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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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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docx

    第 1 页 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 特征码 tPQLLPGClLqtLLIHMHuA 人类文明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的过程中 所取得和积累的成果和财富的总和。自人类脱离蒙昧和野蛮时 代以来,人类文明就大体可划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 文明三个组成部分。物质文明是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内容,体 现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政治文明和精神文 明构成人类文明的上层建筑内容,其中精神文明体现的是一定 社会条件下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而政治文明体现 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但由于一定社 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取决于该社会生产力和生 产关系的发展水平,而且都是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 意识形态的制约和指导下进行的,都是靠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 服从、遵守和维护该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行为实践来实现的。 因此,更确切和完整地说,政治文明是指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 律制度形态、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 行为实践规范和体现的社会文明。也就是说,政治文明在结构 上,包含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层 次,其中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第 2 页 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史观看来,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 依次出现过奴隶社会的文明、封建社会的文明、资本主义社会 的文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 组成部分,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 出现不同的发展形态和表现形式。因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是政治文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发展形态,它具有社 会主义和政治文明的双重属性。首先它是政治文明,与之前人 类社会的政治文明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它又是社会主 义条件下的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组成部分, 与之前的政治文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必须体现人民民主专 政的国体,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最根本的是必须把坚 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要 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总结自 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继续积极 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 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政治的主要构成,与政治文明有 着紧密联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 第 3 页 样的结论:立法是统治阶级为使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行政、司法则是保证国家意志 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服从、认同、遵守和维护的手段。一般来说, 现代政治文明具有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司法公正三个方面的 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也应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具有。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的核心所在。地方人大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为根本任务,其每一项职权的行使、依法开展的每一项工 作,都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息息相关,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的具体实践。因此,在地方人大实际工作中,必须体现和 显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司法公正特征。 立法理性 所谓理性,是指人的与感性相对的概括、判断、推理等思 维和认识状态,也包含规则、规律、内在必然性的内容。法律 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的总和。从法律的规范意义上说,法律 是人认识规则、运用规则的产物,也就是人的理性发展的产物, 体现着人类理性发展状况。因此, “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 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立法者的意向”(列宁苏维埃政 第 4 页 权的当前任务)。立法,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是国家意志的 表达,在社会主义国家,表达的是人民的联合意志。我国是单 一制的国家,立法权统于中央,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来自于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中央和地方分别享有 不同的立法权限,分别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性文 件。这种立法体制更有利于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 我国立法法规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 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 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立法应当体 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 与立法活动” ,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这些 规定既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理性立法的 基本内涵。由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从属性、限制性的,所以 除上述基本原则外,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还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要有宪法和法律的根据;二是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相 抵触;三是不得超越立法权限。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 第 5 页 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 量,到 20XX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国新时 期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也对我们地方人大加强新时期的理性 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立法项目要有科学性。法律的贯彻执行是建立在能为广 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并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因此,立法工作要 坚持突出重点,为民所用,防止法繁扰民。地方人大的立法要 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 息相关的项目为重点,建立立法项目可行性报告制度和立法项 目论证制度,对申请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要求起草单位 就该立法项目制定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和需要规范 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附具法规草案。加强对立法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在调查研究、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对申 报项目进行科学和严格的筛选,坚持区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急需先立,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立法项目,安排立 法计划。 