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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承包合同-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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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承包合同-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1].docx

    第 1 页 承包合同: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1 特征码 TwpaHXutfmVAqWrNAkFq 甲方(发包人):_ 乙方(承包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 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修订稿)中相关标准, 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经邀请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 _花园智能化系统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 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表) ,并在双方研究、讨论最后 确认的设计文件(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 程实行总承包(系统集成) 。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 (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甲、 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12 工程地点:_ 第 2 页 13 工程内容 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 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 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 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 统、设备控制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 站发布系统。 2)本次合同未涉及_小区样板房智 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 ,双方另行 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 (可建设、可不建设) ,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 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 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 心、一卡通系统中消费系统、/e-mail 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 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 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 无线接收器等。 4)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 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 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广 播系统。 第 3 页 5)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 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 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 工程承包范围 2、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 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三部分 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 乙方建设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 总额之和,总额为_万元(_元整) 。 32 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 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33 特别说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子系统中 所涉及的顾地牌 pvc 管价格均由甲方提供,若价格发生变化, 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部 分差价) 。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 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 2 孔?80pvc 管道。 第 4 页 3)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 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_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43 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 案书 44 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 报价 45 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 案 46 中标通知书 47 图纸 48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 词语定义 5、词语定义 51 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 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 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第 5 页 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 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 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 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 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56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 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 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 增加的合同价款。 5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 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第 6 页 51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 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 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 。 51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 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 他场所。 5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 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 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部分 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第 7 页 6、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 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 工期为_日历天(公历日) 。开工日期:_年 _月_日(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_年_月_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 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 62 进度计划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 15 日内做 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已提供) ,经甲方确 认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当 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 xxx 日内予以确认 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 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 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 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 8 页 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暂停施工 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 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24 小时内提出 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 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 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 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 第 9 页 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 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 8)不可抗力; 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 他情况。 92 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 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 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3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 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第 10 页 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 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 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 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 容。 第六部分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111 如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 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11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 称工程师: 姓名:_职务:_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 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 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第 11 页 11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 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姓名:_职务:_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_(其职权不得 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 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 ) 11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 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 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5 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 义务。 1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2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 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 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 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 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 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第 12 页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 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 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12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 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 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24 小时 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 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24 小 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 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 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 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 第 13 页 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2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 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 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 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3、项目经理 131 项目经理的姓名:_职务: _ 13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 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 到时间后生效。 13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和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 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 延工期。 第 14 页 13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4、甲方责任 141 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 提供智能化系统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机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 在承包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 项遗留问题; 2)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 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 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 施工期间的畅通; 4)开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 工程地质和园区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 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 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 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在_年_月_日 第 15 页 前组织承包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乙方(承包人)与其他施工方的配合 关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9)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器材保管库房; 10)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场地办 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142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 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 延误的工期。 15、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 乙方责任: 1)施工前将相关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送甲 方审查; 2)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 度统计报表;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 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第 16 页 的损失和罚款; 5)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甲方(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负责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出 资维修;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 用。 152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 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七部分 质量和检验 16、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其中 pvc 管由发包人统一报验)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施工组织 方案书中相关标准为依据。另:因园区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 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 2 孔 pvc 管道,验收时主干路由以甲方 提供的基础为验收依据,其余以电信部门规范为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检查和返工 17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 第 17 页 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 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7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 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 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17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 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第 18 页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 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 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12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 19、重新检验 191 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 包人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均 由承包方承担;如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未 进行验收,或发包人已进行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无论有无 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与此同时发包人应赔 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部分 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 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 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 19 页 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 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 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 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 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 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 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 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 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部分 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计算 23、付款方式 231 本工程实行工程总费用包干,无预付款, 第 20 页 每月按照经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的 85%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 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 95%,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下 的 5%款。 232 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 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 24、工程量的计量 241 承包人在每月的 28 日前,向工程师提交 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3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 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 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3 天内未进行计 量,从第 4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 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 21 页 第十部分 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 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 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 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 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6、其他变更 26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 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7、确定变更价款 27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 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第 22 页 272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7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7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73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 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74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 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 竣工验收 28、竣工验收 2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 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报告;工程验收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 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 依据验收。 28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5 天内组织有 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5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5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5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 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 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 第 23 页 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 告的日期。 28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5 天内 不组织验收,从第 6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 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 281 款至 285 款办理。 28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 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 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 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89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 发包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承包人。 29、质量保修 291 本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厂方提供的保修条款执行,合 同另附部分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服务说明。 292 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于承包方施工及承包 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 围,承包方免费维修。 第十二部分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 24 页 30、违约 301 发包人(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本合同第 23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第 23 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付款给 承包人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 给承包人利息。 302 承包人(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 第 25 页 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 未竣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金额不 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3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1、索赔 31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 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1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 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 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 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 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7 天内,向工程师提 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 关资料后,于 3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 理由和证据; 第 26 页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 关资料后 3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 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 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7 天内,向工 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123、3124 规定相同。 31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 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 31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2、争议 32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 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 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 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 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 27 页 第十三部分 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33、合同解除 33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 工超过 7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 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4 一方依据本条 331、332、333 款约 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 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 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 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 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 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 第 28 页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42 除第十一部分第 29 款外,发包人承包人 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 止。 3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部分 其他 3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5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书 2)图纸 BR 3)投标书 (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 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 第 29 页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5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 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协议书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6、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6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书写、解释和说明。 36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建筑法 。 363 适用标准、规范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居住小区智能 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修订稿) 、 、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 建筑通用布 线国际标准 、 商用建筑布线标准 、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范及地方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 3)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 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 30 页 37、图纸 371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一套 最终版电子版建筑平面图,承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 供两套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协 议书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7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 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 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7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8、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 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 方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 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 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 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 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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