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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抗诉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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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抗诉申请书.docx

    第 1 页 民事抗诉申请书 特征码 vsUKPemVKAGQjjWefGtC *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胡 XX,男,1974 年 10月 9日生,汉族,电话: 186330XX 住址:XX 市桥西区工农路 366号 3号楼 1单元 401室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黄 XX 职务:行长 住所地:XX 市中山西路 188号中华商务 B座 电话: 6600XXXX/01XXX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石民 二终字第 0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节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 3月 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单 方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20XX年 6月,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XX年石民二终字第 00054号民事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 第 2 页 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后,用人单位既不恢复申请人 的工作,也不补发工资。申请人无奈之下向相关部门反映,后 在 XX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补 发了 20XX年 4月到 20XX年 6月的工资。申请人认为这种行为 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于 20XX 年 8月向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节 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问题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 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奖金) ;3、 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依约支付赔偿金。 在案件的审理中,用人单位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了书面答辩, 认为: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 存在劳动者所称的克扣工资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补足差额和 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问题。 通过争议双方的陈述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资补发的 标准问题,确定了工资标准,是否克扣工资就变得非常容易判 断了。劳动仲裁和一二审均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低于应 得标准,但是只有劳动仲裁和一审认定克扣行为,二审法院没 有认定克扣。因此,本次提请抗诉重点论述是否构成克扣行为。 第三节 相关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在讨论法律适用之前,首先对用人单位的两个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 3 页 进行讨论。 第一个行为:20XX 年 3月 30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单 方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虽然从文字表述上为“终止” ,但是根 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八年劳动合同期限 (20XX 年石民二终字第 00054号)判断,实际上属于“错误解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性质已经为生效判决所确认, 毋需本案再确认。 第二个行为:20XX 年 8月,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了 20XX年 4月到 20XX年 6月的工资 XXXX元。对于此行 为,劳动者认为是属于故意减少劳动报酬的克扣工资行为;而 用人单位认为支付行为合法,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这一行 为是否构成克扣,需要本案来认定。 第四节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前一节的分析,法律适用的问题就清晰起来了。 关于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33 号,以下简称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 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时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 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 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 第 4 页 赔偿费用; 上述问题在劳动部其他文件中也有进一步明确。 关于处理劳动 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 号)第二条中规定: 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 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 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关于克扣的认定问题,结合到本案中关键在于应得工资收入的 具体含义。针对前述规定中工资收入的具体含义和标准,相关 部门有文件做了专门说明。原劳动部在对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38 号)中明确规定:违反劳 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 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 ,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 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用人单位理应参照同期同岗位职 工正常劳动的收入来支付工资。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仅按照最 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显然构成了克扣工资行为,理应按照双方 在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中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补足工资, 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第五节 二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第 5 页 在本节中,仍然重点讨论是否构成克扣问题。仲裁阶段和一审 阶段均认为构成克扣,而二审不认为构成克扣。 首先看二审判决中的表述:(第 5页第 22行) “胡 XX所主张的 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是报酬性质,本案争议补发工资 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补发。在此期间胡 XX并未参加劳动, 属于赔偿性质,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因此胡 XX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 。 也就是说,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所应提供 的款项(暂用此文字表述,避免与咬文嚼字的合议庭产生争议) 是赔偿性质,而不是工资性质。因此,虽然减少了这部分款项, 但是这种减少不叫克扣工资,不用承担克扣工资的法律责任。 上述高论,简直是匪夷所思,我不知合议庭从何而得,有什么 法律依据? 为了能够全面透彻地分析说明该问题,下面展开讨论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工资的定义和性质问题。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资 还有几种称呼,比如工资报酬、劳动报酬等,其实它们指的是 同一事物,并不因为文字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异。 工资支付暂行 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 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工资其实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项 内容,它并不必然的与劳动者的劳动挂钩。劳动者付出了劳动, 第 6 页 当然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但是在实际中也存在未提供劳动的情 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获得工资报酬。 比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 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 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 证明人;出席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 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 社会活动。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 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审判决中对所补发工资的性质仅仅定义为赔偿,本身有待商 榷。合议庭认为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属于对工资定义的错误理 解,是对工资概念的缩小解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是站 不住脚的。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错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为职 工依法补发工资,也是工资支付的一种形式。比如,前面提到 的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第二条中就表述 为: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 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请注意该文件使用的文字是“补发职工工资” ,既然国家规章规 第 7 页 定了其性质为工资,属于法律拟制,因此也是工资支付的一种 形式,如果在补发过程中存在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就构成了 克扣工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中所约定的情形,理应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试问,二审合议庭有什么权利篡改国家法 律法规? 第二,关于不诉不审原则运用的问题。 不诉不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的审 判行为要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体现了诉权对审判 权的监督和制约。本案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单位 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2、依照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 足工资(含奖金) ;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依约支付赔偿金。 而原判决最终按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判令用人单位补 足差额,并加付 25%的赔偿费用。 简言之,劳动者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而法院判决的是法定责任, 其实质是用法官头脑里固有的法定责任取代了当事人主张的违 约责任,是严重违反民诉法不诉不审的基本原则的。这说明, 二审审判人员根本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客观地、 实事求是的分析本案的个性,单凭主观臆断和思维定势来断案, 依靠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来判案,这是多么的荒谬和无知! 即便是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当事人的诉求之外进行判决,这种判 决也不应该喧宾夺主,干扰或者取代对当事人本来诉讼请求的 审理。 第 8 页 第三,关于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具体适用问题。 在原判决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本院认为:(第 5页 14行)河 北省分行应给付胡 XX应得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 赔偿费用” 。按照判决中的标准,我每月工资为 1313.50元,年 度奖金 6万元,则应得工资为 79702.5元,加上 25%的赔偿费 用 19925.6元,共计为 99628.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 8340元, 实际应支付 91288.1元。可是等到了判决书主文中却变成了: (第 6页 10行)河北省分行应给付胡 XX应得工资和实发工 资的差额,并加付 25%的赔偿费,合计 89203.1元。请问, 99628.1元与 89203.1元的差距如何解释?怎么会出现这样的 低级错误? 二审合议庭成员不会简单的加减乘除都不会吧? 第六节 总结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 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 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所主张的 观点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与基本法律 原则相冲突,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 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 社会的建设,肯请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理由,依 第 9 页 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胡 XX 20XX年 7月 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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