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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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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1].docx

    第 1 页 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 出让合同)1 特征码 GIDbugrBVtnxHVdcpMTG GF921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 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2 页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 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 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 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 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 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 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 为。 (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 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 3 页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 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 合区) ,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 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 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 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 (税) 。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总额为元人 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 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第 4 页 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 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 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 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 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 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 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 5 页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 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 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 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 到总额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 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 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 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 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 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 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 第 6 页 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 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 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 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 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 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 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 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 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 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 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 第 7 页 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 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 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 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 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 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 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 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 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 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 8 页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 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 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 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 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 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 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 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 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 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 第 9 页 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 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 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 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第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 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 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 .该部分土地 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 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 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 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 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 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 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第 10 页 法定名称;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 传; 电 传; 传 真;传 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 第 11 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乙方:(章) (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 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 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 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有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 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年,双方 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 第 12 页 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 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 (2)建筑密度;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 (4)附着物高度; (5)园林绿化比率; (6)室外地面标高。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包括开发建设总目标;开发建设分期目标实 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 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 第 13 页 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日内,根据批准的成片开发规划负责兴建并使其达 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 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 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 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 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 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 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 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 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 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 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 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 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全部公用设施,在本合 第 14 页 同期限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46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是中国法律组成 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合资、合作企业, 在本合同期内,中国政府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提供帮助。 47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 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8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 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 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 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 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 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 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在年月 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 土地使用证颂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 设项目,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总体规 第 15 页 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举办出口 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 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 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污染环境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市(县)土地管理局 有权对开发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开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 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 。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73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 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未 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 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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