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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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docx
第 1 页 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特征码 XFPDxgMZeqvaUsmRMmH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我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 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 和转让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范围内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外、省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 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第 2 页 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本省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先行试点。 第四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 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范 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条 土地使权用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 应按照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不得出让、转让。 第 3 页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 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一律报省人民政府 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及其用途、年限和其他 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 第 4 页 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 70 年; (二)工业用地 50 年; (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