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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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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第 1 页 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PryGefsftXlvqgYENVLq 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 产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 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与规范 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本辖区内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本办法所 称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按照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 设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对本辖区 的的土地,通过收购(回) 、征收(用) 、前期开发整理、管理、 储备和经营(营运)等方式,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的一种经营性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导政府 指定或授权土地储备机构,对根据城市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用 第 2 页 地(主要指经营性土地) ,进行收购(回) 、征收(用) 、开放整 理、储备和经营的行为。 第二条 土地储备要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供 应计划和土地供求情况,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回) 、征收 (用) 、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 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的重大事项,是土地 储备的决策机关。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 土地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土地储备的监管机关。区人 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要求,具体独立承 担本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土地 储备业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物价、房产、审计、 社保等部门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协 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城市发展的 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有土地资产委员会批准实 施。 第五条 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 进行房地产、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挂 牌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 3 页 第二章 储备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1、可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1)因单位搬迁、解散、 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 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 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3)因实施 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4)转让价格明显低于 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5)政府特殊需要 购买的其他土地。 2、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 法收回的土地;(2)依法没收的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 闲置土地;(4)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房地产、娱乐等各 类经营性用地;(5)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6)公路、 矿场等核准报废闲置的土地;(7)依法收回的其它土地(如无 主的土地使用权) 。 3、征收(用)的集体土地。 4、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收购(回) 、征(收)用程序与开发利用 第 4 页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六 条之规定的,用地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 报。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 有关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由 储备机构予以储备。 第八条 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 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涉及房屋(农房)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 进行补偿; 3、涉及附着物的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4、征收(用)集体土地,要按照有关的法规法规、政策和 法定征地程序的要求,各种征地费用要全额支付,不得拖欠。 在区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要全部纳入农民生活保障 中心。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回)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收购(回):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以书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书面申请; 2、权属核查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地上附着 第 5 页 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证件进行调 查和核实,拟订土地补偿方案和土地收购(回)方案; 3、确定规划条件: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 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4、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 收购(回)方案和土地补偿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再上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审批; 5、签定地土收购(回)协议:收购(回)方案经批准后, 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 (回)协议,协议中包括收购(回)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权属与依据;土地收购(回)补偿费用数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期 限;交付土地等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重大事项; 6、收购(回)补偿: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前款签定的协议中 的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 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在结清补偿款的同时,原土 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和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 物等全部移交给土地储备机构; 7、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 房产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的需要, 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 第 6 页 第十一条 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将 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出租、 抵押融资、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有效利用,但在利用前, 必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管理。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制 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补充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储备土地的供应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储备的经营性土地的供应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确因城市重大引资项目、投资确需以 协议的方式供应土地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估 价,再由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报区政府批 准,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 的方式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 途、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用地者的需要, 第 7 页 确定拟供应的地块; 2、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3、根据已经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发布 土地供应信息; 4、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授权下,土地储备机构依 法采取招标挂牌拍卖和协议出让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规费后,土地储备机构方可 供应土地; 6、土地受让人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 证等事项; 7、经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的领导同意, 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可作为储备机 构自身或者区其他单位融资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但土地资产的 处置权仍属于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 位和个人没有土地处置权。 第十六条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 与土地储备机构签定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至少要按土地储 备成本最低限支付开发补偿费,用地单位凭缴费凭证向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7、经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的领导同意, 第 8 页 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可作为储备机 构自身或者区其他单位融资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但土地资产的 处置权仍属于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 位和个人没有土地处置权。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及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注入的资本金、周转金、土地收益 和银行贷款。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要按照有 关规定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 ,报区国有土地资产委 员会同意并备案。 为了化解土地储备风险,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 于土地征收(用) 、土地收购(回) 、土地储备、土地前期整理 和土地经营,不得挪用、坐支。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益是指经营土地实现的总收入,扣 除土地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后的纯收益。土地 纯收益除提取土地经营风险金后剩余的部分要全额上缴区财政, 具体上激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 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 9 页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 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霜关审批和登记 手续,擅自转让无效,有关部门不坚持原则造成非法转让既成 事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 未按本办法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有权解除该合同,已交付的出让金和规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征收(用) 、土地收购(回) 、土地置换、土地储备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土地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之 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问题由本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 责解释。 第 10 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把本区土地储备工作依法纳 入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提供土地资源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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