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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保部公告2011年第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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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保部公告2011年第23号).pdf

    NO.* 1N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 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我部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 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7 年第 57 号) 、 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61 号) 和 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环办 200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 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污防 固体废物硅废碎料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 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 总署、质检总局。 附件一: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 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 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 NO.* 2N0.* 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 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设置专门部门或专 人负责检查、 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 染防治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 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 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 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 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 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 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 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 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 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 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 NO.* 3N0.* 用或者处置; 4.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 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 求。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 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一) (3)环境保护报告 (见附二)。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三) , 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 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四,适用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 ,或者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五,适用于限制进 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2. 近 3 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 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 的, 并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 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 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 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 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 由固体 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NO.* 4N0.* 申请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 (见 附五) 、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六)以公函形式报送环境 保护部。 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 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受 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废中心应当自接到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 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 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 进行核实。 公示期满,固废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废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 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 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保护部委托固废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进行监督检查, 并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 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 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 进口固体废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七)审查过程中, 实地核查、 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 批时限。 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 NO.* 5N0.*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 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 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并向环境保护部、 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 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 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 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 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 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三)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 届满 30 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并在新证 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 日。延期批准数量 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 日之前将上季度进 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 样式见附八),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 月 15 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 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八),向所在 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 月 31 日前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样式见附九。 NO.* 6N0.* 附一: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 申 请 单 位 )(章)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进口方式自营进口委托代理进口 进口企业(章) 进 口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进口企业海关代码 申 请 的 进 口 废 物 类 别限制进口类自动许可进口类 申 请 的 进 口 废 物 名 称 进 口 废 物 海 关 商 品 编 号 申 请 进 口 数 量 ( 吨 ) 申 请年 度 许 可 证申领许可证分证份数 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报关口岸 申请类型 三年内首次申请年度首次申请 年度非首次申请 变更 延期使用遗失换证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联 系 人姓名固定电话 手机传真: 进口企业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 手机传真 受理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受理 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NO.* 7N0.* 1. 基本情况 加工利用 企业 法人名称(中文) :(章) 法人名称(英文) : 工商营业执照号: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住所: 省( 区、市 ) 市( 地、州、盟 ) 县( 区、市、旗 ) 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 传真: Email: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进口企业 法人名称(中文) :(章) 法人名称(英文) : 工商营业执照号: 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 住所: 省( 区、市 ) 市( 地、州、盟 ) 县( 区、市、旗 ) 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 传真: Email: 加工利用企业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总加工利用能力(吨/ 年) : 说明:废纸、废塑料(废光盘破碎料、废PET饮料瓶砖除外) 、废五金、废钢铁、废纺织原料、 含钒废料、木废料、废糖蜜、硅废碎料的加工利用能力可按照大类填写,其他品种的加工利用 能力按照具体品种填写。 变更 / 延期 使用 / 遗失 换证申请 原许可证号 申请内容和理由 备注: 2.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表 NO.* 8N0.* 加工利用场地地址: 省( 区、市 ) 市( 地、州、盟 ) 县( 区、市、旗 ) 邮编: 总面积(平方米)生产加工区面积(平方米) 备注: 1. 总面积:指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厂区的总面积,包括办公、道路、生产加工区、仓储等区域的 面积。 2. 生产加工区面积:指加工利用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直接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 不包括行政办公场所、道路、绿地以及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进口废物活动无关区域的面积。 本加工利用场地设施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能力(吨/ 年) : 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主要加工利用设施、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处理的废物名称和类别设计能力备注 备注: 注:1. 本表可增加附页;2. 加工利用场地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设施所在的实 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NO.* 9N0.* 3. 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表 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情况 固体废物(包括对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的贮存设施情况及处理处置方案 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注: 注: 1. 本页可增加附页;2. 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对每个地址的污染防治 设施和措施填写一张表;3.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 物及其他污染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所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4. 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 废 物 名 称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可能夹杂物、危害物质及其比例 NO.* 10N0.* 产生过程 加工利用流程和最终产品名称(按照每类进口废物分别填写,生产流程末端必须注明加工利 用固体废物所得的原料或者产品的种类或者名称) 注:本页可增加附页。 NO.* 11N0.* 5. 申请单位声明 我声明,据我所知,本申请表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本单位保证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及要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在本单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加工利用,对无法加工利用的固体 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并如实记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加工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 单 位 公 章 ) 年月日 本部分仅限代理进口企业填写: 我声明,据我所知,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的各项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要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交付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 业使用,并如实记录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去向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代理进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 单 位 公 章 )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环 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商务部的网站。网站地址分 NO.* 12N0.* 别为: .cn ,.cn ,.cn ,.cn 。 2. 申请进口固体废物依据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提交申请。 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一份申请表可以申请一 个具体品种的固体废物(即目录中对应一个海关商品编号的固体废物),也可同 时申请一大类固体废物 (即目录中海关商品编号前四位一致,证书名称相同的一 类固体废物);一份申请表同时申请多类固体废物的无效。 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一份申请表只能申请一种固 体废物;一份申请表同时申请多种或多类固体废物的无效。 3. 申请表及附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申请单位 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必须打印并提供原件,手写、涂改、复制 件均无效。 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签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报 送环境保护部(直接寄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 号;邮编 100029) 。 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由加工 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环境保护部(直接寄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份。 4. 申请表必须填写申请许可证分证份数。加工利用企业联系人应当为加工利 用企业专门负责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的人员;联系电话应为联系人的常用固定电话 及手机。 5. 贸易方式分为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两种,申请加工贸易的必须提供商务主 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 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6.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申请单位必须是环境保护部批准 的定点加工利用企业。 7. 申请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 申请者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但应说明理由, 并提供经公证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NO.* 13N0.* (1) 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事项及权限; (3) 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 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 (5) 法律、行政法规及环境保护部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8. 申请单位在不同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具有多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场地 的,需就各处场地分别提出申请。 9. 