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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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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应用.docx

    第 1 页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应用 特征码 sJxvGccNzIVTRSFsZFjO 内容提要 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危机。这种现象 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日益严重。为了重建诉讼信用,在民事诉讼 中适用诚信原则是必要的。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授权与限权的双重功能,并有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在诉讼中, 诚信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 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所要求的 不同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共 11809 字。 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在近代经历了两次扩张。一次是诚实信用原 则在私法内部的扩张,即该原则由债权法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 的基本原则,这次扩张以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诚实信 用原则为标志。第二次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向私法外的其他法律 领域的扩张。这一过程正在进行之中,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原 则向民事诉讼法、行 zd 甚至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渗透 。与第一 次的顺利实现扩张不同,这次扩张在理论上遇到了很大阻力,但 是在立法上很快得到了回应。德国于 193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了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韩国 1990 年的民事诉讼法 第 2 页 在第一条中明文规定了诚信原则,这是诚信原则向民事诉讼法扩 张的重要标志。今天,“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都不再怀疑在民事 诉讼中信义原则的可能性了” , “谁也不会否定信义原则作为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 过去我国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较少,近来随 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讨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多了起来。论者 或从实体法向程序法的渗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控制 当事人滥讼等出发,肯定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 或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要以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建立、 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程序主导作用为前提立论,认 为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有“后现代意味” ,在我国 职权主义模式下引入此原则很有可能会陷入“时代错位”这一 危险境地 。那么,中国民事诉讼到底是否应该引入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是什么?本文 首先论证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的必要性,然后探讨诚信原 则的功能与局限性,最后说明它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一、诚信原则为何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两种诚信,一种是 诉讼法领域的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债权法领域的诚信 。诉讼 法领域的诚信表现为裁判官运用自己的权威解决疑难案件的 “裁判诚信”过程,当然裁判官在这个过程中也必须遵循诚信 原则的正义与公平的要求。诉讼中解决疑难案件的结果,确立 第 3 页 了实体法中的裁判规则,这就是程序法产生实体法的过程。这 些规则要求当事人以其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恪守客观诚信。 债权法领域的诚信是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的权利的 心理状态,即主观诚信。实际上,从发生上看,不论是主观诚 信还是客观诚信都是裁判诚信的结果。在现代民法中,由于法 律的重心早已由程序法转向实体法,在多数国家裁判诚信被作 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诉讼运作方式而失去了其独立的存在。 所以在现代诉讼中,裁判诚信就成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结 果。诚信原则的诉讼法起源所赋予它的属性尽管被从程序到实 体的法律重心所遮蔽,它最终仍然暴露出来。如在瑞士民法中,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了客观诚信,第 3 条规定了主观诚信,第 4 条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裁判诚信。由于诚信 原则已经无可置疑地规定在民法典中,这一规定必然意味着授 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要求法官遵守公平正义标准,这样裁判 诚信也就如影随形地存在着。 “归根到底,诚信原则在任何时代 都是一个诉讼问题” 。 诚信原则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受到高度重视,还与大陆法系 的成文法传统密切相关。成文法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 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 ,无论成文法的规定如何周密,都不可 能覆盖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会出现模糊地带和空白地带。 诉讼法也是如此。在模糊地带,需要法官基于诚信原则秉承正 义理念去加以澄清或划清界限;在空白地带,则需要法官根据 第 4 页 诚信原则去创造规范。可以说,成文法有对诚信原则的天然的 依赖性。 近代社会的发展也凸现了对诚信原则的需求。近现代以来, 诉讼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害诉讼、环境诉讼、以大企业为 被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逐渐增加,这类诉讼中当事人的 地位存在差别,要公平地实施诉讼程序,诉讼双方遵守诚信原 则就显得很重要了 。