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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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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x

    第 1 页 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JEVfPhkjlWKdPZXqHheU 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县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根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通 知 (安政办发20XX147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 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社区)主管辖区内的城乡统筹就业统计 与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下 简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的实施 工作。 第 2 页 第三条 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工作,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 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台帐。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的对象是指具有 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 1650 周岁,男 1660 周 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第五条 各乡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常住非农户口和非农户 口的普通初、高中、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人员及其他城镇新 增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不属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统计登记范 围,尚未就业的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城镇失业人员统 计口径统计。 第三章 就业、失业界定标准 第六条 就业和失业界定根据劳动者的从业时间、收入水 平、收入及生产资料拥有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 (一)从业时间。劳动者每周从事 40 小时以上有报酬劳动 第 3 页 的,视作充分就业;劳动时间 1 小时以上 40 小时以下,本人有 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 (二)收入水平。劳动者月平均收入达到全县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 180%的,视作充分就业;达到或高于 100%、低于 180%,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 业;低于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作失业。 (三)收入。劳动者主要收入来自某一产业的就业,则视 作该产业的就业者。 (四)生产资料拥有情况。因土地被征用仍未就业的,视 作失业。 第四章 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 第七条 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将在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单位从业、自主创业和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户籍农村劳 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对于虽有土地承包权证,但同时又 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 可实行求职登记。 第 4 页 第八条 在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失业界定的基础上,定 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以 此确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及失业状况,并结合城镇劳动力就业和 失业统计确定社会失业率。 第九条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指标。 社会失业率暂不公开发布,仅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就业政策 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后办理农转非但尚未就业的, 以及非农户口新增劳动力,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县 新增劳动力失业证 ;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后未办理农转非和农村 富余劳动力尚未就业的,办理县农村劳动者求职服务卡 。 第十一条 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农转非人员及其他城乡 新增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前,须参加由县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 的就业指导培训,取得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后办理失业登 记手续。各类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及普通高校毕业 生可凭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第 5 页 第十二条 凡要求办理县新增劳动力失业证和 县农村劳动者求职服务卡的人员,应持相应材料到户 口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证、卡,经 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后,报县劳动保障局核发相应证、卡。 第十三条 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 (二) 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 ; (三)被征地农民凭有关证明; (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 2 张。 第十四条 失业登记期限。一次失业(求职)登记的有效 期限为一年,当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求职)登记条件的 人员,应到原申请办理单位办理验证手续。 第十五条 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 6 页 (一)失业(求职)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享受县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 指导服务; 2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和培训的扶持政策。 (二)失业(求职)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求职)登记机构反映求职情况,接受失业 (求职)登记机构开展的劳动力资源调查; 2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应接受 相应的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各类就业 促进项目; 4失业(求职)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验 证手续。 第十六条 退出失业登记。失业(求职)登记人员出现下 第 7 页 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失业(求职)登记: (一)已办理过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从业证照的; (三)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六)移居县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不要求就业的; (十)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以及失踪、死亡的; 第 8 页 (十一)失业(求职)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求职) 登记的;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求职)状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管理与服务。县劳动保障局和各乡镇(社区) 劳动保障机构应加强对失业(求职)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提 供相应服务: (一)按规定免费受理失业(求职)登记; (二)对失业(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推荐职业培训, 提供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 (三)及时登记、统计辖区内失业(求职)登记人员和就 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目录,切 实加强动态管理; (四)对符合失业(求职)登记条件而未进行失业(求职) 登记的人员参照本办法做好调查摸底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9 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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