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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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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docx

    第 1 页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特征码 JJuHAGmagKLDrSSdVPPb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xx 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 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 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 第 2 页 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 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 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 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 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院 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 第 3 页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 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第 4 页 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 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招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 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查。复 第 5 页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 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疗单位诊 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内无法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 资格。但短期治疗可达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 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和 交费收据,在学院规定日期内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 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 6 页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 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 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 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成绩的优劣依据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 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 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 档案。 第十三条 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 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 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设计、论文等) 的学分不得以 第 7 页 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 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 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一经批准选修的课 程,一般不得中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 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的学生,根 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 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 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向 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 考,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 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 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由体育教师综合评定。 第 8 页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 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批 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编级 第二十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 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每学 期少于规定学 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院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 级。 第二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其 第 9 页 学习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 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节 重修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在 50 分以下(不含 50 分) 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 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跟班重修、自学重 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 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超过 2 次,最迟重修取 得的学分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学制毕业时间后的三年。 第 10 页 第二十九条 若学生考核成绩在 5059 分之间,必须补考该门 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 二周内补考一次,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毕业前举行一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 未及格的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凡已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 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如之前相应课程有补考的,可免予毕业 前总补考,该门成绩按及格记入成绩册。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 不及格评定。补考通过则计算学分,否则按重修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转分院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一般 而言,新生必须在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 情况,分别选定一个专业方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经过学习实践和本人深思熟虑的思 第 11 页 考,部分学生一定要改变原来的专业,应经分院院长审核,院 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在公共课兼容的情 况下,最迟不超过第一学期,可以转相关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因转专业需要转分院,应经转入、转出分 院的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方可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经我院注册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 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二次转学的; (四) 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 12 页 (五)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 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 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 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 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 课计。 第四十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xx 旅游商 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第 13 页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 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可以在本校层次以上(含同层次) 的高校修读课程,其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 承认。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 时 1/3 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分院院长审 第 14 页 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 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学生,当年 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 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分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 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 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 第 15 页 和休学证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到 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 资格。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标准计划学分的 50%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三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 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1/3 者; 第 16 页 (七)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 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 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 符合退学条件 1-6 项的学生,由班主任、分院院长 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凡学生本人申 请退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后, 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 批准。所有退学的学生名单均将报 xx 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文件颁发 之后一周内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 知该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 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 17 页 (三)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 书(至少学满一年)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 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学生管理规 定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制形式,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 18 页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 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通过学院依相关工种实际 要求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且至少取得一种相关专业的技能证书, 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标准学制年限之后三年 内) ,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 给结业证书。一学期内经补考、重修、毕业作业重做、补实习 合格的学生,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将颁发肄业证 书。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 19 页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 第十节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中职和技校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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