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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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范本[1].docx
第 1 页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范本1 特征码 FXsbhmhMYMiAhYjDsTb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 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 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 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 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 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 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 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 第 2 页 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 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 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 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 /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 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 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 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 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 10% 赔偿甲方 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 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 10%赔偿甲方 损失。 第 3 页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 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 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 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 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 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 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 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 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 第 4 页 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2、较强的行 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 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 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 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 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 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 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 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 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 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 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 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 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 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 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 就是合作各方均有 第 5 页 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 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 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 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 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 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 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 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