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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讲稿】《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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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讲稿】《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演讲范文.docx

    第 1 页 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演 讲范文1 特征码 eJCbGxgxAscHPedbuhkI 作者:张恩民 一、引子 50 多年前,当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签署时,没有人能预料到 欧洲一体化会发展到今天的程度:以欧洲各大共同体为第一支 柱、以共同的外交与防卫政策为第二支柱、以刑事案件的警务 与司法合作为第三支柱,以欧洲联盟为穹顶,一座宏伟的欧洲 统一大厦的雏形已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的期待,欧洲联 盟的出现及其发展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且,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并没有就此止步不前;这种进程仍在继续。 目前,在许多领域,人们不能无视欧洲各大共同体所占据的举 足轻重的地位。 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条约存续期限已于 2002 年届满) 、 欧洲共同体条约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后来的 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版本的基础上,为了在这些条 约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一个内部统一大市场,各个成员国把原来 第 2 页 属于内国的一部分主权让渡给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共同体 以及(2002 年之前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及各大共同体的各 个机构。目前,在这些机构中,原则上讲, (部长)理事会拥有 立法权,欧洲委员会享有行政执行权,欧洲法院负责司法权 (包括对各大条约司法解释) ,欧洲议会享有立法参与与监督权, 一个分权与制衡的体制已经逐步形成。成立各大共同体的条约 以及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后的版本构成了欧洲法的基础, 因而被称为是基础性的共同体法 (Primaeres Gemeinschaftsrecht) 。各个机构根据基础性的共同体法所颁布 的条例、指令、决定等属于派生性的共同体法(Sekundaeres Gemeinschaftsrecht) 。这两部分法律规范是目前欧洲法的主要 组成部分。在实施欧洲法的过程中,欧洲法院的判例起到了至 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欧洲法院通过先行裁决程序以 及其他程序做出判例,就具体案件中适用共同体法的问题做出 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所体现出来权威性、灵活性与创造性, 不得不令人联想到“法官造法”这一功能。 二、欧洲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欧洲法的主线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是欧洲法产生、发展的主线。1952 年 7 月 25 日,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 (EGKS)正式成立。从此,各成员国把煤炭钢铁的生产经营管 理共同交给一个具有“超国家的”共同体及其“高级管理局” 第 3 页 (欧洲委员会在煤钢共同体的名称)来管理,欧洲一体化迈出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实质性第一步。1958 年 1 月 1 日欧洲经济 共同体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EWG)成立。 欧洲原子 能共同体条约生效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G)成立。当时, 三个共同体当中,欧洲经济共同体是三个共同体中最重要、权 限最大的共同体,凡不属于煤炭、钢铁以及原子能范畴的经济 事务(比如农业、贸易、货币等)大都属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管 辖。从此,欧洲各大共同体成为各个成员国经济上紧密联盟的 象征,欧洲一体化也向着全面、实质性方向前进。1993 年 1 月 1 日, 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欧洲联盟条约生效。根 据该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EWG)更名为欧洲共同体(EG) 。 条约提出了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并对实现货币联盟规定了 三个阶段。各大共同体的各个机构被冠名为欧洲联盟的机构。 