2、起草渠道要有多元性。法律法规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地 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 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牢牢掌握立法的主动权,防止和克服立法 第 6 页 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建立多渠道的法规起草体制,对一些重大 的、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采取委托专家学者或社会团 体起草方式;对一些关系到部门利益调整以及综合性较强的法 规,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起草或邀请专家学者以及政府 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同志组成专门的立法起草小组起草。 3、立法程序要有公开性。立法程序的公开性是公民行使知 情权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的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了 解和知晓立法机关及立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并以行使知情权作 为间接参与立法的前提条件。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人大亦有义 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有义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 督。地方立法要坚持开门立法,建立和完善公开征求立法项目 建议、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 相关制度,并积极探索开门立法的新途径、新举措,保证和扩 大公民更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 4、法规审议要有程序性。程序是民主的体现。地方人大要 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中的审议程序。坚持法规案提前送达制度, 保证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前可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最广泛 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反映民意。坚持和完善立法审次制度, 在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两审制的基础上,对重要法规草案实行 三审制,保证委员进行充分审议、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第 7 页 5、执法监督要有强硬性。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如果 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最后只能是一 纸空文。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立法, 一手抓执法监督,使立法工作和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 法规跟踪问效机制,通过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立法回头看” 活动,了解、收集和整理法规实施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做好法 规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并从中进一步校正立法思 路,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行政高效 加入世贸组织,不仅给我们带来各种机遇,更带来了各种 挑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 23 项协议中,只有两项提到企业, 其它都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因此,世贸组织规则的影响,首 先而且最主要的就是对政府管理制度的影响。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核心,也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管理学家邓肯曾说过:“如果说人们把一个词与管理联系得最 为紧密的话,那么这个词就是效率。事实上,科学管理运 动可以称为效率管理。正是人们对效率的渴望导致了 近代管理思想的诞生”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世界各国都对公 第 8 页 共管理部门尤其是的政府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一个被称为 “新公共管理”的政府管理模式被逐步确立。这种模式的基本 价值取向就是效率优先。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是订计划、分指标、 分项目、分资金、分物资,抓微观活动,甚至直接进入市场充 当“运动员” ,干预经济发展,是“万能政府” 、 “保姆政府” 。 很显然,这种以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与 WTO 体 系下以市场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是背道而驰的。为适应经济 全球化的发展,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 下政府管理模式转型的积极成果,对我国政府原有的管理模式 进行改革。 众所周知,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我国的政治管理 体制改革是滞后的。然而,我们有幸看到,在今年上半年爆发 的“非典”危机中,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出现了现代政府管理模 式的新气象。一是高效。 “非典”改变了我们习以为常的行政工 作方式,促进了政府工作的提速提效。长期以来,我们囿于计 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行政工作模式,习惯于、热衷于布置工 作靠开会、传递决策靠文件,而“非典”时期,灾难当头,缓 不济急,迫使政府工作打破常态、删繁就简,工作流程大大缩 短,工作效率空前提高,形式主义荡然无存。二是公开。 “非典” 第 9 页 催生了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快了建立透明高效政府的 进程。建立真实、全面、权威的疫情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将 疫情和政府的工作动态信息在第一时间直接通过媒体公之与众, 架起了公众与政府同声共气、共渡时艰的桥梁,使广大群众逐 渐由慌恐不安、责难埋怨,而转为沉着应对、科学防治,继而 出现了群防群控、万众一心的局面。中国政府也因坦诚面对疫 情、坦诚面对世界,赢得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三是服务。 “非典”危机校正了政府施政理念上的偏差,有助于政府进一 步找准角色定位。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和追求政府的发展经济 的功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在促进经济 建设上舍得投入,而在为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却 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不足。这 次“非典”危机,就使得我们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 暴露无遗,促使政府在角色定位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 转变。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 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对地方人大来讲,就 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地方政府推进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构建高效、透明、服务型的政府。具体来讲,要着 第 10 页 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政府行为。依照地方立法权限, 地方人大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指二个方面:一是地方性法规的创 制。根据上位的法律、行 zd 规的规定,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的 实施细则或管理条例。对国家行 zd 律规范尚未规定而 WTO 规则 要求制定的特别是行政管理程序方面的事项,也要根据本行政 区域内的实际,积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国行 zd 制建 设发挥先导作用。二是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加入世贸组织 以后,根据有关协议内容,国家对我国现行法律、行 zd 规进行 了清理。地方人大也要积极做好衔接性的清理工作,对上位法 已经修正或与 WTO 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该废止的废止, 该修正的修正。同时,积极督促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规 章和政策清理工作。 2、加强对政府决策行为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政府决策合法 性的监督。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的决策行为必须以有效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上级政府 的决定、命令为前提。地方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二是加强对政府决策规范性的监督。