同时,由于经济的发达,时间的价值也在 增加,人们越来越重视纠纷解决中的时间的经济性和诉讼的效 率性,希望以尽量少的时间和财力去解决纠纷。但是随着法律 的普及和律师业的发展,造成了当事人双方过分的诉讼攻击和 防御活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缠讼和滥讼现象。要对这些现象 进行处置,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显然无济于事。法官不得不求助 于富有弹性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战后以来,所谓的个人自 由主义思想受到了社会团体主义的矫正,要求个人不仅要对自 己负责,也得对社会利益给予适当关注,现代民事法制由个人 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在民事诉讼上,发生了 民事诉讼观念从相互对抗的自由主义诉讼观向公平论战的诉讼 观的变化 。在诉讼中,要求当事人真实陈述、相互协作,不得 以欺诈等为手段妨碍他人和社会,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作用得 到了凸现。所以, “信义原则的观念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而对该 原则在各个领域具有的特殊性的认识已经逐渐淡薄,从而对横 跨公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 第 5 页 从诚信原则产生上看,由于裁判诚信的存在,使得诚信原 则本身就成为一个诉讼问题;而且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于 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覆盖诉讼当事人的一切行为,在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 量权;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审判实 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故意拖延诉讼,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提供虚假证据等信用缺失现象,导致一系列弊端的产生;在我 国社会有重视团体本位的传统,要求当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时 候兼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应该成为基本原则之一,这不是“历史的错位” ,而是有着现实 的必要性与价值。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局限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以及它与成文法的渊源可以看出,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诚实 信用原则的授权功能源于其内在的性质。诚信原则内容抽象, 又有高度的弹性和包容性,必须在具体的适用中才能表现出自 身的内涵,因此学者称其为“白纸规定” ,即表示其内涵和外延 都不确定,含盖范围很广,其模糊性远远超过一般的原则规定。 在适用该原则时,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决定其适 用的内容。 “立法者正是通过这种空白委任状,授予法官以自由 裁量权 ,使之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 ” 19 世纪成文法 第 6 页 国家对法律完善无缺的信念早已随着历史而破灭了,明智的立 法者承认,法律不可能制定地完美无缺,不可能对一切需要调 整的行为给出详尽而又确定的答案,法官也不是孟德斯鸠所谓 的“自动售货机” ,他需要在法律不完善时进行创造性的司法。 民事诉讼法不是简单的操作规程,它包含诉讼程序、法院职权、 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需要进行深入理解和适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等行为多种多样, 大量出现。这些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上并不是都能够找到明确的 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 量权,以缓和法律的刻板性。从历史上看,一些侵权行为的举 证责任的倒置,就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完成的。如 20 世纪工业化的到来,大量出现了污染、医疗、产品责任等侵权 案件,在审理这些新型案件时,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 办法,则显失公平,法官在此过程中就运用诚信原则,在诉讼 中要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在诉讼法上诞生了举证 责任的倒置。 如果只看到了诚信原则的授权功能,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诚信原则在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暗含了对法官自由 裁量权的限制。它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基 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本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兼顾的原则 去发展和创制规范。这是诚信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在限 制。诚信原则要求法官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去探求立法者在 第 7 页 这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同时,法官在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中, 这种司法处理活动逐步积累和增加,就会逐渐地明晰该原则适 用的范围、边界和具体的内容,并借由判例对以后的类似行为 产生影响,形成对某类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的类型化,使原先 具有创造性适用的司法活动得以稳定化。这种诚信原则的具体 化、类型化的处理方式构成对法官司法活动的外在限制。这也 是诚信原则的客观化或称外化的过程。当这些判例的具体处理 类型成熟时,通过修改成文法加以吸收和消化,把它上升为体 现诚信原则的法律规范。 正是由于诚信原则对法官的授权和限权的双重变奏,法官 的自由裁量行为有了安全、确定的外观,从而把法官造法的活 动以静态、朴素的形象表现出来,使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获 得了正当化的支持。可能正是因为如此,即使法官在法无明确 规定而运用自由裁量权造法的时候,仍然使“审判神话” 不至 于破灭。 诚信原则还有降低民事诉讼成本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诉 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意进行诉讼活动。它要 求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自己的主张,不欺诈和伪造证据,不恶 意地滥用诉权,拖延诉讼,双方相互协力,在追求自身利益的 同时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善意公正地 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迅速、公正、经济地寻求纠纷地解决。 