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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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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1].docx

    第 1 页 金融合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 1 特征码 SEQrDCcVCYazLTpUBWmn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 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 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 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 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 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 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 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 ,其书面形 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 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 第 2 页 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 、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 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 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 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 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 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 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 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 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 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 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 的基础天数为 365 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 第 3 页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 365) 。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 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 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 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 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 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 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 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 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 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 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第 4 页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 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 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 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 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 第 5 页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 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 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 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 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 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 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 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 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 第 6 页 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 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 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 (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 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 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 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 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 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 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 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 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 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 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 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 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 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第 7 页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 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 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 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 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 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 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 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 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 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 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 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 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 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 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 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 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 第 8 页 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 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 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 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 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 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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