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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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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docx

    第 1 页 对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特征码 oHMpJKerkwvCGQsHfEDf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 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 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 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 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 支持体系。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 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 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 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 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 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 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 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 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 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 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 第 2 页 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 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 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 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 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 “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 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 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 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 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 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 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 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 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 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 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 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 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 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 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 第 3 页 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 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 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 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 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 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 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 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 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 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 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 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 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 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 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 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 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 第 4 页 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 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 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 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 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 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 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 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 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 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 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 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 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 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 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 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 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 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 第 5 页 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 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 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 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 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 q#j 纳 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 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 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 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 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 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 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 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 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 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 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 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 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 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 第 6 页 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 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 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 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 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 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 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 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 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 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 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 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 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 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 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 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 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 第 7 页 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 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 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 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 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 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 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 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 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 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 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 第 8 页 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 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 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 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 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 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 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 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 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 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 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 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 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 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 “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 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 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 第 9 页 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 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 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 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 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 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 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 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 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 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 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 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 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 况,占 29% .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 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 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 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 第 10 页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 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 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 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 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 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 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 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 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 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 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 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 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 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 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 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 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 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 第 11 页 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 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 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 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 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 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 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 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 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 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 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 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 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 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 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 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 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 第 12 页 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 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 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 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 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 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 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 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 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 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 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 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 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 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 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 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 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 第 13 页 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 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 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 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 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 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 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 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 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 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 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 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 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 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 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 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 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 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 第 14 页 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 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 害者。 4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 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 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 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 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 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 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 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 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 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 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 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 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 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 助机构还受资金、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 第 15 页 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 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 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 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 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 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 , “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 而新的 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 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 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 注释: SeeRichardJ.Gelles,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CriminalViolence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 力” ,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 ,中国 zd 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 ,法律出 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第 16 页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 ,中国 zd 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 力” ,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 力” ,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 参考文献: 1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20XX.9.62-63 2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 1997.93-94 3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XX-11- 25 4 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年月日刊载, 为了 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 。 5 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年月日刊 载, 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6 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 ,中国 zd 大学出 版社年版,第页。 7 参见巫昌视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 ,中国 zd 大学出 版社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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