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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意见(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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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意见(市).docx

    第 1 页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意见(市) 特征码 SFxRaWqrPDgtDjrMtOdF 为强化政府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现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法制化 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 范、时限缩短、运转协调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 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在其 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 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四、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 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 2 页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 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 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行政许可信息管理制度, 定期公告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主审负责制、 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卫生行政 许可工作进行评价,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 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本级行政服务中 心设置卫生局窗口,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具体 承担卫生局职权范围内各项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发证 等相关工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独立从事卫生行政许可 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资料审核、项目审批、资料建档和送 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等工作。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 第 3 页 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向 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 包含与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 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十一、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卫生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 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本级行 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十、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服务中心卫 生局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 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三、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服务中心 卫生局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 4 页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 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 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 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十四、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 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十五、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 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卫生行政许可 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第 5 页 核实和现场卫生审查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和现场卫生审查;对技术难度大的许可项目 的现场审查,窗口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 十六、依法需要对卫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和从业 人员健康检查等相关事项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书面告知;检验、检测和从业 人员健康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十七、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八、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卫生 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向申请人颁 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 十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行 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行政机关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服务中 心卫生局窗口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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