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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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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 0201) 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6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 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 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 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 包人执份,合同备案机构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备案意见: 编号:台建合办()审字第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台州市级政府投 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台政办函 200794 号)(各地根 据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工程变更办理程序文件填写)、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 号)、 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 版) , 以下按工程专业填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42013) 、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5 2013) 、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62013) 、 市政 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72013) 、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 (GB 508582013) 、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 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 201363号)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二) (浙建站计 201431号) 、 台 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 (台建规 2010300号)等工程 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 市施工验 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 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 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套及与其 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 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 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 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 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 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 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 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 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 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 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 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具体工程由发包 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后,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根据具体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明确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报价包干或发生时协商处理)。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 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 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 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 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 量 15% 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 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 及以上。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14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 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 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 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 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 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 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 2006330 号)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 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 2006 330 号)要求,不足天数, 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每月结算, 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 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由承包人赔 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 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 门或单位证明材料) 、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 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 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 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 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 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 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 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 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 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 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 请假。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 门或单位证明材料) 、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 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 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 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 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 的 1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台州 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 2006330号)规 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 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 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如为现 金的应约定是否计息及利息额度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 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 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 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 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 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 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 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 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臵验 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建建 201254 号)及省、市建 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 定执行。 创国家、省、市、县(市、区)级安标化工地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 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 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 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 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 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 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 确定开工日期)后 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 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 人应 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 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 (或确定 开工日期)后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 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 天元(或合同价格%)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 金额度。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 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 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台风) ; (2)24 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 以上 ; (3)40 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 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 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 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 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如商品砼、商品砂浆等)。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 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 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 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 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 ,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 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 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 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可参考浙 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版) 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 格、数量要求:(如有要封存样品,明确具体样品名称)。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 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 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 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 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 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 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 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 (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 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 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 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 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 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 (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 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 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 价认定。 (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 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 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计算综合单价, 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 制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 招标控制价)编制变更 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中,合同 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 (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 由承包人参照投标价的组价方法提出适当的单价,综合单价二次分析 表中人材机价格和含量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其中人材机价格:有部 分投标价的,按对应的投标平均价;无投标价但有信息价的,按对应 施工期台州造价(正刊) (工程所在地),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由 发包人签证。人材机含量:有投标含量的按投标含量;无投标含量的 按相应定额含量;无相应定额含量的按实际含量,经发包人签证。综 合费率按对应的承诺平均费率,并计规费、税金。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的综合 单价确定按以上两种方式任选一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 部分项清单项目, 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 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 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超过上述 幅度部分或减少超过上述幅度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估 价按 10.4.1(2)条确定综合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 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 申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 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 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 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具体调整的人工(包 括机械费中机上人工) 、材料内容根据具体工程确定 。本条约定的调 整时间均为在施工合同工期范围内。人工(含机上人工)调整的差价 部分只计取税金及民工工伤保险费。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A1=投标截止日期前28 天所在月台 州造价 (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 (2)市场价格约定: A2结构施工工期(不含桩基施工期) 台 州造价 (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价; 例:结构施工期以基础垫层砼施工所在月份开始计,至屋面梁 板砼浇筑所在月份为止,具体以施工现场记录或试块报告为准;另应 约定结构施工期不超过合同总工期60% (70%) 月份,超过 60% (70%) 按 60%(70%)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 。 (遇整体工程或大地下室 工程应按各单体工程及地下室部分进行划分,分别计算市场价格。) (3)调整方法 a.当 A2A1 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按超出的金额调增, 即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承包人的投标单价 +(A2A1) ; b.当 A2A1 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按低于的金额调减, 即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1A2) ; c.当 A2A1 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单价合同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 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 元/工日、普工元/工日计取); (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 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 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 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 处臵及泥浆外运、 处臵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根据具体工程实际增减风险内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 以下按工程专业填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 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52013) 、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6 2013) 、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72013) 、 园林绿化 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 、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 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浙建站计 201363号) 、 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2013) 浙江省补充规定 (二) (浙建站计2014 31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 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的约 定调整。 (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 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按10.4.1(3)条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 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 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执 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 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 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合同专用条款 10.4.1 (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 调整。 (6)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 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条款10.4.1 (2) 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元,其中 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其余作为备料款 具体根据工程规模、 施工工期确定预付款比例 。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 机械设备进场后7 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支付 7 天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 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 以下按工程专业填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42013) 、 仿古建筑 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52013) 、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 (GB 508562013) 、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7 2013) 、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 、 建 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 2013 63 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 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合同 价款调整,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 款约定的调整节点后,计 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 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或可约定当期工程款少于一定 额度并入下期支付 (或达到形象进度节点后支付)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价款。工程完工支付不超过 合同价的 85%工程价款。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 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 天 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 (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 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开户 行:账号:。承包人收取 款项时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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