作为第一支柱的欧洲各大共同体与“共同的外交与防卫政策合 作领域”以及“有关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领域”等两大 支柱共同支撑起欧洲联盟这座大厦的穹顶。自 2002 年开始,煤 钢共同体条约下的产业领域全部被转移到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框 架下,欧洲共同体条约调整的产业领域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期 间,以启用欧元(EURO)为标志的、在经济与货币联盟方面实 现的一体化简直是革命性的。 与已经签署的各大条约相比,拟议中的欧洲宪法 更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目前,欧洲各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已经组成了阵容强大 第 4 页 的制宪会议,欧洲宪法条约的草案文本也已经初步形成。尽管 人们对欧洲宪法的制定存在很大的疑问和争议,但是,欧洲制 宪会议与宪法草案的提出,已经表明了欧洲各国把一体化进程 继续推向深入的巨大勇气。 在本书中,沿着这条主线,我们也不难看出:欧洲一体化每向 前发展一步,都由相关的条约(或条约议定书)以法律的形式 予以确认下来。因此,研究欧洲法,首先就应当从这些条约所 体现的一体化程度入手,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把握欧洲法最新进 展。 2、欧洲法的性质与调整对象 基础性的共同体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存在的。从形式上看, 这些条约带有典型的国际公法特征:条约的谈判、制定、签署、 批准生效等过程几乎与其他的国际条约并无多大区别。从内容 上看,基础性的共同体法所规定的各大共同体在煤炭、钢铁、 原子能以及上述领域之外的涉及经济事务方面的排他性管辖权 则表明它们更接近国内法律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欧洲 各大共同体 体(及其各个机构)简直更像一个超级国家:它们有着自己完 第 5 页 全独立于各个成员国之外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它们在这 些领域说一不二、各个成员国按照条约几乎只有服从的份儿! 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看,基础的共同体法的在上述领域的效力高 于各个成员国宪法,它们在共同体法律体系中起着类似于宪法 的作用;派生的共同体法中条例还直接为个体(成员国国民以 及企业)设定了权利义务并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因此,人们 很难予以简单界定:欧洲法到底属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范畴、 到底属于宪法还是部门法的范畴、到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范 畴。按照目前的情形来看,人们似乎不能用这些传统的国家与 法理论的分类去界定它;似乎所有的界定也是徒劳无益的。在 这里,抽象演绎的方法论遇到了难题。 或许,人们可以从就事论事来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把欧洲 法看成一个特殊的法的类别。它正处在不断地发展演化过程之 中。演化的方向大致可以表述为:国际公法共同体的法 联盟的法国家的法(包括公法与私法) 。其中,国际公法 与国家的法都是目前法律的传统类型。共同体的法与联盟的法 是过渡阶段的法律类型。这是因为,欧洲法的性质首先是与欧 洲各大共同体以及欧洲联盟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的。由于主权 让渡而产生的各大共同体及其各个机构管辖权限所具备的“超 国家”性特征,正是用传统的法的类型来界定欧洲法性质的最 大难度所在。虽然,欧洲各大共同体的国际法律人格已经为许 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比如欧洲共同体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 第 6 页 成员)所承认;但是,至于欧洲联盟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众 说纷纭,至今为止,尚无定论。本书中提到了把目前的欧洲联 盟认定为一个“国家集团” (Staatsverbund)的看法,这一国 家集团的发展前途应当是某种具有联邦制(邦联制)特征的超 国家联合甚至是“欧洲联邦共和国” 。就目前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来看,离这一步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作为一个实体,目前 的欧洲联盟还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以及相应的行为能力。 因此还是要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角度、发展地来看这个问 题目前的欧洲法,尽管把欧洲联盟框架下一些尚属于传统 意义上国际条约内容的外交与防卫政策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务与 司法合作也囊括了进去,但是,欧洲法实质上还是停留在“共 同体的法”的阶段(其实质的、主要的内容仍然是欧洲各大共 同体那些管辖权) 。只有欧洲联盟在某一天发展到了具有真正的 国际法律人格与行为能力的时候,欧洲法才真正发展成为完整 意义上“欧洲联盟的法”欧洲法。