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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资产业务营业税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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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资产业务营业税工作计划.docx

    第 1 页 金融资产业务营业税工作计划 特征码 hMcnqDPfEyGzMxqGsTbj *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方式 不断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从无到有, 从限定在国家计划内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进行开始,逐步 形成企业自主的多元开放的市场运作模式。每年都有数千亿的 不良金融资产被打包出售,相应地有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了 这一新兴行业“淘金” 。由于贷款活动中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比较 受银行青睐,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多地涉及到转让土地 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在债务人、银行、资产包购 买和处置人、不动产购买人之间,涉及多少道营业税,能否差 额计税,如何进行扣除凭证管理,仁者见仁,各有各的理解。 第 2 页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 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 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 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 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 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 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 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 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 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 法 )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 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第 3 页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 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 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 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 (一)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 第 4 页 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 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 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 5 页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 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 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 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 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 先偿还债权人。 第 6 页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资产包出售过程中,是债权人的变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包括抵押关系是不变的。因此,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还是通过竞买取得债权(包括附带的抵押权、担保等)的单位 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 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 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 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 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 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与借贷合同分离。同 时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发生抵押不动 产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必然与借贷关系的消灭和抵押关系的 解除相一致。 3.分清物权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包括占有、 使用、处分、收益等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例 如出租过程中所有人(出租人)出让使用权从而获得租金收入 第 7 页 这样的收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社会分工一样,所有权的 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而逐步扩大完善到了物权的范畴。若 干个人可以在同一物品上各自拥有不同的物权,形成错综复杂 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了终极所有权的概念。营业税法规对不 动产的征税范围,限定为销售不动产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有 限产权。这里的几个概念要做理论的分析很难说的清楚,但与 抵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债权 人没有支付或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就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 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所作的相关安排, 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一看有无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看有无 交易的对价(即属于有偿或应被视同有偿) ;三看有无可能,有 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营业税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中的不动产活动的 基本结论是: (一)从债务人(借款人)来说,毫无疑问,发生了销售不动 产行为,不论是按照债权人意图出售给第三方,还是直接出让 第 8 页 给债权人,都必须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来说,其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一种 合同主体的变更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此, 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购买不良金融资产包后进行转卖,或是拆包重新整理 转卖的,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直接处置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应做具体分析: 1.对于第三条第(二)款第 2 项中表述的情况,即取得债权的 人与债务人达成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或是通过法院 定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不论是否办理房产证(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债权人转让该不动产时,都应缴 纳营业税。 2.对于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同意(委托)将不动产交拍卖机构拍 卖的,或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 属于债务人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通过购买金融 资产包而成为债权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拍卖机构,都不 构成销售不动产行为,不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 第 9 页 3.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或按照债权人的意图出售不动 产,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采取催收 方式收回债权,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与上述第 2 点属于 同一性质。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1.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并不取得收入(收入直接到债权人那 里去了) 。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 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 业额计征营业税。 2.不动产是债务人购置所得时,购买价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对于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债权人来说,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 营业税时,当然属于销售购置不动产行为。其扣除的金额,可 能的途径有四种,一是按照全部资产包成交价格占资产包原始 价格的比例,乘不动产帐面价值得出的数字;二、按照资产包 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近年来不动产价格飞涨,按照评估价对 纳税人最有利。三是购买金融资产包时资产清单上列名的帐面 价值(原始价格) ;四、按照债务人所欠贷款本息计算。 第 10 页 对于第一种方式,按照比例法计算将使扣除金额大大缩水,增 加税收负担,特别是资产包中能够有价值的主要就是抵押不动 产,其他一些现金权益项目的价值形同虚设,因此,竞买人接 收的是资产包的全部,实际上是购买资产包中一些有价值的东 西。这正是资产包的意义所在,虚虚实实鱼龙混杂,但看得见 的干货以不动产为最,因此,其缩小其价值不符合实际。按照 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计算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近年来房 地产价格飞涨,按评估价必然增加扣除金额。按照资产包交易 基础资料中的原始价值作为扣除金额,可以看作是按照历史客 观成本扣除,所以笔者认为比较合适。最后,按照贷款本息总 额进行扣除的方法,虽然与现行金融机构销售抵债不动产,以 销售收入减去抵债本息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相一致,但 贷款本息在资产包交易中已经完全被修改,竞买人考虑的是不 动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帐面上欠债数,而且利息的计算期间、 利率水平等不确定性较大,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第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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