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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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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docx

    第 1 页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特征码 TAgOriUwOYygNSeTWoIl 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境内现有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 3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4 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2 处,文物保护点 114 处、一般文物点和文物埋藏区 113 处。这 些文物遗存,是我县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文化大县、 开发文化旅游的重要载体。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浙江省文物保 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分布现状,现对建 设工程和建设用地涉及文物遗存的项目审批,根据不同类型分 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 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 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 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根据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 第 2 页 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 。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 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 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 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 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保 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红线外 20 米)的建设项目, 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与文物部门沟通,并 督促业主将其设计方案报送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在接受设计方 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 。发 改委、经贸委在接到意见书后再举行有文物部门共同参与 的初步杓苹嵘蟆?SPAN lang=EN-US 三、在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街区内进行保护性开发 建设,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保护点和其他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红线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 准,发改、经贸、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选址、 方案会审、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 四、县定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划定勘察设 第 3 页 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告知 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园区建设总 体规划 。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文 物保护和抢救措施。 在县定规划工业园区以外独立选址占地 3 万平方米以上的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 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应当在接 到文物部门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意见书后,方可给予办理相 关手续。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 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如隐匿不报或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业主及施工单 位的法律责任。 六、凡县区范围内的市批以上建设项目,县有关部门应在 项目下达后,及时向文物部门通报情况,使文物部门能尽早介 入,并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文物保护抢救工作。 第 4 页 七、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标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了便于操作,文物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 别及时会同相应的建设部门,划定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 县文物古迹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县区文物分布图中注 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字信息,由建设部门在最新的地形图上逐 个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此图册分别 报省、市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备案,并送达发改、经贸、国土、 交通、旅游、民宗和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审批建设 工程项目时的查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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