目前,人们正在讨论制 定一部欧洲宪法的有关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欧洲宪法中, 人们将对欧洲联盟的法律性质做出界定。 目前,欧洲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各大共同体与成员国国家 之间在内部统一大市场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在内部统一大市场 的框架下,它具体调整着共同体机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 成员国国家之间、共同体与第三国(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法 律关系。此外,它还调整着第二与第三支柱框架下的、各个成 第 7 页 员国之间在外交与防卫领域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方面的 合作型法律关系。 3、欧洲法的法律渊源、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上文已经提到欧洲法的两大基本渊源:基础的共同体法(各大 条约)以及派生的共同体法(理事会颁布的条例、指令;委员 会做出的决定等) 。此外,欧洲法院判例也独立构成了一个渊源, 这一渊源使得欧洲法带有了一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 欧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处理各大共同体与各个成员国之间 关系的那些基本准则:忠于与信守条约的义务(欧洲共同体条 约第 10 条) ;经济政策的合作(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4 条) ;歧视 之禁止(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12 条) ;辅助性原则(欧洲共同体 条约第 5 条)等。此外,国际公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适当性/ 比例性原则也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欧洲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立法、行政到司法制度、从实 体法到程序法、涉及的实体范围从基本权利保护到经济领域的 方方面面。具体地讲,本书中所论述的欧洲法的基本制度与政 策领域主要有:组织制度(介绍欧洲各大共同体的机构组成以 及职责) 、司法制度(介绍理事会、委员会特别是欧洲法院的相 关程序) 、财政制度(欧洲各大共同体的财政宪法) 、欧盟公民 制度、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市场上的四大自由) 、 法律的协调统一制度、农业法、竞争法、商业贸易法、经济与 货币政策(联盟) 、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外交政策等部门法与 第 8 页 政策领域。此外还有欧洲联盟第二以及第三支柱下的那些政府 间合作制度。 4、与欧洲法有关的概念的区分 在语言上,做过翻译的人士经常会有这样的困惑,许多有关欧 洲组织的英文或者德文的名词很难用准确的中文予以表达出来。 这是因为,欧洲的组织与机构经常使用非常近似的名称,这些 名称上的近似常常会造成概念上混淆。在欧洲一体化的进行中, 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组织机构的出现,往往让人们在法律归类 上 无所适从。再加上媒体甚至官方不精确地对这些术语的翻译使 用,更加剧了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把 一些与“欧洲”有关的机构名称予以区分。 欧洲联盟(EU)与欧洲共同体(EG) 。EU 是 Europaeische Union 的缩写,官方的中文译名是“欧洲联盟” 。简称欧盟。EG 是 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 的缩写,准确的译名应该是 “欧洲共同体” ,有时候被简称为欧共体。过去,EG 与欧洲煤 钢共同体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一起构成欧洲三大共同体。 2002 年后,由于煤钢共同体条约期限届满,原来的各大共同体 第 9 页 只剩下了两大共同体。欧洲各大共同体与“共同的外交与防卫 政策合作领域”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察事务与司法合作领域” 等两大支柱共同支撑起欧洲联盟这座大厦的穹顶。根据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以及此后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欧洲联盟并没有把欧 洲各大共同体“吞并” ,而仅仅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框架而已。目 前,在欧洲联盟的框架下,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也是各大共同体。 这种高度的一体化程度体现在:各个成员国通过各个共同体条 约把自己国家的部分主权(比如货币主权)让渡于共同体机构, 而这些超国家性的机构做出的决定、发布的指令、制定的条例, 各个成员国必须遵守。其它的两个领域的一体化程度并不是很 高,有的合作还停留在政府间合作论坛的形式(比如外交与防 卫领域) 。不少人认为,欧盟取代了原来的欧洲各大共同体的地 位,这是一种曲解。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各大共同体。