诚信原则要求法官严格公正地遵守和适用法律,不随意延误案 第 8 页 件的受理、审理,不故意拖延判决的执行等。通过诉讼参与人 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保证诉讼活动公正有效顺利地完成。这样 就能够节省物力、节约时间,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包括私人成 本和公共成本。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只注意了诚信原则的 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而没有看到它降低诉讼成本的功 能,从而低估了诚信原则的价值。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之外,还可以借助诚信原则对民事 诉讼法的理论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如运用诚信原则探讨判决 的既判力、论证举证实效的正当性等,形成了对诉讼理论与实 践的新贡献,因此具有理论认知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存在着作为说明概念的诚信原则和作为实践概念的诚信原则。 与任何原则一样,诚信原则具有过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 它通常并不是对诉讼行为进行直接规范。它往往作为一种精神 或者思想指导,渗透到具体的条文中,通过具体条文的运作体 现和实现自身。一般情况下,人们遵守具体规范也就实现了诚 信原则的要求;法院往往也不会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是适用 体现该原则的具体规范。从这个角度而言,诚信原则总是补充 性的,第二性的。它只能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适 用它就不能正确解决案件的情况下起作用。当存在体现着诚信 原则的具体条款时,这些条款应该首先得到适用。如果适用这 些条款所得出的结论与法律的目的性背离或者违反了公平正义 的社会理念时,才能排除这些条款的适用,应用诚信原则去创设 第 9 页 新的规范。这是诚信原则适用的特点,也是其局限性之一。另外, 由于诚信原则集授权和限权于一体,而限权主要通过法官的正 义观念以及的诚信原则的外化来实现,如果这两个因素之一欠 缺时,诚信原则就会成为法官滥用诚信原则的合法外衣。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诚信原则必须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适用。因为在民 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双方三极构成三角关系,在这个三角 关系中,以其中一个顶点针对另一个顶点实施某种行为时,当 然会对另一个顶点产生影响。另外,作为实践概念的诚信原则 具有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双重属性。它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 权去澄清法律规范的边界和内容,弥补法律所未规范的地域, 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在此意义上是裁判规则;它要 求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相互协力,要求法官本着公正地理念 从事审判工作,不拖延审理和受理、执行,公平地对待双方当 事人,在这个意义上又是行为规则。作为裁判规则,当然适用 于法院;作为行为规则,它既要适用于法院,也要适用于诉讼 参与人。过去有些学者对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当 事人和法院之间还是两者都要适用存在不同意见,其根源就在 于没有认识到诚信原则的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双重属性。 在民事诉讼法上,违反诚信原则可能产生两种效果:实体 法上的效果和程序法上的效果。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必须接受实体法的评价。如果构成侵权行 第 10 页 为,则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法上的行为同时也要接 受程序法的评价。此时,诚信原则就成为判断诉讼行为合法性 和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在一方的行为就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 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将被判为无效,已经产 生的效果也应该被撤销或者无效。在双方的行为相互结合才能 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情况下,例如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形,如 果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就会直接驳回申请。因为诉讼 行为要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限制,另外,由于处分原则 和辩论主义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在诉讼 过程中要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完全贯彻诚信原则也是不可能 的,强加给当事人许多责任限制未免过于苛刻,所以各国在规 定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效果时都比较慎重。例如在规定当 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效果时,奥地利法律只规定了实体上的效 果,即对故意或过失者视情形令其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或者依据 刑法判处罪行。德国法则只规定了诉讼法上的效果,即对于违 反真实义务者令其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如承担因为其行为而 产生的诉讼费用。匈牙利虽然规定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要承 担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效果,但是其规定的诉讼法效果只是课 处一定数量的罚款 。可见各国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比较宽容, 基本上是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主。 四、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类型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法院在适用诚信原则解决案件的过 第 11 页 程中,逐步把一些适用结果类型化、固定化。下面从法院和诉 讼参与人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对法院而言,诚信原则既是裁判规则又是行为规则,因此 对法院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作为裁判规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诚信原则的作用是授 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证据的审查 和判断,二是分配证明责任。 