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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办法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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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办法的探索.docx

    第 1 页 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办法的探索 特征码 sTuGcReHhtyFxGzhVsvG 20XX 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 )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 简称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 ,这是救助管理工作的制度性变革, 把以前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变革为群众自愿性求助,政府无偿性 救助,更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此我 国的救助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在救助 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对流浪无主 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成为了各级政府部门最为棘手的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 来越高,许多地方政府把城市建设、市容面貌作为城市经济的 一张名片,作为城市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的硬件条件,环境优 美的城市,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于是各级卫生城市、县、镇 (村)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而流浪在大街小巷的无主的精神 病人无疑是创建各级卫生先进的拦路虎,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 不和谐因素。 第 2 页 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和普通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区别, 救助的难度更大。根本原因是精神病人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无 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表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无法讲清 家庭住址,这对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救助以后,在通知家属或单 位接回、安置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精神病人流浪街头而得 不到及时的救助原因有四: 第一、救助管理不到位。新型的救助管理秉承自愿 受助的原则,救助管理站不得强迫和限制受助人员进入和离开 救助管理站。据此,有些救助管理站片面、狭隘地理解救助 管理办法 ,机械地执行救助管理制度,强调街头流浪乞讨的精 神病人的救助服务与己无关,将救助管理工作局限在仅为自愿 上门求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往往是守株待兔式地工作,过 分依赖公安等部门的告知、引导和护送,致使流浪无主的精神 病人的救助管理和救助服务出现空白。 第二、救助体系不健全。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 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 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 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因 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 第 3 页 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目前很多的 救助站采用的方式是由发现机关送精神病医院进行先救治,然 后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通过询问、查询、核实,对符合 救助管理救治条件的再进行救助。这无疑将精神病人的救助推 给了发现机关和精神病院。这样就出现了街头流浪的精神病人 只要没人护送,就出现了无人管的局面,听之任之。 第三、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应依据国家 的法律法规依法救助。国家虽然没有颁布明确对流浪无主精神 病人救助的法律法规,但任何措施和办法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以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根据 20XX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精神病人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 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 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有条件的政府,应 成立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 合法权益。因此,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一经发现,未鉴定之 前进行强制治疗,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正确的工作流程应为:将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区别 第 4 页 开来,公安、城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公共场所发现流浪的 无主精神病患者直接送到由卫生局、精神病医院、司法、残联 等专家和人员组成的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经精神病鉴定工 作委员会鉴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精神病医院收治,经鉴定为智 障人员的转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四、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严重不足, 阻碍了对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开展。精神病人的救治不同于其 他病人,他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病人的治疗费、生活费 和护理费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一般城市的精神康复医院主要 承担了市区城镇户口的“三无” (无依、无靠、无经济)精神病 人的收养、治疗任务,其治疗经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政府 负担。而财政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 在年初进行划拨。以我市为例,市精神病院对“三无”精神病 人的救治经费每年仅 3 万元左右,这不仅要包括救治以前遗留 在院内的精神病人,还要救治辖区内新发现的精神病人。从 20XX 年起,市精神病医院已经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 工资、福利都难以得到保证,更无经费弥补收治“三无”人员 的经费补贴。因此,对于外地涌入的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则 无能为力。 要彻底解决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真正 第 5 页 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性关怀,救助工作要贵在创“新” 。