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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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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docx

    第 1 页 税务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特征码 SNcSlTaKuMrCMqkrkTBz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36 号) ,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结合广西地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 信息。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条例公开政 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 2 页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 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在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下, 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 3 页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 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 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 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落实至少 1-2 名工作人 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涉及制作、获 取政府信息的部门中至少明确 1 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 政府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公开政府信息。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 4 页 除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 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 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 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 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 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 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各市、县(市、 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 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第 5 页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具体范围的规定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桂 政办发*125 号)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程序: (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主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需要公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决定是否公开。 对于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 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在拟制*时,应当审查并明确 该*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先由文件起草部 第 6 页 门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经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审核后,报签发文件的 局领导决定。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 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 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 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 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各市、县(市、区)地税 局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市、 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 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 7 页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自治区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领导简介:自治区地税局领导简历、主管工作; (二)机构设置:自治区地税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自治区地税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单位概况:自治区地税局基本情况介绍; (五)联系方式: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 话; (六)总结计划:工作要点、计划、规划、工作总结; (七)工作动态:自治区地税局工作动态; (八)税收政策法规:地方税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第 8 页 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行政收费 依据和标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 收入数据; (十四)人事管理事项:公务员招录等; (十五)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税务 师事务所年检公告等事项; (十六)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 9 页 (十七)其他工作。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参考自治区地税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 息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 当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 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各种便于 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 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 10 页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 同意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征询未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 殊需要,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地税局申请获取相关政 府信息。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 11 页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市、县(市、区) 地税局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 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 的要求,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 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 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 12 页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形式申请书(包括 数据电文形式):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 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税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地 税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 13 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税机关申请提供其自身相关的税 费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地税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 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地税机关予以更正。 地税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 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 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 困难,向地税机关咨询的,地税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税大厅、 政务服务中心等设施和服务场所,设立接待窗口和场所,为公 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 复: 第 14 页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 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 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 依据。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 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 第 15 页 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 重复处理。 (九)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十)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 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 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 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 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 第 16 页 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 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如一段时间 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受理机关难以按照条 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 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 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依申请向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 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 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 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 情形的,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 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 17 页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 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 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单位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 第 18 页 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负责对下一级地税机 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 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 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 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 19 页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 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 布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二)是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 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 20 页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一)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 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一)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 监察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情形,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 21 页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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