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欧洲共同体 EG)的前身是 Europaeische Wirtschaftsgemeischaft(欧洲经济共同体,EWG) ,它与欧洲 煤钢共同体(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 fuer Kohle und Stahl,简称 EGKS 或者 Montanunion)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Europaeische Atomgemeinschaft,EAG)共同组成欧洲各大 共同体。当年,各大共同体机构合并条约(Fusionsvertrag) 生效之后,欧洲各大共同体对外开始通过共同的各大机构行使 权力,很多人会认为他们已经合并为“欧共体” ,事实上,并非 第 10 页 如此。机构合并条约生效之后,各大共同体虽然有着共同的机 构(理事会、委员会、法院、欧洲议会以及审计院) ,但并没有 合并,用简单的一句话来说:“三块牌子、一套班子” 。2002 年,由于煤钢共同体条约的存续期间届满,煤钢共同体框架下 的领域才被并入到欧洲共同体的框架下。需要说明的是,三大/ 各大欧洲共同体的德文是 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en,英 文是 European Communities,而欧洲共同体的德文是 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英文是 European Community。 二者需要做出区分,否则就要闹笑话。简单而言,就是西方语 系的单数复数问题,造成了今天许多人在中文里把“欧洲共同 体” (EG)一词错误使用,因为中文对名词很多情况下是不区分 单数复数的。 “欧洲各大共同体”是“欧洲联盟”的核心部分 (第一支柱) 。以前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已经直接更名为当今 的“欧洲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一条) 。这个新的称呼只 适用于“欧洲各大共同体”中的一个,在当初一开始采用“欧 洲共同体” (EG)这个名称,引起了人们的一些误解。在中国目 前使用的中文译名中,许多人把“欧洲共同体”等同于各大共 同体,把各大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欧共体” ,或者公开 宣称各大共同体已经全部合并到欧洲共同体,这都是非常不恰 当的,因为: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八条, “欧洲共同体” (EG) 只不过是原来“欧洲经济共同体” (EWG)一个新名称而已。 2002 年之后, “欧洲共同体” (EG)虽然兼并了煤钢共同体条约 第 11 页 调整的产业领域,但是原子能共同体仍然独立于欧洲共同体之 外。 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首脑理事会。欧洲理事会 (Europarat)目前还不是欧洲联盟框架下的机构。它是独立于 欧洲联盟框架下所有诸条约之外的一个国际组织。Rat der Europaeischen Gemeinschaften 是各大共同体理事会。一段时 间以来, “欧洲各大共同体”理事会被称为“欧盟理事会” (Rat der Europaeischen Union)尽管它实际上只不过是“欧洲 各大共同体”的机构。由于“欧洲各大共同体”的理事会(欧 盟理事会)原则上是由来自各成员国的专业部长组成的会议, 所以这个机构经常被普遍的称为“部长理事会”或者“理事会” (Ministerrat,Rat) 。Europaeische Rat(“欧盟(首脑)理 事会” )是欧洲联盟的最高表决机构。它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家首 脑与政府首脑还有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欧洲联盟条约第 4 条) 。 在这里, “欧盟( 首脑)理事会”的概念也应当与作为国际组织的“欧洲理事会” 区分开来。 欧盟理事会(Rat) 、欧盟委员会(Kommission) 、欧洲法院 第 12 页 (EuGH) 、欧洲议会(Parlament) 、欧洲审计院 (Rechnungshof) 。这些机构虽然被冠以“欧洲” 、 “欧盟”的头 衔,实质上,目前它们还都只是欧洲各大共同体的共同机构。 根据各个共同体条约,这些机构被赋予比各个成员国主权还要 高的“超国家性”的权力,以保障共同体统一大市场内部在人 员迁徙、资本、服务贸易等等各种自由(Freiheiten)的顺利 实现。 三、欧洲法学学科体系与理论架构 1独立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 目前,在欧洲,欧洲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由于 欧洲法兼具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更多的则是大陆法 系) ,欧洲法为传统的法学学科划分所带来的冲击也是非常巨大 的。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具备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对 象的不可替代性) 、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学科发展的规律性) 。 欧洲法特殊的调整对象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特殊规律性决定 了欧洲法学不可能为其它的法学学科所替代。在这里,欧洲法 学是指研究欧洲法各项法律制度发展演变规律的科学。 欧洲法研究对象的相对稳定性。作为一门学科的欧洲法学,与 其研究对象欧洲法本身有所不同。作为一门学科具有相对稳定 性,而作为法的类型的欧洲法则由于其发展演化的迅速而具有 相对的不确定性。