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研究.docx
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研究20 世纪末 21 世纪初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文明 , 生态文明是以法律生态化作为支撑的 , 这对建立在传统发展模式之上的现行法律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 使得现行法律不得不做出调整 , 从而推动着法律生态化的发展。法律生态化是指在法律的基础理论、 价值取向以及立法等各个方面对于生态保护都要做出相应变革的一种动态趋势。 法律生态化将生态化的理念注入法律体系之中 , 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 以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利益为法律价值取向、 以强调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为法律思想、 以预防优先为立法倾向 , 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刑法生态化则是指依照生态化的理念对刑法的调整、 完善和补充。刑法生态化体现了生态文明时代对刑法变革的客观要求 , 使刑法朝着与环境友好、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改革。目前 , 我国的矿产资源形势日益严峻 , 私挖滥采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 而且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 已经威胁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矿产资源犯罪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以及刑法对矿产资源保护在理念与制度上的一些缺陷 , 本论文分四个部分对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进行了具体论述。第一部分从生态化的定义出发 , 分析讨论了法学界对法律生态化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 , 提出了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的观点 , 认为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化理念渗透到矿产资源刑事立法中 , 使刑法成为维护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从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的严酷现实、 现行矿产资源法律的缺陷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呼唤三个方面分析了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的原因。第三部分比较了我国与日本、美国、俄罗斯的矿产资源刑事立法在立法体制、犯罪认定、保护对象和刑事处罚上的区别, 使我国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具备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重点对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生态化的路径提出具体建议。认为应当从价值取向的生态化转变、 适用严格责任、 拓展刑事处置方式三个方面实现矿产资源刑事法律的生态化。