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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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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pdf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章导 论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1. 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 社会和经济因素。 2. 立法给环境下定义: 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 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3我国1989 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 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 自然资源 1972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 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1987 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 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 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中国宪法第9 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 要素。 5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 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 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6. 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 的统一体。 区别: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 体。自然资源体现自然界的有用性属性,指在自然界中可以被人们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加以利用的物质和能 量。生态系统体现自然界的关联性属性,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 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而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7. 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 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分类: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也叫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 态破坏,也叫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8. 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 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的影响。 9. 环境问题的对策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科学技术的进步) ;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1. 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 世纪中叶至20 世纪初叶) 1810 年法国民法典 ,1898 年日本森林法 ,1912 年日本工场法 (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立法时期(20 世纪初叶至20 世纪 60 年代) 1936 年美国 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1969 年美国 国家环境政策法 ,1959 年日本 水质综合保护法 和工场排水法 ,1962 年日本煤烟控制法 , 1967 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 世纪初 70 年代后) 欧洲的环境保护法联邦污染控制法 ,美国清洁空气法职业安全卫生法 综合环境反应、 赔偿和责任法 ,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环境基本法 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 象。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既是一 门研究法律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 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涵: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 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 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特征: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实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理想和目标,是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依据。分为:基础的直接的目的,最终的目的。 中国也在1998 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立法目的,并作为后续制定或修 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最终目的。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 联系:第一,在专门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解决,即使 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第二,民法中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就觉得权利依据。在环境权作 为独立民事权利获得法律承认之前依然如此。 第三,民法的物权、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一定作用。 区别: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运用公法 手段保护环境。 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括事前、事 中、事后三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 第三,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 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 二者都是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门,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特质。自然资源既是 环境要素也是经济要素,环境问题本身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以及经济法的宏观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 的运用。但20 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立法逐渐形成庞大体系,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在立法目的(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价值追求(可持续发展)、内容体系(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上与经 济法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经济法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宪法、行政法 宪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区别: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 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滥用为目的。 第二,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使用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还运用经济、科技、 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反之,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的全部。 第三,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既是国内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其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庞大 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密切相关,远超行政法领域。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刑法 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现代各国共同做法环境刑法正在成为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只是一种手段, 环境问题主要还应当通过教育、技术、经济、行政、民事手段等加以解决。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法 其结合点是国际环境法。在环境问题区域化、国际化后,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条约和议定 书既是国内法渊源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因此国际环境法一方面是国际法研究对象,但又是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研究对象,但主要还是属于国际法范畴。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渊源体系,指由环境与资源和保护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中国,包括国内法渊源和 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 资源保护的条款、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司法解释等。 国际法渊源: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2)立法体系,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 体。不包括司法解释和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等。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第 26 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 护林木。第9 条: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 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 条: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2 条第 2 款: 国 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综合性法律一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宗旨、原则、基本制度、管理体制与机构、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单 行法律是指根据环境与资源要素的不同或者污染物的不同而分门别类地制定法律。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9 年 12 月) 。 污染防治法。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向环境进行的污染物排放,以减轻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危害,从而 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放射性防治法等,还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自然资源法律,即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对不同的自 然资源部门分门别类制定的法律。中国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等。 自然保护法律,即国家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专门法律。与自然资源法律的区别在于,自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然保护法律通常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唯一价值,而自然资源法律则具有多元价值目标,除对自然资源 保护外,也强调对其的开发利用。 中国目前已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海岛保护、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 民事法律中:中国2007 年物权法第46-49 条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第122-123 条对自然资 源用益物权的规定,地90 条对环境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 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中国2009 年侵权责任法65-68 条的规定。 中国 2012 年 8 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5 条对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行政法律中:受政府主导影响,一方面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另一方 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侵犯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时,相对人也可依据相关 行政法规寻求救济。由此中国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 条款也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组成部分。 刑事法律中:各国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与资源逐渐成为共同做法。中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设有“破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其他:如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 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一是为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 89 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分型的行政法规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 理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是指由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或国务 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已经单独或联合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如环境 影响评价公共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八法(试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管理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等。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在保持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各地方制定了大 量的有关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地方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就法律的具体适 用做出的解释。如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关于渎职 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对中国影响较大的有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捕鱼与养护公 海生物资源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南极条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 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基础值得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 关系。 特征: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是结合 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公众及其环境权益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团体。 中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环境权益内容: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 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2)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环境责任,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则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承 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 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3)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20 世纪 70 年代 , 以后西方国家除大量制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外,还设立高级别专门环 境行政机关。其宗旨和职能是专门针对环境问题采取各种对策。如美国1970 年成立的联邦环保署;1971 年 日本的环境厅(现为环境省)。目前西方国家环境行政机构的基本格局是一种以环境部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专 门环境行政为中心,以关联行政机关的个别环境行政为辅佐的协同模式。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a 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b 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c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d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发展大计。 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 中央政府实行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 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a 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相关细微的许可 权(审批权)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b 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的客体,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环境利用行为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 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构成要件:第一,环境利用的主体是人(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第二,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 存与发展需要;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本能利用行为。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殖、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开发利用行为。指行为人为牟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 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a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想环境排放污 染物或抛弃废弃物的行为。