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办理上级领导机关转办党政领导批办事项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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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办理上级领导机关转办党政领导批办事项暂行规定.docx
第 1 页 法院关于办理上级领导机关转办党政领导批办事项暂 行规定 特征码 vQtFRRwFSAlSMHedJABC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法院办理上级领导转办及党政领导批 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 调和联系,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级领导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纪检委及上 级法院。各级信访部门转办事宜执行此规定。 第三条 两级人民法院应当选配有较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 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人员办理单位转办、领导批办工作。 第四条 对转办、批办事项要认真负责,做到实事求是,公 平公正,及时高效。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注意保密事宜。 第五条 收到转办、批办事宜首先应在立案庭登记,立案庭 应建立此类案件专门登记薄,指定专人兼任登记等相关工作。 各部门收到转办、批办材料,包括法院领导直接收到的,均应 到立案庭登记。有关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应交监察室登记。 第六条 转办、批办工作应全部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属于审 判业务的由院长审批,属于队伍建设的由党组书记审批。呈报 第 2 页 领导审批的责任人为接到转办、批办材料的部门领导。 第七条 接到转办、批办材料后应于三日内完成登记以及交 领导审批工作,领导不在的可以顺延。 第八条 对转办、批办事项,要根据工作对口原则,由法院 领导直接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已结或未结诉讼案件以及 执行案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或督 查室办理;涉及队伍建设纪检问题的,交政治部或纪检室;属 于下级法院工作事项的批转相关基层法院。 第九条 承办部门或法院应将承办事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要按转办单位或党政领导批办的时间和要求事项完成相应工作。 第十条 立案庭负责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告办理结果的, 应及时催办。催办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电话催办。 经两次催办仍未有结果的,可以直接报批办院领导,由院 领导指定专人督办或直接督办。 第十一条 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 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及时给予指导,做好协调。 第十二条 办理过程中需要对外答复或报送书面材料的,答 复意见或报送材料应先报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属于本院办理事项办理完毕要在立案庭登记备案, 属于下级法院办理事项要报中院备案。办复结果同时通报转办 单位及批办领导。 第 3 页 第十四条 立案庭每月汇总一次转办、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汇总情况包括转办具体机关批办、具体领导转办、批办事由受 理数量、已办结件数、工作进度等,汇总情况报院党组各成员。 第十五条 立案庭年底对转办、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做出 专门小结报院领导及研究室。 第十六条 各县、市法院和本院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全面纳 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办理转办、批办 事项工作中,因作风拖拉延误工作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