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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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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pdf

    1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 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 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 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淄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中共淄博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 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淄 发201625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是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 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 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 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入选 其他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 2 (三)已当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四)其 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 一次,每次选拔4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自批准之日的 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 坚持以下原则 :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淄博市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 国籍,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 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3 或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 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 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 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 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学教研成绩显著; 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影响较大, 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 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 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 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 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 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 成果,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 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 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 4 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 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 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 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 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并为业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 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选拔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5 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 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和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等重 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 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选拔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 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区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 驻淄单位组织实施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 选推荐工作。 5 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 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 位) 、中央(省) 属驻淄单位中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人 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 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 果经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 单位审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淄博市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31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 委员 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 审组由 3-5 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 提出评价意见。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 会确定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 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 考察。 6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 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 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颁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积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 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 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 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淄博市有突出贡 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 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 内,享受每月800元的市政府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 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发放。 第十六条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 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七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 每年可享受 10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 7 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 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 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父母、配 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 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 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联系 第十九条建立跟踪管理、考核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 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 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专家所在单位要按照淄博市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建立淄博市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 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 (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 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 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 8 的中青年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 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 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 引领作用。所在区县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 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 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 作用,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重点学 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 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市 直部门(单位) 、中央(省)属驻淄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 时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 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 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 9 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市直部门(单位) 、中央(省)属驻淄单位核实并同意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取消其淄博市有突出贡 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 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 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12 年 7 月 29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 法 (淄政办发 201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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