党 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 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要把 创新思维贯穿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救助管理只有通过创新,才 能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救助 管理工作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探索新的对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 的救助办法,满足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服务需求,才能发挥社 会稳定机制的功能。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救 助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自愿,并不就是等客上门。一个 城市建立一个救助站,必然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如果救助站 没有发挥积极作用,街上流浪乞讨人员现象依旧,蓬头垢面、 疯疯癫癫的流浪精神病人还在日趋增多,那么这种救助管理工 作,不仅党委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倡导积极主 动上街宣传,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但决不能强迫流浪乞讨 人员接受救助。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对痴、呆、傻,精神病人 就不能实行完全自愿,这几类人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们的救助就不能适用自愿的原则。 第二、建立全方位的救助管理体系。政府可根据 第 6 页 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 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工作意见,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四 化” ,即组织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基层化。对无主的精神 病人应该明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 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尽快制定流浪无主精神病人的管理办法。 由于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从全国范围来看,数量大, 涉及部门较多,80 年代初的那种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治疗 管理;公安部门收容管理武疯子、政治疯子、花疯子;民政部 门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的精神病人的管理 模式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制定流浪精神病 人的管理的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这一社会问题实行综 合治理。 第四、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政府 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民政、财政、 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 120、定点医院、救助 管理站运作机制;建立医务人员、民警、城管执法人员、救助 站工作人员、志愿者、市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使流浪街头 的精神病人从入院、查询查证、出院、经费结算、返家安置等 项工作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使无主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始终沿 第 7 页 着健康有序、符合法理的方向开展。 第五、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切实保障资金及时到 位。对于外地涌入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国家没有专项拨款, 救治费用无法落实,按一个疗程计算需要花费 6000 元。因此, 应将救助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经费纳入全国、各省救助的总 盘子,当地政府财政也给予支持。救助经费和救助业务经费应 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这样才更有利于救助工作的开展。目前 采用的办法是年初按每月核定一个基数统一下拨业务经费,这 笔经费不仅包括救助人员的生活费,还包含救助人员返乡的车 船费、站内治疗费,这种方式制约了救助站工作人员工作的积 极性,因此上街主动开展救助,劝导其接受救助成为纸上谈兵, 救助的越多,经费开支越大,经费更加入不敷出。 第六、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 着的精神病人;另一类是有着的精神病人。公安等机关发现流 浪街头的精神病人护送到救助站,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 对有着的精神病人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监护、治疗, 家属、单位拒绝接回的通知流出地的民政部门接回。对无着的 精神病人,应送精神病医院收治。 在收治无主精神病人期间,精神病医院向司法局提 第 8 页 供收治病人基本特征,由司法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 后,精神病医院开始全面康复治疗,治疗经费由财政全额据实 负担。通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待病人病情稳定,能够查清住址, 接送回原籍。无法查清的,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送到福 利机构或当地敬老院按“三无”对象进行安置,同时为其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救治精神 病人。广泛动员机关、团体、民间组织、教会等慈善募捐,通 过认养、资助、代养等方式,救助流浪精神病人。对于精神病 人仅仅依靠精神病医院单方面救治是不够的。精神病医院不可 能将全部的精神病人都收院治疗;精神病人的家庭也无法承担 病人长期住院的费用;从治疗过程来看,住院治疗也只是一个 短暂的阶段,更长时间的经常性治疗还是在院外进行;从治疗 的效果来看,长期将病人禁锢在医院,脱离社会,效果并不理 想。因此,对一些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应由 民政、卫生、财政、公安、残联等部门相互配合,按照社会福 利社会化的原则,在社区建立康复照料机构。机构可以是独立 的,也可依托其它社区设施,在互不干涉的前提下,实现资源 共享。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社区医疗点经过精神卫生培训的 医务人员进行定期指导、随访、心理疏导,协同做好日常康复 工作;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第 9 页 生活救济,多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构建精神病人的康复 网络。 第八、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残疾人 权益保障法 ,所有虐待、歧视、遗弃精神病人的做法都是违法 行为。对确实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家庭,当地政府可以适当给予 救济,享受农村医疗救济。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第九、转变观念、提高意识,树立正确的救助观念。 关心从事救助工作的职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民政部社会福 利和社会事务司管理处副处长张齐安对主动上街宣传、服务的 办法时,他认为救助站的职工,上街搞救助宣传服务,零距离 的接触街头衣着污秽、可能带有很多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 精神病人甚至有暴力倾向,工作条件很艰苦,也有一定的危险 性。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关心救助工作者, 妥善解决他们在开展救助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要 保障他们在执行公务时的生命安全,还要解决好他们的卫生保 健补贴,确保他们在为社会救助事业建功立业时,流汗不流泪, 舍力不舍命。 救助管理工作只有不断引进新的救助管理理念、探 索新的救助方式、形成新的救助机制,才能将新形式下的救助 第 10 页 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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