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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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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pdf

    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1.4.2 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1.4.3 预防为主,专兼结合 1.4.4 依靠科技,信息通畅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总指挥 2.1.2 副总指挥 2.1.3 成员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应急专家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事故信息监控 3.1.2 事故信息报告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2.1 事故分级 3.2.2 预警行动 3.3 应急值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先期处置 4.2.2 应急决策 4.2.3 现场处置 4.2.4 应急联动 4.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2.6 群众的疏散 4.3 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受理和安抚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保障 6.11 监督检查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奖惩与责任追究 8.2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 8.3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 效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4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6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定 1.2.7 合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8 关于印发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1.2.9合肥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暂行 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 人以上、一次重伤10 人以上、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 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 (2)超出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 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 )的生产安全 事故。 (3)涉及伤亡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处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 导。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 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 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1.4.2 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 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在 肥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 置有关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 救援机制,完善现场预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救作用。 1.4.3 预防为主,专兼结合 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全面规划、 整合资源, 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 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应 急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发挥应急第一响应者的作用。 1.4.4 依靠科技,信息通畅 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 警预防水平;保障信息搜集、传递渠道通畅,确保决策部门和领 导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发布指令,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公布 相关信息。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本预案的应急组织体系为: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 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 应急指挥部组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机构。现 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决定成立各专业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应急管理 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并统一管理应 急专家组,调度所需应急队伍和相关专家。 本预案的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所示: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协助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启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 作。 2.1.1 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急 专 家 组 现场指挥部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抢 险 救 援 组 医 疗 卫 生 组 治 安 管 理 组 处 置 保 障 组 疏 散 安 置 组 综 合 协 调 组 现 场 专 家 组 2.1.2 副总指挥 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负责人、市政府应急办负责 人担任。 2.1.3 成员 由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文 广新局、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 武警合肥支队等单位主要或相关负责人组成。 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应急管理 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督 查各地、各专业(或行业 )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 查、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 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准备 工作;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 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 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通信和信息网络; (4)承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协调工作,汇集 上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调集有关应 急力量参加事故抢险;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和交流工作, 以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的市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其主要 职责: (1)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2)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工矿商贸行 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 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专 家、队伍、预案、技术装备等数据库;负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 理,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2)市政府应急办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善后处 置工作,负责协调和调集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急资源,负责向市 政府相关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救援情况传达指示等。 (3)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和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其 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 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 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 司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4)市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 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 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群众救济工作以 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 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预算、管 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7)市城乡建委负责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 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 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9)市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 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11) 市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 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12)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 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 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14)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 后处置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 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环境 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 措施的建议。 (16)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 预报。 (17)市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农机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急救援;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 险情及泄洪等信息。 (19)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宣传报道,组织信息 发布工作。 (20)市文广新局: 参与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工作。 (21)驻肥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生产安 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 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 有关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 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 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 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 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 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5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应急指挥 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并进行技术 指导; (2)对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参与制定和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事故信息监控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对危险 源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 安全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市应急指挥部与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管理部门、各区、县应急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资源共享。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 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 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 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 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省安监局。 3.1.2 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报告 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 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或当地政府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重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市政府及市安监局,同时抄 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 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事故单位必须做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对周边的影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 即拨打110 报警,同时如实向市和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和 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10 报警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 应当立即通报市安监局值班室、各有关职能部门。 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 (管委会)和市安监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依 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向上级进行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 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续报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 事故和灾情。 事故报告的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事故的简要经过、现场伤亡及初步估计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现场应急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2.1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对应的各事故 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级、级、级、级,预警颜色分 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事故分级、响应级别、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系见下表 所示: 表 3-1 事故等级、响应级别、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 系表 事故等级 预警 级别 预警 颜色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事故后果 特别重大 事故 I级红色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 或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亿元, 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lO万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级橙色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 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l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级黄色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或10以上、 50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级蓝色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3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 或10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3.2.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 I 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 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工作,预警信息包括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起始时间、影 响估计及应对措施。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 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采取有 针对性的有效信息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 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 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同时,市应急指挥部通知各 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应急预 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 的情况及时提请市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救援队 伍参加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3.3 应急值守 市、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应急救 援机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加强抢险设备的维护保养,抢险队员 实行全天候备战。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分为I 级响应、级响应、 级响应、 级响应(响应分级标准见表3-1 ) 。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 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级)及险情时,启动县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 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级)及险情时, 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发 生重大 (级)和特别重大事故(I 级)及险情时,及时启动市级预案 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市生产 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 赶赴现场,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 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 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现场情势,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 救援等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 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 应急决策 级应急响应升级到级响应后,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 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市应急 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 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 挥部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应急队伍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 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 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 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 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 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应急状态时, 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灾情信 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 策参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 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 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3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区、 县政府应急处置力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区、县 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 救,并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救援机构或抢险队。 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 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 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 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相关 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 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 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商 务、通讯、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 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通畅。 (5)疏散安置保障组:由民政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人员 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 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 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 工作,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7)现场专家组: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生产安全 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 处置方案和有关技术问题。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 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 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 护装备。 4.2.6 群众的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 护工作。 (1)当地政府应与社区、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群 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 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扩大应急 4.3.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 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 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 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工作 建议。 4.3.2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市政府 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应急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决 定,提高响应级别。 4.3.3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 调整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 控等措施。 4.3.4扩大应急后,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主管部门和市应 急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 析处理力度,指导、协调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4 信息发布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组织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 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过指挥部 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客观。 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政 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事故 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排除, 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 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结束的报 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县政府 协助; 、 级响应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善 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 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受理和安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保险机 构应当按职责范围及时派员对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进行保险理 赔,并做好事故受伤人员、伤亡人员家属及周边受影响群众的补 偿、赔付、安抚工作, 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 市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市安监 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 据事故监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 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 息收集整理,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 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 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所属行业的 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 系。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应 急队伍及应急基地。 6.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和民航等单位提供运输保 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 特别通道。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 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应急运输系 统。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各级医疗急救网 络负责院前急救、转院和后续治疗,疾病防控机构要负责做好卫 生防疫工作, 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 伍参与救援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 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 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6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 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 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财政局、 民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 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 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 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生产安全 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 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动员机 制。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设施 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事故应急避难场 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需要。 6.10 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及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 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11 监督检查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 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 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危险源分布情 况,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危机防范意识和公 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应急管理部 门、企业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和兼职救援人员经常开展应急 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的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 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演练。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经常性开展综合、 专项和现场处置等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市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 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 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适用范围: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 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演练、有关部 门工作职责和应急资源、机构变化等情况, 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市安监局电话(传真) :0551-3537762。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 0551 一 3537762 、 13856049319 (晚) 。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 年 12 月发布的 合肥市安 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合政办秘 2006 109 号)同时废 止。 9 附件 有关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 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 事件。 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 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民航机场、铁路、公路、水运等 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 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 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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