比如,单纯从条约法的意义上讲,第一部条 第 13 页 约煤钢共同体条约颁布生效之后,那个时候的欧洲法 其实仅仅处于萌芽阶段,也就是说仅仅是煤钢共同体法;原子 能共同体条约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颁布生效之后,欧洲法则扩 展到三大条约法(共同体法) ;欧洲联盟将来如果有一天具有了 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的时候,那时的欧洲法就成了 “欧洲联盟法” ;或者,甚至若干若干年之后,欧洲联盟演变成 了“欧洲联邦共和国”的时候,那时的欧洲法才真正成为名副 其实的欧洲的法。也就是说,欧洲法的实际类型是一直处于演 化过程之中的。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的欧洲法学,其研究对象 是相对稳定的:自始至终,它的研究对象一直是欧洲法及其各 项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正因为如此,欧洲各国大学以及研究 机构从事欧洲法研究的许多学者(包括本书的作者在内)都把这 一学科命名为“欧洲法学” ,而不是“煤钢共同体法学” 、 “欧洲 共同体法学”或者“欧洲联盟法学”等等。不恰当的具体化, 会损害一门学科的相对稳定性,并对这一学科的发展带来人为 的局限。 欧洲法的跨学科性。欧洲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各成员国 之间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由于许多成员国分属不同的法系, 法律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法律的协调统一上面,人 们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在某种程度上讲,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是以法律方面的一体化为前提的。各种一体化之后的法律领域 都被纳入到欧洲法的范畴之内。因此,欧洲法不但涉及传统意 第 14 页 义上的国际公法规范,而且还涉及数量众多的私法规范(公司 法、贸易法/买卖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等) 、行政法规范 (关于统一货币、农业、环境、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政策带有非 常明显的行政法特征) 、刑法规范(刑事案件领域的警察事务与 司法合作) 、程序法规范(突出表现为理事会的立法程序、委员 会的行政程序以及欧洲法院的司法程序) 、冲突法规范(成员国 与共同体法之间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所发生的法律冲突) 。可以预 见,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律领域将被 卷入法律一体化的潮流,并为欧洲法以及欧洲法学不断增添新 的研究领域。而且,随着欧洲法体系的不断壮大,在欧洲法这 一大学科之下,还将做出细分。比如,欧洲私法学与欧洲经济 法学这两大分支学科已经基本成型。 欧洲法的过渡性。如果说欧洲一体化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统 一的欧洲(联邦)国家的话,那么,从这一发展趋势来讲,目 前的欧洲法只不过是历史长河中短暂的一瞬,而具有明显的过 渡性特征。这一过渡性特征从各国准备制定一部欧洲宪法的积 极行动中便可以看得出来。从目前欧洲一体化的程度来看,欧 洲的人们朝着统一的梦想已经跨出了一大步。 2、欧洲法学的体系架构 众所周知,欧洲法所涉及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某个部门法,它 不但涉及私法、也涉及公法的内容,不但涉及实体法的内容, 也涉及程序法。欧洲法的跨度所体现的综合性也为欧洲法学学 第 15 页 科的体系架构增加了难度。 在欧洲法学的体系架构问题上,欧洲各国的学者们也并不是很 一致。少数人主张把该学科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各大共同体条约 以及欧洲联盟条约(最狭义的欧洲法) ,在编写教材的时候,选 用这种选材模式的人也并不多。本书作者选材的范围较广(广 义的欧洲法) ,本书不但囊括了狭义欧洲法的全部内容,而且还 把欧洲法产生、发展过程中以及与将来发展存有密切联系的欧 洲人权公约、国际公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 组织也包括进来。当然,在论述欧洲法的过程中不可能离开成 员国的具体环境,因此,本书还引证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与德 国各级法院大量的判例以及德国与其他成员国在制定、实施欧 洲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当然,作为 中国的法律研究者,我们在研究、探讨欧洲法的时候,也可以 从国际法或者比较法的角度把欧洲法对中国的影响或者欧盟及 其各大共同体与中国的关系作为附加内容添加进去,在某种意 义上,这也算是对欧洲法发展的一种贡献。 欧洲法学在体系架构上必不可少的部分主要有:欧洲法在特定 时期的概念性界定、欧洲法发展的历史沿革、欧洲法的基本制 第 16 页 度、组织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法律体系、其他领域一体化的 程度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潜在的一体化领域等等。也就是说, 欧洲法学的体系架构原则应当着眼于欧洲法的发展、紧紧围绕 欧洲一体化,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从 更高的层次上更正确地把握欧洲法学研究的最前沿,更深刻理 解欧洲法的各项法律制度与原则。 