不论我们是否承认,在审查和判断证据问题上,法官的自 由裁量是客观存在的。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绝对的法 定认证制度和绝对的自由认证制度 。因为首先证据问题十分复 杂,法律的规定不可能覆盖实践中的全部问题,此时通过诚信 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这种自由裁量权 也不能不受限制,各国都设置了拘束这种裁量权的规则,诚信 原则就是这种限制的方式之一。首先,它要求法官在审查和判 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同一证据规则,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不论由何方提出,法院都应当将其作为审查判断的对象,也就 是说,法官必须坚持公正的理念,排除主观偏见、个人好恶及 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无论哪一方提出的证据,也无论证据对 谁有利,法官都应当给予相同的注意而不能有所偏私。其次, 在具体审查判断时应该遵循一些符合诚信原则的客观性准则, 包括逻辑和概率准则、自然规律准则、人类行为准则及其他普 第 12 页 遍准则,使法官的判断能够符合经验和常识。因此,是否符合 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法官自由认证行为的标准之一。法官对证 据的审查判断不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在分配证明责任问题上,诚信原则也能起到重要作用。根 据为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画上“休止符”的德国学者汉斯·普维 庭的理论,这里把证明责任界定为客观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因 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未被证明,案件处于真伪不明时而应该承 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 。如果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问题不会存 在,只有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又必须做出裁判的情 况下,法官才必须决定真伪不明的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由 于民事立法传统和便利的原因,大多数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 定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证明责任 分配的一般原则,极少情况下明确规定分配的特殊规则。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证明责任时,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可 以根据此规则作出判决。但是如果机械地适用这一规则,可能 会造成显失公平现象的出现或者与一般的社会观念、社会价值 第 13 页 目标不符。此时,法官就要行使自由裁量权重新分配证明责任。 此时,诚信原则就成为法官的工具和武器,通过适用该原则为 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理论依据,以实现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如 德国法院为了保护乘客的利益,在判决中依据诚信原则,要求 客运部门对乘客落车受伤的原因不是因为车门未关紧的事实承 担证明责任 。这种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法院的 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 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 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明确肯定了 诚信原则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我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 有权要求双倍赔偿。欺诈作为双倍赔偿的要件之一,应该由谁 承担证明责任呢?许多法院在判决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传统认识,认定由消费者承担证明责任。由于欺诈属于主观构 成要件,消费者证明比较困难,因此这一条在实践中所起作用 不大。如果从诚信原则角度考虑,经营者应该诚实善意地进行 经营,有义务把好商品的质量关,对消费者负责。如果经营者 没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只能说明在经营中没有履行诚信原则 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即使经营者主观上没 有欺诈的故意,让其对消费者承担一定责任也未尝不可。所以 根据诚信原则可以推定立法者在该条中把对欺诈的证明责任分 第 14 页 配给了经营者。当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故意,案件真 伪不明时,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处于劣势地位消费 者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促进了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意识。 (二)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作为行为规则,诚信原则可以约束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 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 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可见这 里所谓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不是法官的恣意,而是要以遵守诚 信原则为前提。诚信原则虽然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但是 它本身也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它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 量权的时候,必须本着公平正义诚信的理念,以善意的心态去 行为。为此,诚信原则首先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给法官 应该具备公正、节制、善良的品格,其次在根据诚信原则形式 裁量权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第一 、法官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 (based on facts) ,这是法官进行 自由裁量的基础。第二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 (guided by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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