近 3 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 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 的,可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 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 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附二: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市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单位:( 公 章 ) 报告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报告日期: 目录 一、单位基本情况。 NO.* 14N0.* 二、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工艺情况。 三、 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 加工利用情况。 四、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 章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固 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排污申报情况,环保守 法情况。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相关情况。 附三: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 须在复印件上签署 “此复 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 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 范围的企业法人。 如: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 的复印件。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 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如: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 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如: 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 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 NO.* 15N0.* 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 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 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如: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 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关防 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 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 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 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 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 (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 进口固体废物 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 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 售, 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 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 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 2 年。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 式见附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 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 其中特征污染物 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 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委托监 测;自行监测的, 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 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 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 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 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的企业, 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 进行评估验收, 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 NO.* 16N0.* 执的复印件。 五、自营进口的, 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 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 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 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 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如: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的, 应当提供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 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 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的复印件。代理进 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 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 要求;2. 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 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 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 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 明。 六、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或监 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进口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提供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 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四)。 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提供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 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和初审意见表(见附五)。 七、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NO.* 17N0.* 附四: 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 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 填报部门: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章) 1 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 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3 废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 染 治 理 设 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固 体 废 物 贮 存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合格不合格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 格 不 合 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 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合格不合格其 他 废气:合格不合格其 他 10 污染物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情况 控制项目控制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NOx NH3-N 其他 11 守法行为 记录情况 11.1 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NO.* 18N0.* 11.2 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 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是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 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否 11.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填报人:审核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NO.* 19N0.* 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企业法 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 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 类区为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 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 区为特定工业区。 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 类、二类或者三类。 3. 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 根据排水去向, 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 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 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 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中相关 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 水水质标准(GB3097 )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 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 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 类或海水一四类。 6.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 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 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 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申请之前 1 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 闲置污染治理设施 的现象;申请之前 1 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 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 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 NO.* 20N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 ;自行处置或者利 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 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 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必须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污 染控制标准 (GB18597 )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和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 ;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 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 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 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 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 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 (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 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意见自出 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NO.* 21N0.* 附五: 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填报部门: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章) 1 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 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3 废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 染 治 理 设 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固 体 废 物 贮 存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合格不合格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 格 不 合 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 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合格不合格其 他 废气:合格不合格其 他 10 污染物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情况 控制项目控制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NOx NH3-N 其他 11 守法行为 记录情况 11.1 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NO.* 22N0.* 11.2 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 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是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 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否 11.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12 省级环保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仅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的填 写;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是否同 意进口给出明确初审意见,并提出建议批准数量及其理由。) 填报人:审核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NO.* 23N0.* 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企业法 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 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 类区为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 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 区为特定工业区。 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 类、二类或者三类。 3. 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 根据排水去向, 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 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 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 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中相关 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 水水质标准(GB3097 )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 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 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 类或海水一四类。 6.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 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 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 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申请之前 1 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 闲置污染治理设施 的现象;申请之前 1 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 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 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 NO.* 24N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 ;自行处置或者利 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 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 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必须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污 染控制标准 (GB18597 )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和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 ;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 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 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 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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