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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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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pdf

    -范文最新推荐 - 1 / 22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 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 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 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 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 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 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 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 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 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 ( 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 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 5 年的; 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 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 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 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 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 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 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范文最新推荐 - 3 / 22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 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 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 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 实施调剂安排。 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 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的交 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 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 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 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 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 层岗位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乡镇 工作经历。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是后备干部的, 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三)鼓励县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乡镇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 超 编制配备中层干部。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 集体研究决定交 流、轮岗对象。 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 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 三)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 定。 (四)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 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 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劳动 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贯彻执行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 )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 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 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范文最新推荐 - 5 / 22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 以下简称安委会 ) 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 织领导机构, 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 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 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安委办 ) 负责处 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 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 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 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 ( 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 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 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 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 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 作。 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 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 领导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 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 运转工作。 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 并监督执行。 -范文最新推荐 - 7 / 22 9.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 (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 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 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 ( 房)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 (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 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 、班组的安全生产情 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 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 产的三级教育 (即生产单位、 机楼(房) 或班组、生产岗位 ) 才能准其进 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 驾驶、杆线作业、 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 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 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 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 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 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 绝缘必须良好, 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 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 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 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 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 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 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范文最新推荐 - 9 / 22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 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 (简称三同时 ) 。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 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 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 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 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 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 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 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 位应加强管理, 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 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 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 ;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 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 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 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 架空线路、天线、 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 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 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 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 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 方 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 -范文最新推荐 - 11 / 22 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 须设有防火、 防爆设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 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 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 必须采 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 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 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 经劳动局备案认 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 证 。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 说明书等资料以外, 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 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 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 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 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 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 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 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范文最新推荐 - 13 / 22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 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 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 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 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 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 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 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 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 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 (房) 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 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 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 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 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 条件; 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 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范文最新推荐 - 15 / 22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保 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违章指 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 ), 对事故单位 ( 室)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 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 除责成补报外, 对事故单位 (室) 给予扣发工资 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 ;对职工个 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 ),可 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 ( 含人为的 ) 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 损毁或正常生产、 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 伤事故、设备 (建筑) 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车辆、驾驶员、交通 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 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 负伤或死亡。 2. 在紧急情况下 (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 ,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 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 亡。 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 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 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 设施或劳动的条 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范文最新推荐 - 17 / 22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 日,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 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 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 不含交通事故 ) ,按经济损 失程度分级: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的事故; 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 100 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 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 制事故现场图。 2.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 (领导) 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 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 天内,重伤以上事 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 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 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 进行事故调查、 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 一般在 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 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 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 委办。 2. 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 基数 1.0 计)为限。 3.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 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 2 款规定加倍处罚; 可视情给 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范文最新推荐 - 19 / 22 5.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 款处理。 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超时限两天属瞒报 ) , 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 内的奖金。 7. 开“带病车”, 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 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 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 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 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 按玩忽 职守论处: 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 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 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县中医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使我院车辆管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统一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管理 1. 业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合理、调度使用;救护 车由急诊科负责调度。 2. 业务办公用车指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和公务用车,在车辆紧 张时,优先满足医、教、研用车。救护车主要用于 120 急救救护使用, -范文最新推荐 - 21 / 22 不得调作他用。 3. 院领导城区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合理派遣;城区以外办公用车, 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 科室用车,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用车时间、地点、事由,到办公室 领取派车单,报请主管领导在派车单上签批。 5. 救护车外出接诊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据, 每月结帐时派车单与收据一并上交财务科,如未出具收据, 视情节轻 重,从严处理。 6、医院如发生临时性紧急任务,办公室可随时调配车辆。 二、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1. 实行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超出部分由司机负责。车辆用油由办 公室出具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用车加油做详细登记。 外出在外 加油由司机班班长签字后,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入库报销。 2. 车辆维修必须在医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车辆时,司机班长书 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注明维修部件、费用及时间等后, 方可保养或 维修。 3. 节假日及临时用车加油应事前报告办公室到指定地点加油,并在 两天内补办加油单,超时不再补办。 三、司机管理 1. 实行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司机每次出车均需将出车事由、地点、开 车时间、到达时间、 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 备查。 2. 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保证按时出车,保持车容整洁卫 生,定期进行车辆的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3. 司机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所需费用等均由本人 承担,并追究责任。 4.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严 禁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 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油料费等凭票据和出车登 记及派车单报销。 6、 无论值班、休息手机应保持24 小时通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实行交接班制度,保持车辆状况处于良好状态(急救物品、油、 担架等) ,不得带“病”出车。 县中医院 二 0xx 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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