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承揽合同 :20XX承揽合同(4篇).docx
第 1 页 承揽合同 :20XX 承揽合同(4 篇) 特征码 fdJNLYycrMjWbDTZGHyy (一)案件基本事实 XX 年 9 月至今,印务公司与生物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 定由印务公司为生物公司印刷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等物品。合 同对品名、数量、金额、验收、结算等事项以及违约责任和纠 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签约后,印务公司依约完成印刷工作,并及时送达合同指定地 点交生物公司验收入库。但生物公司只支付少量报酬,余款二 十多万元(具体金额有待进一步核算)一直拖延未予支付。 (二)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 1、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此不应有异议。 2、印务公司完成工作,生物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具体金额 有待细查。 3、生物公司逾期支付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合同第十一条第 5 项规定,生物公司应按银行逾期借款利息 偿付违约金。由于生物公司的付款系根据定作情况分期履行, 而且生物公司曾间歇性地少量支付。因此违约金的处理应在详 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作出尽可能有利 于印务公司的解释和计算。 第 2 页 (三)对本案的预期 由于生物公司的违约事实较为明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起 诉至法院应能得到判决支持。但同时应注意: 1、精密做好生物公司的财产调查工作,确定其偿付能力,必 要时可要求专业调查公司的参与; 2、为争取印务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减少诉讼过程中的争 议,在诉前还应做好证据的详尽收集等准备工作。 半成品承揽合同 20XX 承揽合同(2)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品名(或项目) 、数量及价款: 加工定作物品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价款或 酬金交(提)定作物 第 3 页 名称或项目 或完成工作日期 单价 金额 第 4 页 合计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使用原材料(半制品)及主要辅料规定: ()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 品名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提 供日期 消耗定额 第 5 页 质量要求: 检验及提供方法: 价款处理方法: ()乙方提供部分: 第 6 页 品名及产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允许使用代用品 名称及规定 第 7 页 加工方法及质量、技术标准和负责期限: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交(提)定作物办法(包括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地 点: 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给付定金数额、时间、方法: 结算方式和期限: 违约责任: 其他: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定作方 承揽方 单位名称 (盖章) 第 8 页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地址 电话 第 9 页 电挂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 (盖章) (盖章) 第 10 页 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20XX 承揽合同(3)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_ 定作人:_ 承揽人:_ 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支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工作量(工时) 报酬 交付期限 单价 金额 第 11 页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 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_ 第 12 页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 密要求:_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人提供。 材料的检验方法:_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 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_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_ 第八条 结算方法及期限: _ 第九条 定作人在_年_月_日前交 定金(大写)_元。 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 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第 13 页 (一)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_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揽人 承揽人(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_ 印制单位:_ 第 14 页 塑料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0XX 承揽合同(4) 返回目录 原告:某塑料厂 被告:某塑料模具厂 某塑料厂与某塑料模具厂于 1985 年 1 月 20 日签订加工承揽合 同一份,由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一套,材料加 工费 21000 元,同年 2 月底完成。塑料厂并允诺另付塑料模具厂 帐外“加快费”3000 元。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塑料厂分别于 1985 年 2 月 2 日和 2 月 13 日,将材料加工费 21000 元全部汇付塑料模具厂。但塑料模具厂 4 月 15 日才加工完毕,经验收,因模具有裂痕,由塑料模具厂另 行加工一台同型模具,5 月 5 日交货验收。5 月 3 日塑料厂验收 时,发现塑料模具厂并未做同型模具,仅对原模具进行了部分修 补,质量仍不合格。5 月 13 日,双方再次商订,由塑料模具厂继 续修理模具,5 月底完工验收,质量为正常使用不低于一年时间, 并退还塑料厂加工费 4000 元。塑料模具厂除按约定退还 4000 元外,再次误期于 10 月 7 日将模具送至塑料厂。经双方试车检 验,模具跑料严重,无法正常使用。12 月 7 日双方商定,由于模 具不符合质量要求,塑料模具厂只收取 9000 元材料费,其余 8000 元加工费于 1986 年 1 月 15 日前,分两次退还塑料厂,但至 1986 年 3 月 26 日塑料模具厂尚未退还余款。塑料厂向某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模具厂退还全部材料及加工费 17000 元, 第 15 页 并给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费 35300 元。 法院审理中认为: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制作模具,既未按期 完成,又不符合质量要求,已经违约。尔后,双方虽几经变更协议,但 塑料模具厂终未履行,导致纠纷应负完全责任。另,双方商议收 受帐外“加快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实属错误,应予批评。塑 料厂向塑料模具厂索赔应得利润欠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进行 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因质量不合格,作退 货处理,报废模具由塑料厂自行处理; 2.塑料模具厂退还塑料厂材料、加工费 17000 元; 3.塑料模具厂赔偿塑料厂运输、旅差费用 1000 元; 4.上述二、三两项合计 18000 元,由塑料模具厂分 4 次给付塑料 厂:1986 年 5 月给付 3000 元,1986 年 6 至 8 月,每月给付 5000 元。 5.塑料厂放弃其它要求。 1.本案纠纷发生的责任,完全在于塑料模具厂。 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 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 减报酬” 。所以,承揽方塑料模具厂必须退还定作方塑料厂的全 部材料、加工费,并且赔偿塑料厂的全部运输、旅差费。 2.签订经济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14 第 16 页 条规定,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可以收回或抵作 价款。但是,象本案塑料厂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即付了全部材料、 加工费是不妥的。以致造成事后偿还时发生了困难。 3.塑料厂为了急于求成,允许另付帐外“加快费”3000 元,这是 违法的。由于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事后由于加工质量发生纠纷, 并未形成事实。故法院给予批评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