四、本书的特色 在德国以及欧洲各国,欧洲法也已经是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必修 课程之一。本书作者马迪亚斯·赫蒂根(Matthias Herdegen) 是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教授,国际法与欧洲法方面的专家。 正如本书的作者所言:本教科书在德国“首先是面向大学生读 者的” 。在德国各大学,本教科书都是专修欧洲法的大学生们首 选的参考教材之一。本书初版并不算早,但很受欢迎关于 这一点,人们从本书每年都有新版、供不应求的形势完全可以 看得出来。 本书内容非常丰富:它系统介绍了欧洲的一体化进程特别是欧 洲各大共同体以及欧洲联盟的发展背景、沿革与前景;详细介 绍了各大共同体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 共同体机构的组织与功能,共同体内部统一市场法律的体系架 构,共同体法律规范对各个成员国内国法特别是对德国法的影 响等;本书还以大量的篇幅详细介绍了包括共同市场上自由的 人员流动、自由的商品贸易、自由的服务贸易以及自由的资本 第 17 页 流动等四大自由为核心的欧洲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法律制度与法 院判例、经济与货币联盟等重要内容。 通过栩栩如生的各种判例介绍与各种图表的形象化描述,也体 现了本书深入浅出的特色。 通过本书,有助于对欧洲感兴趣的读者全方位了解欧洲联盟以 及各大共同体的基础知识,有助于中国的法学本科生以及研究 生全方位了解作为一门学科的欧洲法的现状、体系架构以及发 展前景,有助于专业研究欧洲法的人士了解欧盟与欧洲法的前 沿问题与最新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欧洲法发展更新的速度很快,涉及的学科 范围相当广泛,再加上各共同体机构每年都颁布大量的法律性 文件,特别是欧洲法院每年也有大量的判例发布,而要把这些 最新的发展全面准确地翻译成中文的法律语言,对译者来说也 是一向富有挑战性的工作,这也使译者倍感压力。 五、欧洲法研究对中国的意义 从法律的基础价值上讲,欧洲一体化所体现的欧洲各国的价值 观与美国所理解的价值观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二者都属于所 谓的“西方国家”的价值观范畴。这种共同的价值观特别体现 在对民主与人权的理解上 。虽然,东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巨大的 差异,但是也存在许多共通之处。从求同存异、取长补短的角 度来看,我们也不可能简单地全盘接受或者全盘否定欧洲法所 代表的欧洲价值与理念。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讲,作为成熟的 第 18 页 西方法的一个重要领域,欧洲法在许多已经取得卓有成效的地 方都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从国际关系上讲,发展欧洲各大共同体/欧盟与中国关系不仅对 双方的政府与人民、而且对世界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 欧洲联盟目前拥有 15 个成员国(2004 年将增加到 25 国) ,人 口约 3.7 亿,面积约 334 万平方公里,国民生产总值和国际贸 易总额与美日排在全球最前列。作为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处 于不断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中国,其发展潜力十分巨大。长期以 来,欧盟及其各个成员国与中国的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对中国 来说,欧洲一体化以及与经济一体化相伴随的法律一体化为欧 洲各国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成就、国际地位提升等经验,都具有 重大的借鉴意义。 从欧洲法研究资料的角度来说,要选择一本合适的欧洲法学教 科书介绍给中国读者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众所周知,很 大程度上,欧洲法受到以德国法、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 重大影响。在欧洲,德国不仅以其经济上的成就、人口上的优 势、法律制度上的完备对欧洲一体化进程施加着重大的影响, 它更以欧洲联盟/各大共同体的核心国家自居。本书原文是德文 版。因此,译者以为,德国著名法学教授所撰写的这本欧洲法 学教科书更值得向中国的读者们推荐。 很长时间以来,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甚至很难找到一本系统 全面地用中文介绍欧洲法学的书籍。今天,作为身在德国的中 第 19 页 国法学留学生,我非常荣幸能够把这本欧洲法学教科书译成中 文,并为大家 介绍欧盟以及欧洲法的有关知识。当然,由于译者本身水平所 限,出现错误、不妥或者遣词用语晦涩难懂之处在所难免,期 盼各位前辈、同行、读者批评指正、不吝赐教。欢迎联系译者 的电子信箱:email#protected 注: 1.经作者本人允许,本文略有删节。原文发表于(德)赫蒂根 著欧洲法 (第 5 版)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张恩民译,法 律出版社 2003 年 7 月出版。 2.除非特别说明,文中的外文均系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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