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docx

    • 资源ID:610658       资源大小:26.93KB        全文页数:2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4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4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docx

    第 1 页 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 特征码 DkiFuGkZkLLiZFaDjbRb 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姚氏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 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 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 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 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为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务部应在知悉公司订立 重大合同、公司提起诉讼及非诉讼、收到与诉讼及非诉讼有关 的文件后 24 小时内将 复印件转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 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 第 2 页 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 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 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 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 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 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 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 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 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第 3 页 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 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 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 订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 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 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 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 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 第 4 页 (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 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 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 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 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 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 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 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 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 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 安全保障) ;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第 5 页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 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 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 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 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 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第 6 页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 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 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 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其他重大复 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 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 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 第 7 页 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 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 、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 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 5000 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 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 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 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 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 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 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 第 8 页 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 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 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 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 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 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 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 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 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 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 4 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 9 页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 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 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 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 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 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 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 、 “基 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 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 2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 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 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第 10 页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 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 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二十八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 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 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 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 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 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 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三十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 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 交付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 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 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 按本规定第十二、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汇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三十二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 第 11 页 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 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 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 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四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 公司总裁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 部门分存,公司总裁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 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 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 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第 12 页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 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 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 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 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第四十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 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 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 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 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办公室档 第 13 页 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 说明文书: (一) 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 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 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 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 除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 后的全面履行。 第四十五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 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 同。 第四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 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 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 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 14 页 第四十七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 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 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 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 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 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 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 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 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 3 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 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 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 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 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 件。 第五十一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 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 第 15 页 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 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五十三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 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 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 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 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 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 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 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 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 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 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 第 16 页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 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 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五十九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 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 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十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 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六十一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 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六十二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 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 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 、 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六十三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 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六十四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 第 17 页 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 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 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 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 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 面形式呈报法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 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法务部应在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部认为有必 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 估诉讼风险。法务部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 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法务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 第六十八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 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 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 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九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 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 第 18 页 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 息内容。 第七十一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 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 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 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 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 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七十三条 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 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七十四条 法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 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 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 19 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 询单的形式向法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部的法律 意见。 第七十八条 法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 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九条 法务部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 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 知识培训,由法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十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 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 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 时组织学习、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xx 规、部门规章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 xx 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 20 页

    注意事项

    本文(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docx)为本站会员(yyf)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