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b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 为。 (2)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是指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极其自然性状。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 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1)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特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属于较抽象的法律规 范,而目的属于具体和直接的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原则不能 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具有指导与纲领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战略性、宣示性口号不宜直接作为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 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别制度,是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二确立的具有领 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依据: 第一,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 第三,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2)基本制度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治理、 恢复与补救制度。 3. 环境保护法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1)与基本原则的关系:各国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法典的总则部 分,而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一般不对基本原则做明文宣示,而是通过具体规定隐晦地表示出基本原则 的指导性及从属性。 (2)与基本制度的关系: 第一, 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 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即是。第二,环 境保护法所确立得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第 三,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制度还可以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而上升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 源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 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内涵:第一,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第二,协调发 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第三,协调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国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家的可持续发展。 1992 年里约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意义:第一,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第二,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 变。第三,有利于实行社会长久繁荣与发展,是实现社会长久发展的基础。 实现协调发展原则的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事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通过“三 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基础上。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通过绿色GDP 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施。 2. 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 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内涵:第一,预防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第二,预防目的是避免 或减少环境损害。第三,预防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 预防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公认,被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黄金规则”。 预防原则的意义: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得较大的环境效益;有利于扭转中国环境保护的被 动局面。 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 阶段落实。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通过 排污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 3. 受益者负担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 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包括: a 谁开发谁保护。即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个人,必须在开发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 任和义务。为此中国在西部大开发中提出“边开发边保护”、 “先保护后开发”战略。b 谁破坏谁恢复。即环 境与资源的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c 谁利用谁补偿。即环境与资源的利用者,应 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d 谁污染谁治理。即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第一,实现社会公平。第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第三,最大程度地保护环 境质量。 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征收环境税。实 行土地复垦制度。 4公众参与原则,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 利。 内涵:第一,参与主体是公众。第二,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第三、参与 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第四,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中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环境行政许可与环境行政处 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 策。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标准制度 1环境标准,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破坏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排放、环 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分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 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的推荐 性环境标准若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1)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的控制性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是国家实行 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污染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主要科学依据,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收到污染的直接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对政府环境管理行为的约束,是考评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工作成效 的直接依据。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 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了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而制定 的技术规范。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于用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 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5)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 码等所作的规定。 2.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统称。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开发区域: 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经济和人口聚集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 弱/ 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依 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 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1)对象: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对象:包括规划、建设项目两大类。 规划: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应当进行环评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 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 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环境敏感区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 评类别的重要依据。 所谓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 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2)环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基本内容: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他可选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受影响的环境以 及环境受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对策措施。【我国只有一个被评价方案,不要求提供可选方案。】 基本程序: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评的必要性判断程序;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实施环评和编制环评 报告书的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最终决定程序。 (3)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程序 规划的环评程序:编写环评文件;规划的环评文件的审查。 建设项目的环评程序:分类管理,筛选评价对象,决定评价范围;编制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的审批。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影响分析或专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项评价;影响很小、不需要环评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 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指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实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同时设计,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设计。 同时施工,建设项目中有关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递交环保设 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4. 环境费制度,指国家或其他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 行为相对等的金钱。 形式: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 环境费具体表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自然保护费制度。除了环境费外,还开始实行环境税和生态补偿金。 (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 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观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类别: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的使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 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自然资源保护费制度 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森林: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草原:草原植被 恢复费;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耕地开垦费与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 费。 5. 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恢复环境与自 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 (1)对环境污染实行限期治理,指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以及位于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并完成治理 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分类: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破坏整治。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 单位。 对造成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即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提 出限期治理意见,报省级以下同级政府最后决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 决定权赋予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生态破坏治理:限期治理;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 (2)恢复、补救和拯救: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救或拯救。 (3)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 分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点流域水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 事件、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分级: ( I 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I级)重大环境事件、 (III级)环境事件、(IV) 一般环境事件。 运行机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究。 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内容: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分为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应急保障机制、后期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1. 环境污染,是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 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范围:依照环境保护法24 条规定,受我国法律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特征: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 漏;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2. 环境污染的分类: 【简答】 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分为:工业、城市、农业环境污染。 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分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 以污染物性质为标准,分为: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3,环境污染防治法,指以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 人类活动实施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从控制对象、目标与方法看,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物质污染防治法。包括大 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化学物质污染防治。能量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污染、放 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节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 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大气污染防一般规定:四个制度、一个管理体制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船污染 由各级公安 / 交通 / 铁道 / 渔业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 年首次公布。 2012 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类区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特殊保护地区(执行一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类区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农 村地区(执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确定总量控制区。确定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应 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包括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危害程度。公众大气环境 知情权 2. 防治燃煤污染 控制煤炭开采;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达标、限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要求,让其达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能新建燃煤供 热锅炉;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污染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大气。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3. 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达标上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省级政府报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对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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