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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的法律效力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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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的法律效力分析.docx

    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的法律效力分析关键词:虚假离婚; 法律效力; 通谋离婚; 欺诈离婚;一、虚假离婚之概念学界对虚假离婚的界定可以归纳为广义的与狭义的, 本文讨论广义的虚假离婚 (1) , 笔者将其界定为: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并无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 因双方通谋或受欺诈而做出离婚这一不真实或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协议或起诉离婚的违法行为。广义虚假离婚可以分为两种, 即通谋离婚 (俗称"假离婚") 和欺诈离婚 (俗称"骗离婚") 。前者是指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 (2) , 约定暂时离婚, 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后者是指一方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 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行为。以民法学的视角, 通谋离婚属于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 且属于故意地不一致;欺诈离婚属于一方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而导致的内心意思不自由。二、虚假离婚之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虚假离婚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其效力似乎当然地存在瑕疵。(一) 通谋离婚的法律效力通谋离婚的效力在学理上有"无效说"和"有效说"两派观点。 (3) "无效说"的主要根据通谋离婚的意思表示属于通谋虚伪表示, (4) 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登记与协议均属无效;"有效说"认为离婚行为基于其特殊性, 应予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待, "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 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 (5) , 因离婚行为已经国家机关的肯定, 考虑到公示公信的意义 (6) , 应当承认其有效。我国现行婚姻立法未对通谋离婚的问题表态。在实践中, 司法机关通常会区分意思表示动机与其本身的内容, 即将当事人离婚的目的视为意思表示的动机, 把这种隐藏的目的排除在意思表示的构成之外, 使其不能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产生影响。这是基于我国所奉行的萨维尼所创立的以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为中心, 并以效果意思为起点的二层法律行为论。 (7) 在这个逻辑下, 婚姻双方通谋离婚并不能视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无论动机为何, 只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确是出于自己的意志, 就应当认定为离婚有效。 (8) 但这只限于人身关系, 对财产关系而言, 法院通常会否定离婚协议关于分割财产方面约定的效力。因为大多数情况下, 双方就财产的约定并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与离婚之意思不同, 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意思表示内容本身就不真实, 故可认定其无效。在实践中, 大量出现的通过通谋离婚来躲避债务的情况, 因损害债权人利益, 更应当归于无效。(二) 欺诈离婚的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该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常适用于财产关系, 对于人身关系不能简单地适用。笔者认为, 对于欺诈离婚应认定为无效。首先, 因受欺诈所得到的撤销权是需要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来行使的, 离婚登记是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 受欺诈方向有关机关请求认定婚姻无效, 最终撤销离婚登记的也是婚姻登记部门, 而非财产关系中由对方当事人解除该法律关系, 故从撤销行使主体的角度看, 没有必要规定欺诈离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 离婚行为的伦理色彩浓厚, 而民法中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可以推定为:使被欺诈方根据实际利益情况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 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若将这一精神直接照搬到离婚行为中, 明显与我国婚姻法所提倡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相违背, 有违公序良俗。 (9)但上述观点不是绝对的, 若欺诈离婚后欺诈方与"善意第三人"结婚, 这时应当"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 保对再婚形成社会公信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信赖及即有的社会秩序, 以及由于受欺诈的原配偶亦存在欺骗国家以谋他利的主观过失, 故不宜仅为了惩罚恶意假离婚而宣告离婚无效及再婚无效。" (10) 此时应当认定欺诈离婚为有效。这体现了原婚姻关系中受欺诈方应承担单方面同意"通谋离婚"而离婚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11但同时要赋予受欺诈方向欺诈方请求侵害配偶权及其他权益之赔偿的权利, 否则法律的保护就出现了空缺。注释:1 按照民法学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分类, 还有"心中保留"和"受胁迫"两种, 但因不具代表性, 本文不予讨论.2 如骗取征地或拆迁安置补偿、骗取低保金、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3 蔡立东, 刘国栋.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 25 (5) .4 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离婚与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526. (5) 日栗生武夫.婚姻法之近代化M.胡长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59.5 这种观点违背了传统民法理论.因法律行为具备成立和生效要件时即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行政、司法机关的确认并不能对其意思表示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也不能对离婚的有效性产生影响.6 孙鹏.民事法律行为之新构造J.甘肃社会科学, 2006 (2)7 蔡立东, 刘国栋.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 25 (5) .8 若照搬民法总则之规定, 可能会倡导当事人萌生"离婚后看看吃不吃亏, 若不吃亏就离吧"之类想法, 有违伦理.9 李梅.虚假离婚的效力分析J.今日南国, 总第91期.10 因原婚姻关系中, 欺诈方以"通谋离婚"欺诈对方, 被欺诈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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