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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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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x

    第 1 页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特征码 kYeFsogQUmCAQQNzWaVa * 第一章 总 则 1.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 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 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干部档案工作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 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第 2 页 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 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 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 才流动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 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管理。 3.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4.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 管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 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 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 3 页 1.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 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 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 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 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 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 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 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受。 3.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 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 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定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 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 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 4 页 1.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在工作单位 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 认识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 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2.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 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 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3.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 意事项。 1. 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名查 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2. 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 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3.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 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4.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 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 档案内容。 第 5 页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1.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 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制的档案柜; 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 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 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 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2.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 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 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 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第 6 页 3、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材料的; 4、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 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 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 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 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 得以赢利为目的。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 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3.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4.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 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认识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人调发198911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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