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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并购协议--股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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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并购协议--股权.pdf

    1 公司股权并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于签署: 股权受让方: 湖南湘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公司 (以下简称“湘西旅游” ),其法定地址。 股权出让方: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公司 (以下简称“出让方股东” ), 其法定地址。 前言 1、 鉴于出让方股东于年月日设立 XXXXX 旅游公司 (简称 “目标公司”), 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出让方股东为目标公司之现有 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出让方股东愿意 以下列第2.2 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 公司的百分之 ( %) 股份转让予湘西旅游,湘西旅游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 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 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 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 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 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 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 算的; (4)“转让股份”指出让方股东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 司的百分之 ( %)的股权; (5)“转让对价”指第2.2 及 2.3 条所述之转让对价; (6)“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 条款; (7)“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 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出让方股东;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 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转让 2.1 甲乙双方同意由湘西旅游向出让方股东支付第2.2 条中所规定之金额作为对 价,按照本协议第4 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 湘西旅游收购出让方股东“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万元。 2.3 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 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 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 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 3 包括下列数额: (a)本协议附件2 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 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 )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 所列清单相比, 所 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 2.4 对于未披露债务 (如果存在的话 ),出让方股东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百分之 (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附件 2 所列明的债务由湘西旅游承担。 2.6 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出让方股东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 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 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湘西旅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 对价的支付 3.1 湘西旅游支付给出让方股东的对价为湘西旅游公司的股份%,折合 万元。湘西旅游应在本协议第4.1 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 后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对价对应的湘西旅游股份转让给出让方股东,并 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可按照第 3.3 条调整 )。 3.2 在湘西旅游向出让方股东转让湘西旅游股份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 / 或财产 价值贬损,湘西旅游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 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 之 ( %)从湘西旅游应向出让方股东支付的转让对价中扣除。在湘西旅游向 出让方股东支付转让对价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 或财产价值贬损,出让方股 东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 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 ( %)的比例将 湘西旅游已经支付的转让对价返还给湘西旅游。 3.3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 担。 4 第四章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 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湘西旅游 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对价支付义务。 (1)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部批准的从事业务经营许可证; (2)出让方股东已提供出让方股东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出让方股东公司章程对相 关权限的规定确定 )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3)出让方股东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 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 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4)出让方股东已签署一份免除湘西旅游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 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5)出让方股东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 记; (6)湘西旅游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出让方股东所提供的上述 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 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 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出让方股东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湘西旅游之全部法律手续; 4.2 湘西旅游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 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 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 倘若第 4.1 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 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 湘西旅游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 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 任何权利、 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 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 届时出让方股东不得 5 依据本协议要求湘西旅游支付转让对价,并且出让方股东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 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 个工作日内向湘西旅游全额退还湘西旅游按照 本协议第 3.1 条已经向出让方股东支付的转让对价股份。 4.4 根据第 4.3 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 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湘 西旅游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出让方股东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 各方同意,在出让方股东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 条先决条件仍然不 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湘西旅游违约。 在此情况下, 各方 并均不得及 /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 时,湘西旅游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但在第四章所规 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 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 及湘西旅游将转让 价实际支付给出让方股东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 湘西旅游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7) 款过户至湘西旅游之后,按照 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 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 6 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 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 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 背其营业执照、 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 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 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 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 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 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 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 出让方股东向湘西旅游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湘西旅游披露者外,并无与出让方股东所 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 尚未了结或有 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湘西旅游披露者外,出让方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出让方股东为该股权的 7 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出让方股东任何债务、 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 出让方股东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 3: 出让方股东的 声明与保证 )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湘西旅游的重大遗漏。 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 及 7.2 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 章在 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 倘若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 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湘西旅游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14 日内给予出让方股东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 7.6 出让方股东承诺在第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 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湘西旅游。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 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出让方股东在未事先得到湘西旅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 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出让方股东或出让方股东现有股东从事与 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 8.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 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 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 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 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 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 作出的披露。 9.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 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 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 9 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 风及/ 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 为、 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 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 误地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 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 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 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 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1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 和号码发出, 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 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 以邮寄后 5 日视为送达, 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 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 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湘西旅游:地址: 收件人:总经理或董事长电话:传真: 出让方股东:地址: 收件人:总经理或董事长电话:传真: 第十二章附则 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 10 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 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 亦不能损害、 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 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 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 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 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 湘西旅游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 公司,但需向出让方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12.5 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出让方股东负 责。 12.6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 协议任何意向、 表示或谅解, 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 补充。 12.7 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 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并受其管辖。 11 13.2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 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 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3.3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3.4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湘西旅游: (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出让方股东: (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 1 目标公司全部资产清单 附件 2 目标公司全部债务清单 附件3出让方股东的声明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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