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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docx

    • 资源ID:612258       资源大小:16.97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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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docx

    第 1 页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特征码 QgoBhtXyPVjLpINxBsfw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 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 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 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 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 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 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 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 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 第 2 页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zd 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 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 , 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 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 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 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 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 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 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 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 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 第 3 页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 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 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 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 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 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 (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 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 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答复信访者。 五、责任 (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 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 六、本规定自二 00 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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