制。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推介费;(4)信息披露费用;(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7)信托报酬;(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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