督促政 府建立决策调研、论证、咨询等各项制度,完善深入了解民情、 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防 第 11 页 止决策行为的随意性。三是加强对政府决策责任的监督,督促 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问效机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 拍屁股走人“三拍”现象的发生。 3、加强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 件的审查,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强对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 制情况的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组 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评议工作,运用听取汇报、审议、调查、 视察等多种方法,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加大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府执法工作走上“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 4、加强对行政干部和权力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公仆意 识、服务意识。充分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 监督,促使政府官员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深 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 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维系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第 12 页 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国家的稳定。博登海默曾说:“如果纠纷 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就会留下 一个创伤,而且这些创伤的日益增多,很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 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 非公正的司法必然会损害民众对司法 制度的期望,进而引发民众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否定性评价。所 以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 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不是一个概念。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公正,准确适用法律,不偏袒 纠纷的任何一方,有较大的弹性,很容易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司法公正的概念范畴则不仅包括了 公正司法的内容,还指司法制度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 公正两个方面。司法公正特别是司法制度的公正带有较大的刚 性,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 包括诉讼程序规定、法律监督制度、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 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二是 sss 体制的分权保障, 是指在统一的 sss 体制下,司法权与立法、行政的相对独立。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 国的司法体制暴露出了许多与司法公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体制行政化。司法机关的 第 13 页 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基本上是行政模式的翻版,不 是根据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来设定,在管理上普遍 实行庭长、院长、检察长审批案件等制度,层层报批, “办案的 不审案,审案的不办案” ,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二是司法权力 地方化。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官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同级人 大任命,只有检察长的任命需要通过上级检察院的同意。甲地 任命的司法官如果到乙地任职,需要重新任命。司法机关对行 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使设在地方的国 家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处于一个行政机关之 下的地位。这成为行政权对司法权进行干预的资本,从而导致 现在司法活动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三是重实体轻程序。 主要是指司法理念上的价值偏差,认为只要实体公正,程序是 形式主义,无关紧要。正是由于这些体制弊端的存在,在很大 程度上造成了现阶段有些地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严 重的局面。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 中的腐败。在对司法机关的各项监督工作中,人大的监督是最 具法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因此,重视、完善和规范人大对司法 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是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必备手段。 第 14 页 1、完善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程序,必须 包括实施监督的三个层面:一是监督职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如 何启动监督活动即监督如何提起;二是监督的具体组织及运行, 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监督的法律后果,监督可 采取的法律强制手段、奖惩措施等等。健全监督机制,是要依 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势,充分运用现有的监督手段,既包括听取 工作报告、个案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等监督方式,在必要的时 候,也不放弃对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 2、提高监督质量,实现有效监督。为了实现有效监督,除 了适当使用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之外,必须认真搞好实质性监督, 注重搞好重点监督。所谓实质性监督是相对形式监督而言的。 只有抓住实际问题的本质进行监督,才能保证监督不流于形式, 从而实现有效监督。搞好重点监督,是指在众多的监督工作中, 突出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并带动全面。要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 告、开展调查、视察、检查、评议等方法,对重点问题进行连 续监督和系列监督,并善始善终地抓好监办落实和跟踪反馈。 3、改善监督条件,优化监督环境。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 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力争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以及检察、 审判等诉讼业务,每个人大代表也要力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 第 15 页 和诉讼业务。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独有的作用和优势,使其能 联结常委会和广大人大代表,对两院进行更经常、更有效的监 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被监督者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 公仆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营造一个良 好的法律氛围和监督环境。4、重在启动、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 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 必须从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着手,这就要求各级人大正确处理监 督与支持的关系,在对司法机关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的同时, 把监督重心放在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上,而不能代替司 法机关行使实质性的司法权。 5、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强化、优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 督机制。我们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各项职能的根本 保证和最重要条件。为了保证人大对司法机关实现有效的监督, 一定要理顺党组织和同级人大的关系。地方人大要积极争取同 级党委对人大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的支持,这对人大加强对司 法机关的有效监督,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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